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煤炭產量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辦法

《運城市煤炭產量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辦法》是運城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運城市煤炭產量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運城市
一、煤炭產量監控系統上崗工作人員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認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經市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持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上崗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二、上崗資格證書的信息內容在山西省煤炭信息網上公示,防止假冒、頂替、偽造,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屆滿,經復訓考核合格後,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加蓋延期合格印章,辦理延期手續。
三、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山西省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技術規範》的要求,安裝合格的煤炭產量網路檢測終端、視頻感測器和稱重系統,並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
四、縣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煤炭產量監控系統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至少3人,煤礦企業應當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確保24小時不間斷職守。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計算機、煤礦安全及生產技術等專業知識。
五、各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單位情況建立健全以下資料及管理制度
(一)系統示意圖、網路拓撲結構
(二)套用系統操作指南;
(三)設備維護管理制度;
(四)產量檢測數據上報管理制度;
(五)產量數據定期歸檔、備份管理制度;
(六)毛煤與原煤折算係數管理辦法;
(七)操作人員值班崗位責任制及工作流程;
(八)煤礦產量監控系統定期校驗及年度檢驗制度。
六、市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職責
(一)負責實時監控所屬入網煤礦的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的運行情況;
(二)負責接收所屬入網煤礦上傳數據並上傳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門;
(三)負責監督煤礦企業按產量計畫在正常生產,對超生產許可證核准能力生產的煤礦按省、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下達整改通知書和其它處罰決定,待煤礦經整改後按上級有關規定組織驗收;
(四)負責對煤礦企業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出現故障,在2小時內未接到當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的報告下達網路監管處理決定書或處罰決定書;
(五)負責所屬入網煤礦產量監控系統的校驗工作。對所屬入網煤礦產量監控系統運行情況組織檢查、定期校驗和年度檢驗;
(六)根據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安排進行所屬煤礦產量監控系統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七)負責指導、監督、協調市、縣(市)、礦三級產量監控系統的運行和管理工作;
(八)負責毛煤與原煤折算係數的審核批覆。
七、縣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職責
(一)負責實時監控所屬入網煤礦的煤炭產量;
(二)負責所屬入網煤礦的產量數據的統計、匯總和分析;
(三)負責對所屬入網煤礦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的運行情況進行全面管理,對煤礦產量監控系統運行異常情況應當及時下達指令並按規定上報上一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
(四)負責所屬入網煤礦產量監控系統故障的調查分析及處理;
(五)負責毛煤與原煤折算係數的核定上報工作。
八、各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出現故障,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上一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並將故障發生的時間、現象、處理結果及系統恢復時間等記錄在案。
九、煤礦企業應當確保產量監控系統的設施、設備連線線路的完好和供電正常,產量監控系統出現故障,應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在2小時內向當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將故障發生的時間、現象、處理結果及系統恢復時間等記錄在案。有故障不報告者,視為故意棄用煤炭產量監控系統。
十、煤礦企業因停產、改造、檢修等原因超過2天以上(含2天),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上報當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門。
十一、煤礦企業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出現故障,未在2小時內報告當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的,從故障發生之日起至系統恢復運行之日止,按其日均產量的三倍核減其當年的核定生產能力。
日均產量=礦井核定生產能力/330天
核減的產量=日均產量×3×故障天數
十二、縣級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屬入網煤礦產量監控系統的檢查、驗收及年度檢驗的管理工作,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檢查工作。
十三、各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對煤礦礦井復產驗收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時,應當同時驗收和檢驗煤炭產量監控系統,並由驗收單位出具驗收和檢驗合格檔案;煤炭產量監控系統驗收不合格,不能通過復產驗收,煤炭生產許可證不予年檢。
十四、新建、改(擴)建、改造等礦井的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按照基建礦井投產驗收程式組織驗收。生產礦井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投入使用前,應當按照設計要求組織驗收;生產能力在90萬噸以下(不含90萬噸)的礦井由市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礦井,不得投產。
十五、山西省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網路是封閉專用的內部網路。煤礦企業的監控網路和專用主(備用)機,不得運行與產量監控系統無關的任何程式;嚴禁與國際網際網路連線和從事與監控系統無關的活動。
十六、違反《山西省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其停產整頓或者暫扣煤炭生產許可證,並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作人員未持證上崗的;
(二)生產礦井未按規定安裝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的;
(三)人為造成煤炭產量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四)發生超能力生產不予糾正的;
(五)故意棄用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的。
十七、各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煤炭產量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上傳數據不準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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