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

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

《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是英國法理學家傑里米·邊沁創作的法學著作,1789年首次出版。

《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開篇即介紹了作者的功利主義思想,並將倫理與立法原則相聯繫,力求找到道德與法律之間的平衡點。邊沁將功利主義思想貫穿全書,聲稱“功利原理是本書的基石”。他認為,人性的規律就是追求快樂、躲避痛苦,而快樂指的就是“功利”。

《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是邊沁構思的一部討論立法原則的著作的導論。提出要依據人行為的效果而不是根據行為的動機來判斷行為的好壞。政府的主要活動是立法,立法的目的也同樣是為了增進人們的幸福。該書還提出了懲罰的原則,即犯罪者由於受懲罰而遭受的損失必須大於他通過犯罪行為所獲取的利益。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
  • 外文名稱: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 作者傑里米·邊沁
  • 首版時間:1789年
  • 類別:法學
  • 字數:2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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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共17章。17章的內容具有內在邏輯:首先,闡述功利主義的基本原理並為之辯護,把它當作評判個人行為和社會立法的唯一可接受的終極標準;說明快樂和痛苦的來源;若要按照功利原理來指導行動,以便增大幸福,就必須對快樂和痛苦的各種不同形式和衡量尺度有怎樣的理解。其次,保證功利原理得到遵守的主要手段是由懲罰違抗行動來支持的法律。以此為出發點,審查和區分了人性的種種特徵,分析了立法者將試圖引導的有意行動的性質和動機;討論了人的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的形式,確定了決定懲罰分量及其性質的應有準則,其前提在於懲罰的最終目的是以最小的人類苦痛代價來保證法律得到遵守。最後,按照功利原理,參照受侵犯和威脅的形形色色的利益,將應當被當作罪過對待的行動方式分類;討論了雖然觸犯功利原理、但最好留給“個人倫理”去抑制的行為方式;全書以概述有關刑法和民法之間的區別的疑難點而告終。

作品目錄

導言
前言
第一章 功利原理
第二章 與功利原理相反的原理
第三章 快樂和痛苦的四種約束力或四種來源
第四章 如何估算快樂和痛苦的值
第五章 快樂和痛苦的類型
第六章 影響敏感性的狀況
第七章 一般人類行動
第八章 意圖
第九章 知覺
第十章 動機
第十一章 論人類的一般性情
第十二章 有害行動的後果
第十三章 不適於懲罰的情況
第十四章 懲罰與罪過間的比例
第十五章 一套懲罰所應有的特性
第十六章 罪過的分類
第十七章 刑法的界限
末注
論題索引
人名地名索引

創作背景

時代背景

自18世紀中葉以後,歐洲的開明輿論開始確信,時代的一大要求是:改革(即使不是徹底更換)從往昔繼承下來的暴虐的刑法制度。這些法律不僅內容野蠻落後,形式大多雜亂,而且效果很差,因為它們頗為虛妄地注重嚴刑重罰,忽視法律在形式上明晰精確和在運用中確鑿無疑有多么重要。歐洲啟蒙運動的社會哲學有個重要組成部分,那就是認為應當把懲罰當作以最小的人類痛苦為代價來防止犯罪的一個手段,認為在這種懲罰觀念和對人性的科學理解指導下的立法,可以成為社會進步的偉大工具,而邊沁則是這一社會哲學在英國的首要倡導者。

個人背景

1763年,年僅15歲的邊沁在牛津大學選修布萊克斯通教授的英國法律課就發現了他的理論中若干荒謬之處,當布萊克斯通於1765年~1769年間以《英國法評註》為題,整理並發表了他在牛津大學的講稿時,邊沁便醞釀著對他發起挑戰。1776年,邊沁發表《政府片論》。其實,與此同時寫就的還有篇幅更長的《對評註之評註》。如果說這兩者都是針對威廉·布萊克斯通法學理論的“批判性”著作,那么邊沁於1789年發表的《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則完全是“建設性”的。

