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度分稅制是分稅制的一種。其基本特徵是: (1) 稅收立法權主要集中於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具有一定的稅收立法權。(2) 全部稅種固定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三類;中央稅收入歸中央政府支配使用,地方稅收入歸地方政府支配使用,共享稅收入按一定比例分配後歸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支配使用。(3) 設立一套或兩套稅務機構體系,負責徵收管理。
在設立一套稅務機構的條件下,通過劃分稅收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統一管理; 在設立中央和地方兩套稅務機構體系的條件下,中央稅務機構體系負責中央稅和共享稅的徵收管理,地方稅務機構體系負責地方稅的徵收管理。目前國際上不少國家實行這種分稅制。我國現行稅收管理體制比較接近於這種體制,但還很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