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市文化局(市新聞出版局、市著作權局)除電影發行放影以外職責、原市體育事業局職責劃入市文化體育局(市新聞出版局、市著作權局)。
(三)將市廣播電影電視局廣播電視機構記者證的管理職責劃入市文化體育局(市新聞出版局、市著作權局)。
(四)將指導電影發行、放映工作的職責劃給市廣播電影電視局。
(五)將市廣播電影電視局動漫(不含影視動漫和網路視聽中的動漫節目)管理的職責劃入市文化體育局(市新聞出版局、市著作權局)。
(六)將體育場館的管理職責交由事業單位承擔。
(七)增加協調擬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職責。
(八)增加對從事演藝活動和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責。
(九)加強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指導基層文化建設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職責。
(十)加強體育公共服務,促進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動
全民健身的職責。
(十一)加強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的職責。
(十二)加強指導著作權保護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文化藝術、體育工作、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本市的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文化藝術、體育事業、新聞出版、著作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體育公共服務和新聞出版領域體制改革,推動多元化文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
(三)管理全市文學、藝術、體育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歸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體育活動。
(四)推進文化藝術、體育領域的公共服務,規劃、引導公共文化體育產品生產;指導重點文化、體育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體育設施建設。
(五)擬訂文化藝術產業、體育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文化藝術、體育產業發展;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負責體育彩票銷售管理。
(六)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七)擬訂社會文化事業、少兒藝術、青少年體育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管理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
(八)擬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指導、監督全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文化藝術經營活動行業監管,指導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
(九)負責文藝類產品網上傳播的有關工作,負責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對網路遊戲服務進行監管 (不含網路遊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
(十)擬訂動漫、遊戲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動漫、遊戲產業發展。
(十一)統籌規劃全市民眾體育、競技體育、青少年體育發展;負責推行全民健身計畫,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練標準,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制度建設;指導協調體育訓練、體育競賽、競技體育項目設定,組織重大體育競賽;指導優秀運動員隊伍建設,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
(十二)管理全市新聞出版、著作權事業;擬訂全市新聞出版業發展規劃、調控目標和產業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擬訂全市新聞出版業經濟政策和調節措施,指導出版、印刷、複製、發行企事業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與調整,統籌管理和安排出版基金。
(十三)對新聞出版、印刷、發行、複製單位和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行業監督管理;審核報批全市新聞出版行業管理項目;組織查處違規出版物和違法違規出版活動,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擬訂出版物市場“打黃掃非”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網際網路出版活動和開辦手機書刊、手機文學業務進行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
(十四)審核全市報紙開版、刊期和期刊開本、刊期等項目的變更、記者站的設立並管理記者證,組織查處新聞違法活動;組織開展出版內容監督管理,指導有關黨和國家重要文獻、重點出版物的出版、印製和發行工作,擬訂全市古籍整理出版規劃並承擔組織協調工作;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受省新聞出版局委託,處理涉外著作權關係,負責涉外管理。
(十五)管理、指導全市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的規劃建設,陳列展覽和對外開發工作;審核、管理有關組織、個人開辦的博物館、陳列室及民間收藏;歸口管理文物市場,協調有關部門打擊、查處文物違法犯罪活動。
(十六)負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和市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審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歷史文化名城(鎮)、民族文化生態保護區、民族村寨建設和保護規劃;負責全市文物維修的申報立項,審核報批省級、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方案,審核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維修方案,管理監督文物維修及其資金使用,負責全市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的投入和管理。
(十七)擬訂文化、體育和新聞出版業科技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體育科技研究、技術攻關和成果推廣;負責文化、體育、新聞出版科技信息化建設。
(十八)擬訂並組織實施文化藝術、體育、新聞出版、著作權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承擔全市性文化社團成立、變更、註銷的審查工作;指導協調體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運動員文化教育工作;負責新聞出版行業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十九)歸口管理全市對外和港澳台地區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和著作權交流工作;按管理許可權審核、管理文物對外交流活動。
(二十)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文化廳、省體育局、省新聞出版局(省著作權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政務公開、綜合治理和後勤服務等制度建設、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編報本部門預決算,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資產)管理與監督以及績效評價工作;負責文化、體育、新聞出版、著作權統計工作;指導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