作品思想

《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一書的理論基石是邊沁所提出的功利原理。所謂功利原理,即“它按照看來勢必增大或減小利益有關者之幸福的傾向,亦即促進或妨礙此種幸福的傾向,來贊成或非難任何一項行動”。邊沁將功利原理作為“無論道德領域或政治領域中評價人類行為是非對錯的真正標準”,該原則要求最大程度增加公共福利,既決定立法者應當制定什麼樣的規範他人行為的法律,也決定個人在自己的生活中應當怎樣行事。邊沁認為,“人類身心的天然素質”是最重要的原因,決定人會發覺功利原理構成唯一可接受的是非評判標準,因為儘管在用它來確定要做什麼或要制定何種強制性法律時,關於功利總和的估算可能表明必須犧牲某些個人的幸福來確保其他人的更大幸福,但它保證在作所有此類估算時,每一個人的快樂都會得到考慮,並且受到同等的重視。
邊沁首先討論了四種以快樂和痛苦束縛法律或行為規則的約束力,即自然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自然約束力所產生的快樂與痛苦發生在現世,並且來自尋常的自然過程。政治約束力是由共同體內一個或一群特殊的人掌握,這樣的人以相當於法官的頭銜被選出來專門按照國家主權即最高統治權的意志司其分配。道德的或俗眾的約束力是由共同體內偶然的人或群體掌握,這些人可能碰巧與之有關並且所依據的每個人自發的意向,而非任何業已確立或共同商定的規則。宗教約束力則直接來自一個超然玄虛的最高存在。這四種約束力實際上就是快樂和痛苦的四種來源。
正如邊沁前言中所說的,“道德科學和政治科學的真理成長於荊棘之中,要發現它們就需要有像數學那般嚴格的探究”。他的這一理念在“如何估算快樂和痛苦的值”一章中得到了集中體現,他用分析性觀點提出了影響個人和群體快樂和痛苦的因素,並將這些因素量化,系統性地綜合考慮以估算快樂和痛苦的值。為了將自己的理論建立於可計算的科學性上,邊沁給出了計算快樂和痛苦的值的標準,即:1、強度;2、持續時間;3、確定性或不確定性;4、鄰近或偏遠;5、豐(厚)度;6、純度;7、廣度。一種行動是否符合功利原理就看它所產生的快樂的總值與痛苦的總值孰大。快樂總值大,行為就是好的;痛苦總值大,行為就具有壞的傾向。邊沁為了分清快樂與痛苦的意義,對快樂與痛苦作了分類。他將快樂分為14種,將痛苦分為12種。雖然每個人都有快樂和痛苦的感覺,但同樣一種行為對每個人所造成的快樂和痛苦卻是不一樣的,因為每個人對苦樂的敏感程度有所不同。邊沁對影響這種敏感性的因素逐一作了分析,他認為健康、體力、耐力等32種因素對敏感性都有影響,從而進一步奠定功利原理的實證基礎。應當看到,邊沁提出的用以衡量快樂之“份額”的度量和賦予功利“計算”的算術形式並非實驗室工作或統計研究的產物,而是出自邊沁對人類經驗特質的思考和解析。
其後,邊沁以“一般人類行動”為章題論述了行為的構成要素,進而具體討論了行為的意圖、知覺、動機、性情以及有害行為的後果等。他認為,一切法律所具有或通常應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長社會幸福的總和,然而所有懲罰都是損害,所有懲罰本身都是惡,根據功利原理,如果它應當被允許,那只是因為它有可能排除某種更大的惡。在邊沁看來,即使一個人的外向行動及其後果符合罪過定義,但假如他不了解相關的環境或自身行為的後果,因而屬無意而為,或者假如他是在脅迫之下行事,或當時由於精神錯亂或醉酒而缺乏正常能力,那么他就不應當受到懲罰。對邊沁來說,所有這樣的情況都無疑“不適於懲罰”,因為它們屬於“懲罰必定無效”這類情況,施加懲罰將造成無謂的痛苦。他為這個理論提出的基本理由是,在上述情況下,法律的懲罰威脅不可能產生任何效果,因而免於懲罰只不過是由法律制度的總的功利主義宗旨所規定。他不同意根據其他理由來解釋此類條件,例如說在這樣的場合犯法者沒有“惡意”或者說犯法者的意願不與其行為一致,或者說他身不由己。邊沁認為,這樣的解釋使得問題模糊不清,其種種說法要么是謬誤的,要么除表示在此類場合法律的威脅必定無效外便毫無意義。
邊沁不僅倡導刑法需要明確清晰,而且堅持認為不能憑著對犯人的同情感或厭惡感來確定懲罰的適當程度和方式,而是主張予以合理的、明達的考慮,因此,他對懲罰與罪過問的比例也即懲罰的均衡性和懲罰的特徵作了複雜的功利主義解釋。邊沁對這些問題的闡析,其新穎之處在於作出不懈的努力,仔細辨別和討論有待掂量的許多不同因素,由此揭示這些問題的含義,從而表明對這種開明的理性主義立場的認真執著真正意味著什麼。

作品影響

自1827年起,英國確立的減輕刑法嚴酷性的法律改革,其要旨完全符合《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宣稱的懲罰原則和懲罰目的。哈特在《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一書“導言”中,援引下述羅巴克的話作為結語:“在對待所有政治和道德論題的方式方面,邊沁的《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引起了一場靜悄悄的革命。思想習慣煥然一新,整個政論界大都不知激勵來自何處,卻充滿了新精神。”
《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雖是一本倫理或法律類專業書籍.但其在書中提出的基本原理,及其對基本原理的引申性分析.建構了早期的效用主義經濟學說的基礎。

作者簡介

傑里米·邊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年),英國哲學家、法律改革家。生於倫敦一個中產家庭,1760年,進牛津皇后學院學習哲學與法律,3年後獲得學士學位;1767年,在林肯律師學院學習並取得出庭律師資格;1785年,遊歷歐陸,投身法政實踐;18世紀90年代,致力於全景式監獄的設計與建造計畫;1832年6月6日,逝於倫敦。他的代表著作有:《政府片論》(1776年)、《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1789年)、《論一般法律》(1782年)、《審判證據基本原理》 (1812年)、 《激進改革方案》(1819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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