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軍事法庭

遠東軍事法庭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又稱東京國際軍事法庭。1946年1月19日,遠東最高盟國統帥部根據同盟國授權,公布《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宣布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東京審判二戰日本戰犯(又稱東京審判)。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於1946年4月29日接受了盟軍最高統帥部國際檢察處對東條英機、廣田弘毅等28名被告的起訴,並於同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東京對這批日本主要戰犯進行了審判。包括東條英機在內的7名甲級戰犯被判絞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遠東軍事法庭
  • 時間:1946年
  • 戰犯:28個
  • 設立於:東京
  • 宣判有罪:25名
  • 主要審判:日本的戰爭罪犯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開羅宣言》宣告,“我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於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 簡稱《波茨坦公告》,1945年8月8日蘇聯也正式加入)鄭重宣告:“欺騙及錯誤領導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之威權及勢力,必須永久剔除。蓋吾人堅持非將濫不負責之窮兵黷武主義驅出世界,則和平安全及正義之新秩序勢不可能”,“吾人無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滅其國家,但對於戰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虜者在內,將處以法律之嚴厲制裁”。 1945年9月2日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無條件投降後,蘇美英三國外長於同年12月16~26日舉行了莫斯科會議,議定並徵得中國同意:“設立盟國管制日本委員會”;“關於實施投降條款、占領及控制日本、及其他擴充之命令,均應由最高統帥頒發”。依據上項權力,並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1945年9月2日的日本投降書,盟軍最高統帥D.麥克阿瑟於1946年1月19日頒布《盟軍最高統帥部特別通告》,公布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1946年4月26日修正),據此設立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固定地址定於東京)於1946年4月29日接受了盟軍最高統帥部國際檢察處對東條英機廣田弘毅等28名被告的起訴,並於同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東京對這批日本主要戰犯進行了審判。(見戰爭犯罪、東京審判)
根據憲章規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有權審判及懲罰犯有破壞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的日本主要戰犯,這與《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中關於國際軍事法庭管轄權的規定是一致的。關於法庭的組織,兩憲章的規定則有所不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2條規定:“本法庭應有六人以上十一人以下之法官,由盟軍最高統帥就簽訂日本投降書各簽字國所提名之人選及印度與菲律賓共和國之代表中任命之。”由有關各國提名、經D.麥克阿瑟任命的11國法官是:美國的J.P.希金士(後由M.克萊墨爾將軍接替)、中國的梅汝璈先生、英國的派特里克勳爵、蘇聯的I.M.柴揚諾夫將軍、澳大利亞的W.威勃爵士、加拿大的S.麥克杜哥、法國的H.柏奈爾、荷蘭的B.V.A.羅林、紐西蘭的E.H.諾斯克羅夫特、印度的R.M.巴爾、菲律賓的D.哈那尼拉。根據憲章第3條“盟軍最高統帥應就法官中指派一人為本法庭庭長”的規定,威勃爵士被麥克阿瑟任命為庭長。憲章第4條還規定:法官有6人出席時,始得正式開庭;全體法官過半數出席,始構成法定人數;本法庭一切之決定與處分,包括定罪與科刑在內,應由出庭之法官以多數表決之。如雙方票數相等時,庭長之投票即為決定票;法庭法官如在某一期間內缺席,而以後又有機會重行出庭時,只要他不當庭公開聲明他因對於在其缺席期間所進行之訴訟工作缺乏充分了解而認為自己不合格,則他仍可參加以後之一切訴訟程式。
關於盟軍最高統帥部國際檢察處的組織,憲章第8條規定:盟軍最高統帥指派之檢察長對屬於本法庭管轄權內之戰爭罪犯的控告負調查及起訴之責,必要時並予最高統帥以法律上的協助;“任何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之聯合國家皆有權指派陪席檢察官一人,以協助檢察長”。 根據這一規定,美國的J.B.基南被麥克阿瑟指派為檢察長,同時兼任美國的陪席檢察官,其他各國指派的陪席檢察官分別是:中國的向哲濬先生,英國的A.S.科明斯·卡爾,蘇聯的S.A.高隆斯基(後由其助理檢察官瓦西里耶夫接任),澳大利亞的A.J.曼斯菲爾德,加拿大的H.G.諾蘭,荷蘭的W.G.F.B.穆爾德爾,紐西蘭的R.H.奎廉,印度的G.梅農和菲律賓的P.羅伯茨。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審訊採取的是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式,與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大同小異。憲章第15條規定,審訊將遵循如下程式進行:起訴書應於開庭時予以宣讀,除非全體被告皆主張放棄聽取此項宣讀。本法庭將訊問每一被告是否承認本人有罪抑或無罪。檢察官與每一被告(如有辯護人者僅由其辯護人代表)均可作一簡括之開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雙方均可各自提出證據;但證據之是否被採納由法庭決定之。檢察官及每一被告(如有辯護人者僅由其辯護人代表)均可詰問任何證人及任何提供證據之被告。被告(如有辯護人者僅由其辯護人代表)可向法庭陳述終訟詞。檢察官可向法庭陳述終訟詞。法庭將作出判決及科刑,並宣布之。憲章第13條規定:本法庭不受技術性採證規則之拘束。本法庭將盡最大可能採取並適用便捷而不拘泥於技術性的程式,並得採用本法庭認為有證據價值之任何證據。這和《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19條的規定是一致的。
對於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憲章及審訊程式,中國法官梅汝璈先生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書中提出了批評。他認為,憲章沒有規定一項禁止要求法官迴避的條款 ,是一個漏洞 ;由於法庭對被告辯護方面的過分寬大、對出庭證人名單沒有進行嚴格認真的審查、沒有充分利用受命法官的庭外審訊制度以及對證人執行反詰的人數太多、漫無限制等,嚴重影響了對日本主要戰犯的迅速審判。另外,他對國際檢察處幾乎完全由美國人操縱、權力過大、擅自釋放戰犯等也提出了批評。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28名被告只是日本主要戰犯的一部分,但是由於美國的包庇,審判還在進行的時候,國際檢察處就把在押的日本主要戰犯個別地或分批地擅自釋放了。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宣判後不久,國際檢察處又將僅剩的一批日本主要戰犯全部擅自釋放,最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只有無形解散。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雖然在憲章、組織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是他們的任務和目的卻是一樣的,那就是:把當年在德、日法西斯政府中策劃、準備、發動或執行侵略戰爭負有最高或主要責任的人物作為主要戰犯予以逮捕、偵查、起訴、審訊和判刑。由正式組織的國際軍事法庭依照法律程式對這類主要戰犯加以審訊和懲處,而且規模空前浩大,這當是人類歷史上的一個創舉。兩個國際軍事法庭雖然在消除納粹主義、軍國主義的政治、經濟根源方面尚留有缺憾,同時還有許多其他明顯的缺點,但由於一致確認了發動侵略戰爭和違反人道的行為都是犯罪行為,因此判決還是表現了世界各國人民的意願。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判決,不僅制裁了德日主要戰犯,而且給了此後企圖發動侵略戰爭的人一個強有力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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