(二)藝術科(文化科技科、少兒藝術科。擬訂全市文化藝術、文化科技、少兒藝術事業發展規劃;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協調重點文化藝術科研項目攻關和重大成果推廣;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設;指導重點藝術生產和市直藝術單位的業務建設;協調、指導重大藝術、展覽和演出活動;協調、監督和實施藝術考級政策和標準承辦藝術考級機構的有關事宜,指導和管理全市藝術考級工作。
(三)文化市場管理科(出版物市場監管科、遵義市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對文化領域的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對文藝演出、文化娛樂和文化藝術品市場進行監管;承辦網路音樂美術娛樂、網路動漫(不含網路視聽中的動漫節目、網路演出劇(節)目、網路表演業務和手機音樂的有關工作;負責對網咖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對網路遊戲服務進行監管;指導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指導行業協會工作;負責出版物市場和網際網路“掃黃打非”工作;查處或組織查處出版物市場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協調組織查處圖書、報刊、音像、電子、網路出版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全市“掃黃打非”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文化體育產業科(體育經濟科)。
擬訂全市文化體育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扶持和促進文化產業建設與發展;推進文化產業信息化建設;指導文化產業基地建設;督促指導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實施;協調動漫遊戲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和市場監管;承擔規範體育服務管理,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的具體工作;指導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承擔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體育彩票銷售管理工作。
(五)社會文化科。
擬訂全市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8-設;指導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社區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圖書館和文化館(站)工作;指導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建設和文獻古籍保護工作指導基層民眾文化活動;組織開展全市重大社會文化活動;指導村文化活動室和社區文化活動室建設。
(六)社會體育科。
擬訂全市體育事業發展規劃;推進公共體育服務體系建設;貫徹實施《全民健身計畫綱要》;研究擬訂全市民眾體育工作發展規劃;組織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推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國民體質監測制度,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組織指導民眾體育骨幹和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訓工作;指導和推進學校體育、農村體育、城市體育及其他社會體育事業的發展;指導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的發展;指導全民健身運動;組織指導農民體育健身工程和市民健身路徑工程的選址和安裝工作。
(七)文化遺產保護科。
負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和市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審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歷史文化名城(鎮、民族文化生態保護區、民族村寨建設和保護規劃;負責全市文物維修的申報立項、審核報批省級、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方案,審核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維修方案,管理監督文物維修及其資金使用負責全市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的投入和管理;按管理許可權審核、管理文物對外交流活動;擬訂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承辦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工作;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挖掘、保護和傳承;組織開展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和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對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進行監督和評估;管理指導博物館、紀念館工作;開展文物執法工作。
(八)競技體育科(青少年體育科)。
擬訂全市競技體育發展規劃和體育競賽管理制度;指導、協調全市體育訓練、競賽、優秀運動隊建設和訓練基地發展工作;負責競技運動項目設定和布局的有關工作;承擔有關體育競賽審批工作;承擔組織、協調、監督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組織開展體育科技研究和技術攻關,推廣體育科研成果;統籌規劃全市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歸口管理全市對外和港澳台地區文化、體育交流工作。
(九)印刷出版業管理科。
擬訂印刷業發展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印刷業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印刷企業年檢工作;查處印刷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監督實施印刷業的專業技術標準;負責出版物發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批
發、零售、出租、放映的監督管理;組織對出版物發行單位的年檢;查處出版物發行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推進新聞出版公共服務,組織實施農家書屋、社區書屋工程建設;審核全市報紙開版、刊期和期刊開本、刊期等項目的變更,記者站的設立和管理記者證,組織查處重大新聞違法活動;負責檢查全市著作權法律、法規和國際著作權公約的執行情況組織查處著作權侵權盜版案件;組織推進軟體正版化工作;指導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代理機構、著作權協會的工作;承辦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的申報工作;監督管理作品的著作權登記和法定許可使用作品的工作;承辦新聞出版和著作權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
(十)人事教育科。擬訂並組織實施文化藝術、體育、新聞出版、著作權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等工作;承擔全市性文化社團成立、變更、註銷的審查工作;協調運動員的社會保障工作;指導協調體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運動員文化教育工作;負責新聞出版行業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承擔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機關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