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量刑種類

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管制是我國特有的一種輕刑。

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法量刑種類
定義,法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相關司法解釋,刑罰內容與特點,常見問題,對象,起算及折抵,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執行內容,執行機關,案例剖析,案例正文,案例要旨,相關詞條,

定義

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管制是我國特有的一種輕刑。
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被管制犯罪的義務與權利】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
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第四十條 【管制期滿解除】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民眾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條 【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相關司法解釋

《關於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 [法發〔2011〕9號] [2011.04.28 發布] [2011.04.28 實施]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確保管制和緩刑的執行效果,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況,認為從促進犯罪分子教育矯正、有效維護社會秩序的需要出發,確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時宣告禁止令。
第二條,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質、犯罪手段、犯罪後的悔罪表現、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充分考慮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關聯程度,有針對性地決定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的一項或者幾項內容。
第三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以下一項或者幾項活動:
(一)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在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禁止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二)實施證券犯罪、貸款犯罪、票據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從事證券交易、申領貸款、使用票據或者申領、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動;
(三)利用從事特定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犯罪的,禁止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
(四)附帶民事賠償義務未履行完畢,違法所得未追繳、退賠到位,或者罰金尚未足額繳納的,禁止從事高消費活動;
(五)其他確有必要禁止從事的活動。
第四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進入以下一類或者幾類區域、場所:
(一)禁止進入夜總會、酒吧、迪廳、網咖等娛樂場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禁止進入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場所;
(三)禁止進入中國小校區、幼稚園園區及周邊地區,確因本人就學、居住等原因,經執行機關批准的除外;
(四)其他確有必要禁止進入的區域、場所。
第五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接觸以下一類或者幾類人員:
(一)未經對方同意,禁止接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二)未經對方同意,禁止接觸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三)未經對方同意,禁止接觸控告人、批評人、舉報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四)禁止接觸同案犯;
(五)禁止接觸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擾的人或者可能誘發其再次危害社會的人。
第六條,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與管制執行、緩刑考驗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於管制執行、緩刑考驗的期限,但判處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宣告緩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於二個月。
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以致管制執行的期限少於三個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禁止令的執行期限,從管制、緩刑執行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對可能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的建議。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應否對被告人宣告禁止令提出意見,並說明理由。
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時,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況,就應否宣告禁止令及宣告何種禁止令,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
第八條,人民法院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主文部分單獨作為一項予以宣告。
第九條,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管理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第十條,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機構執行禁止令的活動實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應當通知社區矯正機構糾正。
第十一條,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尚不屬情節嚴重的,由負責執行禁止令的社區矯正機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原作出緩刑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當地社區矯正機構提出的撤銷緩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做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銷緩刑的裁定一經做出,立即生效。
違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三次以上違反禁止令的;
(二)因違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處罰後,再次違反禁止令的;
(三)違反禁止令,發生較為嚴重危害後果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三條,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減刑時,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應縮短,由人民法院在減刑裁定中確定新的禁止令期限。

刑罰內容與特點

(一)不予關押,即不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
不剝奪自由與執行的開放性,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固有弊害;使罪犯仍然留在原來的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得以保持正常的工作與生活。
(二)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使管制有別於免予刑罰處罰
根據刑法第39條的規定,限制自由的內容是:被判處管制的人,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但是,對犯罪人的勞動報酬不得進行限制,即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三)具有一定期限,不得對犯罪人進行無限期的管制
根據刑法第38條、第40條與第41條、第69條的規定,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判決以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監視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2]如果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民眾宣布解除管制。
(四)實行社區矯正
即將罪犯置於社區內,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對罪犯的行為與心理進行矯正。
根據刑法第38條第2款的規定,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
時禁止其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人在管制執行期間實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有關監督管理規定
的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違反禁止令的,應當依法予以治安處罰;依法給予治安處罰的,應當在治安拘留執行期滿後繼續執行管制(治安拘留期間不得折抵管制的刑期);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量刑(實行數罪併罰)。

常見問題

對象

1、罪行性質輕、危害小的犯罪行為
我國刑法分則規定可以適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這些犯罪的共同特點是罪行性質不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小。
2、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犯罪人
管制並不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適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人身危險性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險性非常大,管制將難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起算及折抵

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

管制本身不包含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把剝奪政治權利作為附加刑判處,其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即應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民眾宣布解除管制,並且發給本人解除通知書。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同時宣布恢復政治權利。

執行內容

根據刑法第39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聚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告執行機關批准。

執行機關

我國《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已經出台,其中明確規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管理、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工作。
1、人民法院對符合社區矯正適用條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或者決定。
2、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各執法環節依法實行法律監督。
3、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區服刑人員及時依法處理。

案例剖析

案例名稱:孫××等盜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案例類別:其他案例 / 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 / 2015.05.27 / 一審

案例正文

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紅刑初字第0176號
  公訴機關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2015年2月4日因涉嫌犯詐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審,同年3月26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靳×。2015年2月4日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審,同年3月26日被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孫××犯盜竊罪、被告人靳×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於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依法適用刑事速裁程式審理查明:2015年1月30日22時許,在天津市紅橋區丁字沽一號路永明西里底商“超越網咖”內,被告人孫××以借用被害人鄭××手機打電話為名,趁被害人不備,將其白色iphone5s手機竊走。2015年1月31日5時許,被告人靳×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從被告人孫××處以1000元的價格收購該手機。2015年2月3日晚21時左右,被害人鄭××在南開區黃河道與廣開四馬路交口逾時代某某內發現被告人孫××後撥打110報警,民警趕至現場將在此等候的被告人孫××抓獲歸案。
  另查明,被告人孫××到案後主動協助公安機關將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被告人靳×抓獲歸案。
  經天津市紅橋區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害人鄭××被盜白色iphone5s手機的價格為人民幣3500元。
  案發後,被盜贓物已起獲並發還被害人。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孫××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元。
  上述事實,有相關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被害人鄭××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張×、鄭×、劉××證言、被盜手機購買憑證、被盜手機照片等書證、物證照片、被盜物品價格鑑定意見、調取、發還物品清單、被告人孫××、靳×供述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津紅檢訴刑訴(2015)1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孫××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且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孫××到案後協助公安機關抓獲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被告人靳×,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靳×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鑒於被告人孫××、靳×此次犯罪均系初犯,涉案贓物已起獲並發還被害人,量刑時可對二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所判罰金應於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靳×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所判罰金應於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孫××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元,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王正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張楠
  速錄員王佳蘭

案例要旨

 對於明知他人實施盜竊犯罪而幫助銷贓的,成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對實施盜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數行為人提起公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判斷這類案件是否屬於刑事速裁程式的受案範圍。對於盜竊案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對這些案件均決定啟動刑事速裁程式進行審理。

相關詞條

管制、社區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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