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決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調整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長至180天。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在發票開具日期起180天之內認證,可以抵扣進項稅,當期夠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留抵沒有期限規定,只要企業持續經營,就能在以後各期抵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過期發票
  • 關於:增值稅
  • 時間:180日內
  • 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在發票開具日期起180天之內認證,可以抵扣進項稅,當期夠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留抵沒有期限規定,只要企業持續經營,就能在以後各期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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