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辦法

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辦法

本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為不斷提高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素質,促進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規章制定的一項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辦法
  • 制定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 法律層級:規章
  • 適用對象:道路運輸駕駛員
  • 教育性質:繼續教育
通知信息,通知內容,

通知信息

關於印發《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辦法》的通知
交運發〔2011〕1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現將《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章)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通知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不斷提高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素質,促進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的繼續教育,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道路運輸駕駛員,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的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
本辦法所稱的繼續教育,是指為不斷提高道路運輸駕駛員的職業技能和職業道德水平,使其知識和技能得到更新的多種形式的教育。
第三條 接受繼續教育是道路運輸駕駛員的義務。道路運輸駕駛員應當按照規定接受相應的繼續教育。
第四條 繼續教育堅持以具有一定規模的道路運輸企業實施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道路運輸駕駛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二章 繼續教育的內容和形式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定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大綱並向社會公布。
繼續教育大綱內容包括道路運輸相關政策法規、職業道德、運輸安全和節能減排等。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職業資格機構根據繼續教育大綱,組織編寫繼續教育教材。各地可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組織編寫補充教材。
第八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周期為2年。道路運輸駕駛員在每個周期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應不少於24學時。
第九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以接受道路運輸企業組織並經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的培訓為主。不具備條件的運輸企業和個體運輸駕駛員的繼續教育工作,由其他繼續教育機構承擔。繼續教育還包括以下形式:
(一)經許可的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構組織的繼續教育;
(二)交通運輸部或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的網路遠程繼續教育;
(三)經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繼續教育形式。
第三章 繼續教育的組織和實施
第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制定並按照管理許可權,向社會公布繼續教育培訓計畫和安排,指導道路運輸企業合理、有序地組織道路運輸駕駛員參加繼續教育。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組織和督促本單位的道路運輸駕駛員參加繼續教育,並保證道路運輸駕駛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繼續教育機構的信用管理資料庫,對參與繼續教育的教職人員建立信用檔案,規範繼續教育機構的教學行為,完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根據繼續教育大綱要求,按照確定的科目和課程編制教學計畫、組織教學,加強教學管理,保證教學質量。
第十四條 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的師資,應當參加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師資培訓。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完成繼續教育並經相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認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在其從業資格證件和從業資格管理檔案予以記載。
繼續教育的確認可採取考核或學時認定等方式,具體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
第四章 繼續教育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情況的檢查,並將參加繼續教育的情況納入誠信考核的內容。
道路運輸企業及個體運輸經營者應當督促其所聘用的道路運輸駕駛員參加繼續教育。
第十七條 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學員培訓檔案,將繼續教育培訓計畫、繼續教育師資情況、參培學員登記表等納入檔案管理,並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繼續教育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確認其所開展的繼續教育:
(一)未經備案擅自從事繼續教育或者提供虛假繼續教育資料的;
(二)未按照繼續教育大綱要求組織相應繼續教育的;
(三)發布繼續教育虛假信息的。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在其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內,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的,應當補充完成繼續教育後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在誠信考核周期內累計計分達到20分應接受誠信考核教育的,按照《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