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縣政府辦公室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促進辦公室工作的開展,更好地為全縣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及《中共道真自治縣委關於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意見的通知》(縣發〔2006〕10號)等檔案精神,結合縣政府辦實際,制定本責任制。
一、責任原則
1.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認真貫徹執行上級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一系列指示。
2.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必須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實行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原則。
3.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必須堅持黨組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科室各負其責,依靠民眾的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二、責任分工
1.黨組書記(主任)對全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辦公室黨組及其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2.分管副主任、黨組成員協助黨組書記(主任)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3.機關黨支部協助黨組抓好辦公室的黨風廉政建設,負責對黨員幹部進行廉政宣傳教育,監督檢查黨員幹部對本責任制的執行。
4.機關黨員、幹部要認真執行黨風廉政規定,嚴格要求自己,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同時,對黨員領導幹部的廉潔勤政情況進行監督。
三、責任內容
1.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以及紀檢監察機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本單位的黨風廉政狀況,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畫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2.帶頭遵守黨紀國法,自覺執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和制度。帶頭髮揚艱苦奮鬥和謙虛、謹慎、不驕、不躁的作風。教育和管好家庭成員,防止其出現違法違紀和不廉潔的問題。
3.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風廉政建設的法律、法規,增強黨員、幹部的黨性觀念、紀律觀念和廉潔意識。
4.履行監督職責,對責任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重大問題必須按規定如實向上級領導報告。
5.結合業務工作,完善管理、監督機制,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對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出現的不良傾向、苗頭,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
6.嚴格執行幹部選拔任用的有關規定,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四、責任考核
1.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工作,與幹部考核、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相結合,發現問題,及時研究解決。
2.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作為領導幹部考核和黨內民主生活會及年終述職報告的重要內容。
3.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的評議,與黨員民主評議、領導幹部民主測評相結合,廣泛聽取黨內外民眾的意見。評議結果,應在適當範圍內公開。
4.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幹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和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五、責任追究
1.對在責任範圍內違反《規定》情節較輕,不夠黨紀政紀處分的領導幹部和一般幹部,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檢查,認真督促其改正。
2.對在責任範圍內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領導幹部和一般幹部,要支持有關部門依紀依法查處。
3.黨員幹部對責任範圍內發生的問題,敢於揭露,主動查處,認真整改的,酌情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
4.黨員幹部對責任範圍內發生的問題,隱瞞不報,進行掩蓋、袒護,不查不究,造成嚴重後果的,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5.因不履行所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受到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的,一年內不得提升黨內外職務;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後恢復黨員權利的,兩年內不得擔任黨內外相當或高於原任的職務。
6.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