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延責任

遲延責任,是指債的當事人在債務屆期時遲延履行或遲延受領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大陸法債法中的適當履行原則,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債務或侵權人不按期受領履行均構成債的不履行;依法應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某些國家的法律還規定在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契約。

限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後,能夠履行而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為。其構成要件為:(1)須有合法債務存在;(2)履行須可能;(3)未按期履行;(4)遲延履行無正當理由。給付遲延依法應承擔如下法律後果:1)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因遲延償付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若遲延給付造成債權人喪失履行利益的,債權人可依《契約法》第94條規定解除契約,請求賠償損失;2)對在遲延期間因不可抗力造成標的物毀損丟失的,債務人依法承擔履行不能的責任,並不得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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