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擬訂住房保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供水與排水、燃氣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承擔行業管理職責。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住房制度改革及住房保障相關政策,擬訂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及住房保障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擬訂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及規範性檔案,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有關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建立本市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及全省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擬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負責對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和房屋建築及部分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四)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負責全市房地產業的行業管理,房屋裝飾裝修市場管理和房屋測繪行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房地產業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參與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包括抵押、租賃、交易、房地產銷售)工作,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屋安全鑑定、白蟻防治、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住房維修金歸集、監督的責任,負責全市房地產企業、房屋測繪企業、拆遷企業、物業服務企業、評估、經紀、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和房地產市場準入和清出工作。
(五)承擔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建築市場的責任;綜合管理和指導全市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及裝飾裝修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行業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指導和監督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定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建設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稽查特派員制度的有關工作,負責全市建設類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和建築市場準入與清出的管理工作,負責對建築材料、製品的管理。
(六)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諮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和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範和標準圖集,組織開展城鎮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鑑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村鎮抗震設防工作和組織災後恢復重建工作;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和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負責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和設計人員的資格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建設利用。
(七)承擔指導城鎮建設管理的責任,擬訂城鎮建設的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供水與排水、燃氣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供水與排水、燃氣等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城市地下管網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指導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八)擬定全市風景名勝區管理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指導城市規劃區和風景名勝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全市世界自然遺產申報,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市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監督與管理工作。
(九)承擔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負責推進建築節能減排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建築節能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建築節能減排;組織重大科研項目的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推廣,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節能建築和綠色建築的責任;負責全市散裝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建設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指導企事業單位開拓國內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指導全市建築勞務輸出工作。
(十二)指導監督全市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制”的推行。負責市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三)制訂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建設系統行業協會工作;指導建設系統信訪工作,督查督辦信訪案件。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
(十四)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勞動工資,財務、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黨組織、群團組織和紀檢監察工作;督查督辦上級組織交辦事項的貫徹落實;負責城市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府指定區域建設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信訪科) 負責局機關政務協調、文電處理和外事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重要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協調、住房城鄉建設新聞發布、政務信息、目標管理、現代信息網路利用和管理工作;負責綜合文稿草擬與審核、住房和城鄉建設志的編撰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管理、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局屬單位的安全保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要、保密工作;負責管理文書檔案,指導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信訪維穩工作;負責局機關信訪接待、處理民眾來信來訪,督查督辦信訪案件;負責受理省住建廳、市信聯辦、市委民眾工作局轉辦本系統的信訪維穩案件;負責市委、市政府領導和局領導批示交辦的信訪維穩案件;督促局屬單位信訪維穩案件的落實和處理工作。
(二)城市建設科(市城市節水辦公室) 指導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擬訂城鎮建設、供水與排水、燃氣、風景名勝事業的發展戰略、產業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章;參與市政公用專業規劃審查工作;指導供水與排水、燃氣、地下管網等基礎設施建設與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建築業、房地產業、室內裝飾裝修和市政公用行業監察執法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綜合驗收;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指導城鎮和風景名勝區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世界自然遺產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地建設項目的審核報批工作;參與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工作;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等公共運輸的建設;指導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三)建築業管理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 擬訂建築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方案、行業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擬訂招標代理、建築施工、工程監理、工程檢測、工程擔保等市場準入與清出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督檢查;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設類企業(含外地企業)及個人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指導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牽頭組織企業外出工程承包、建築勞務與合作;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負責散裝水泥的推廣使用和監督檢查;負責指導建築行業誠信體系建設;負責建設類企業單位資質管理及建築業從業人員培訓管理;組織實施建築活動監督執法;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稽查工作;指導全市綠色建築、節能建築施工。
(四)房地產業市場監管科(市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科) 擬訂全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的意見並監督執行;參與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擬訂商品住宅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城鎮住宅建設、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及權屬登記管理,房產中介、物業管理、白蟻防治、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等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並指導、監督實施;參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中介、拆遷單位等房地產行業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外來外出房地產企業及個人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市本級範圍內的房屋產權確權登記發證;組織建設並管理全市房屋權屬信息系統。
(五)勘察設計科技科(市建築節能抗震設防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市勘察設計諮詢業工作;負責勘察設計技術質量管理、各類房屋建築建設項目及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初步審查和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工作;負責全市勘察設計、諮詢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和參與以設計為主體的工程總承包的資質認證工作;參與註冊建築師和註冊工程師的管理;對外來勘察設計單位進入市內承擔勘察設計進行登記備案管理;監督執行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設施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規範並組織實施;擬定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引進計畫;管理行業科技成果和技術市場;指導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工作;指導新型建築材料;產品和研製開發和“四新”成果的推廣套用以及建設科技信息管理;負責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工作;監督執行國家和行業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工期定額;監督執行建設工程計價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組織發布工程造價地方信息;配合有關部門審查本級政府管理的建設工程造價;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的行政調解;負責施工契約管理;負責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和工程造價專業技術人員資質、資格管理工作。
(六)村鎮建設科 指導全市村鎮建設工作;擬訂村鎮建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管理全市鄉鎮和村莊的建設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建設質量管理和危房改造工作;負責指導村鎮建設管理人員、農村建築工匠培訓和管理;指導小城鎮建設、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指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審核報批、保護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承擔市小城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七)住房保障和改革科 擬訂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及住房保障意見並指導實施;擬制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擬訂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及規範性檔案,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有關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負責市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協調小組和市住房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八)行政審批科 指導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許可工作;負責擬訂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的工作流程、規定和細則;組織實施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配合市政務服務中心做好並聯審批工作;組織開展行政審批事項的事後監督;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九)政策法規科 負責建設行業重大問題與改革的政策研究;組織擬訂建設行業規範性檔案計畫,負責組織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報批工作;指導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處罰工作;負責建設系統行政調解工作;負責對重大違法違章建設工程、開發項目處罰前的審查工作;負責建設系統的法制建設、普法宣傳教育、法律服務工作;指導和協調建設系統的社團工作;負責對違反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執法。
(十)監察室 市監察局派駐監察室,與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紀委合署辦公。
(十一)計畫財務科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行業)發展戰略;組織編制行業固定資產投資、技術引進規劃、利用外部資金的計畫及其它相關計畫;協調、組織和籌措建設資金,綜合管理各項專項資金;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組織行業經濟信息統計和分析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監督局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住建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立項報批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直屬單位財務審計工作。
(十二)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勞資管理工作;負責建設行業執業資格管理、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報批工作;編制建設人才培訓計畫、指導行業職工培訓、技能鑑定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負責局機關公務員、工勤人員和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年度考核工作;指導局屬教育培訓中心管理;負責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現任領導
陶宇翔:黨委書記、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