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法律強制論

道德的法律強制論,英國D.德富林(Devlin)提出的運用法律手段強制推行和實施道德的理論。道德判斷是一種關於善惡的判斷,具有公共性和社會性。社會公共道德是維繫社會存在的一個重要紐帶。社會有權利使用法律手段來保護社會的公共道德。當社會或公共的道德判斷對某種行為持特別否定態度時,就有理由實施國家和法的干涉。不道德行為就是理智正常和有正義感的人認為是不道德的行為。法律強制實施道德時應當遵循4項原則:(1)容忍與社會完整統一相協調的最大限度的個人自由。(2)容忍限度的變動性。(3)儘可能充分地尊重私人秘密。(4)法律涉及最低限度的而不是最高限度的行為標準。這些原則劃定了法律應當干預道德、強制實施社會道德的界限。但這4項原則又不是極嚴格的、沒有鬆動餘地的規則,而只是一種應當考慮的因素。總的指導思想是,法律為了保護社會而存在。它不僅保護個人免受侵害、冒犯和剝削,而且要保護制度和政治、倫理等觀念的共同性。社會既不能忽視個人的道德,也不能使其成員對社會不忠誠。社會在這兩個基礎上才能得到繁榮。德富林的這一觀點,實際上是法律實證主義和自然法學的調和。因而,它必然遭到這兩者的反對。H.L.A.哈特和R.德沃金等人把德富林的觀點概括為“法律道德主義”,並對其進行尖刻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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