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執行刑罰罪是負有執行刑罰職務的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瀆職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行為主體是負有執行刑罰職務的公務員,包括:監獄官員、檢察官和推事。(2)本罪的行為包括違法執行刑罰和不執行刑罰兩種。違法執行指違背法令規定執行刑罰,包括執行不應執行的刑罰或執行刑罰不按法令的規定。不執行刑罰指違法不執行依法應執行的刑罰,包括沒有法律上的原因,檀自免除刑罰而不執行,或雖執行刑罰,但沒有停止執行的原因,擅自停止執行等。行為人一有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的行為,即構成本罪,無須結果的發生。(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違法執行刑罰罪
- 定義:負有執行刑罰職務的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的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