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論證明(moral argument)全稱“上帝存在的道德論證明”。一種建立在人類道德經驗基礎上的對上帝存在的證明。由德國康德首先提出和論證,後由舍雷(W.R.Sorley)和泰勒(A.E.Taylor)作了發揮。認為如果人們把道德規則理解為命令,則必然有一個命令者存在,它不僅是個別人道德行為的動因,而且是所有人道德行為的動因。這個命令者就是上帝。只有上帝存在著並命令所有人按道德規則或命令行事,才能形成絕對的道德義務。如果我們承認道德權威,就必須承認只有上帝才能給予這種權威,故上帝存在著。因為任何人不管他是否接受道德規則或命令,這種規則或命令始終保持著自己的權威,因此權威的源泉是存在於人類意志之外的。並認為在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不同的歷史時期中人們所提出的道德論證明有很大的一致性,這種令人印象深刻的一致性只有用上帝把他的規則早已寫在每個人心中這種假設才能說明。一致性本身說明上帝的存在。由於道德義務,人們必須使自己不斷完善,直至達到至善。然而至善在現實生活條件下顯然是達不到的,必須假定靈魂不死和上帝存在,這是達到至善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