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委逾期款項托收結算

付委逾期款項托收結算:為解決*付款委託書結算中付款單位拖欠款項而設定的一種同城結算方式。收款單位在開出發票發貨後第5天,其開戶銀行還未收到款項時,可在開出發票發貨後10天內,向銀行提供交易證明,辦理逾期未付款項及其罰金的托收。罰金按逾期未付款項的千分之二計算,起點為一角。付委逾期托收的承付期為2天。承付期滿仍未付款,加付逾付賠償金,從承付期滿日起,按逾付金額每四萬分之二計算。若付款單位無理*拒付,銀行照行扣款。付款委託書結算方式廢止後,付委逾期款項托收結算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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