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擬訂全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開發規劃、政策,推進人才戰略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貫徹執行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統籌推進落實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四)落實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完善相關配套制度辦法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並組織實施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編制全旗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落實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相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畫。
(五)負責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落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協助查處重大案件。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聘用契約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貫徹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貫徹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後管理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貫徹落實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旗(回旗)工作或定居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政策措施。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的相關政策,建立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機制。
(八)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市表彰獎勵制度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全旗評比達標表彰相關工作,根據授權承辦以旗委、旗政府名義開展的旗級表彰獎勵活動。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落實農牧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牧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牧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按許可權負責全旗勞動保障監察領域行政執法工作,查處違法行為,協助辦理重大行政案件。
(十二)完成旗委、旗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職能轉變。
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規範和最佳化對外辦理事項,落實國家職業資格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會議、機要保密、信息、安全、檔案、政務公開、督查檢查、制度建設等工作。指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行風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退休人員等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機關財務、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二)人事人才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貫徹落實事業單位改革的各項政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總體方案。貫徹落實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事業單位人員的崗位設定、聘任、考核、獎懲、辭職辭退等工作;負責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審核備案;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和聘用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機關工勤人員年度考核組織實施及審核備案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政府購買專業技術服務工作。
擬訂人才開發有關政策、制度和管理辦法,編制人才開發目錄,組織實施高層次人才引進和重大人才項目工作。擬訂人才工作和人才開發的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擬訂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培訓規劃等政策。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各項“人才工程”的落實工作。負責編制、發布緊缺人才專業目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擔全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工作。
承擔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落實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按許可權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審查、評審的監督指導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推薦和培養、博士後管理、留學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專業技術人員、企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培訓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的規劃與管理工作。
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政策,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的相關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旗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政策、規劃,建立健全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指導技工學校、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大師工作室和公共實訓基地建設工作。
(三)行政審批辦公室
擬訂並牽頭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編制就業、相關社會保險基金(資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就業、相關社會保險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
負責上級撥付資金的管理和分配。負責有關信息規劃統計和發布情況通報等工作。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業)年金政策。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劃和年度計畫。落實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和標準。負責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工作。負責企業年金備案工作。負責全旗企業職工退休工作。承接自治區擴權強縣下放事項,負責全旗企業職工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工作。
落實國家、自治區、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提出全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擬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牧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參與擬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並組織實施被征地農牧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擬訂並組織實施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制度。開展對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以及就業專項資金、人才專項資金、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預算資金的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協助查處重大案件。對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運營實施監管。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就業專項資金、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的審計工作。參與相關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
擬訂並組織實施就業規劃、計畫和勞動者公平就業、農村牧區勞動力轉移就業、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等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實施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措施。組織實施事業單位接收高校畢業生計畫。負責實施高校畢業生基層服務項目。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落實失業保險政策。提出全旗失業保險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的政策和規劃。指導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和職業中介機構業務活動,負責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相關工作。按規定許可權承擔局機關依申請行政許可、確認、獎勵、給付事項的受理、審批、轉報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務類等事項的審核、批准、備案等工作。負責協調各業務股室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後台支持工作。負責機關政務服務標準化、信息化建設,牽頭組織實施“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負責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承擔“放管服”改革相關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科研課題和綜合性調研,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監督檢查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承擔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相關普法及有關法律事務工作。
落實農村牧區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
(四)工資與社會保障管理辦公室
擬訂並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編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計畫;負責新錄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定級待遇以及調動人員和受處分等人員的工資待遇調整;負責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負責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及死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人員的待遇規定;承擔全旗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核定、工資基金審理及人員工資確定、審核、備案工作。承擔全旗評比達標表彰相關工作。
(五)仲裁辦公室
擬訂全旗工傷保險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工傷保險、工傷協定機構管理和工傷預防、康復、認定、鑑定政策。完善工傷補充保險監督管理制度辦法。執行費率浮動制度,調整工傷保險待遇。負責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材料初審上報工作。負責全旗參加工傷保險人員工傷認定工作。
擬訂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開展勞動監察,處理有關突發事件,依法協助辦理重大案件。指導全旗勞動監察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領域監督檢查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農牧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規劃。協調處理涉及農牧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維護農牧民工合法權益。指導、協調農牧民工信息工作。
落實勞動關係政策,規範勞動用工管理,構建和諧勞動關係。
落實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落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假期制度。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建立企業薪酬調查和發布制度。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指導、調控和支付政策。擬訂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和工資決定機制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政策執行情況。落實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和人力資源市場指導價位制度。承擔旗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擬訂並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及信訪工作制度。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調解工作。依法協調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負責全旗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契約鑑證工作。負責機關信訪工作。負責旗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人員編制
達拉特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9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達拉特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達拉特旗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達拉特旗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20年1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