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工作的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71號,以下簡稱《條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工作的意見》(晉政發〔2012〕11號),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規範我市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行為,推進依法行政,為全市經濟社會轉型跨越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現就加強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審計監督是憲法和《審計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加強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是充分發揮審計監督職能、維護財政經濟秩序、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促進依法行政、加強廉政建設的重要環節。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單位要從堅持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高度進一步提高認識,將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加強督促檢查,促進審計發現問題的有效解決,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科學發展目標實現。
二、明確責任,完善機制
(一)建立健全整改情況報告制度。建立和完善政府領導、部門負責、審計機關督促、各有關單位協調配合的整改工作機制。依法接受審計的單位應按照《審計法》和《條例》的規定,認真落實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認真採納審計建議,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審計機關報告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政府各部門要就整改情況向政府報告,並向審計機關反饋。在審計機關匯總各部門整改情況的基礎上,政府依法就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出報告。
(二)健全完善協調配合機制。各級財政、稅務、發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要依法協助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並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配合審計機關及被審計單位共同做好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財政部門要及時扣繳和清收審計機關提請收繳財政的資金;稅務部門要依法足額徵收審計機關提請徵收和追繳的稅款;發改部門對審計機關提請處理的有關項目要及時清理、調整或停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及時督促被審計單位停止損害國有資產的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要及時查處審計機關移送的案件線索。對依法提請或移送的事項,有關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將處理結果或情況書面反饋審計機關。
(三)健全完善督促檢查機制。審計機關依法對被審計單位的整改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審計組在審計實施過程中,應當督促被審計單位及時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機關在出具審計報告、做出審計決定後,應當檢查被審計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落實審計決定、採納審計建議的情況;對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要作為督促檢查的重點;每次審計都要檢查被審計單位對上次審計的審計決定執行情況和審計建議的採納情況;對突出問題屢查屢犯、屢禁不止的縣(市、區)、部門單位,對經督促仍未解決的重大問題,要深入剖析原因,實施重點監督,必要時要向本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領導機關作出專題報告,提請有處理權的機關作出處理。各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檢查下屬單位的整改工作。市人民政府督促所屬各部門的整改工作並研究解決涉及全局的重大問題。
(四)健全完善行政問責機制。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部門和各單位對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工作的情況,要作為年度目標任務考核的內容。對整改不力甚至拒絕、拖延整改或弄虛作假的被審計單位,由本級政府相關領導與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必要時,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對由於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部門和單位,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辦發〔2009〕25號)、《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及上級主管部門及時對有關責任人問責。
(五)建立健全整改結果公告制度。結合審計結果公告,對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予以公告。各部門和各單位要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和各專門機關的監督,接受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民眾的監督以及輿論監督,不斷提高整改的成效。
三、深化改革,標本兼治
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要在認真整改的基礎上加強分析研究,針對問題發生的制度、體制和機制方面的原因,通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體制、機制和政策,從源頭上採取措施,預防和減少問題的發生。對於形成原因較為複雜、涉及面較廣的問題,要抓住關鍵環節、多管齊下、綜合治理。對應當解決但目前難以解決的問題,要作出規劃,積極研究解決。要把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同推進各個領域的改革、反腐倡廉建設、政府法制建設有機結合,認真抓好落實。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71號,以下簡稱《條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工作的意見》(晉政發〔2012〕11號),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規範我市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行為,推進依法行政,為全市經濟社會轉型跨越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現就加強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審計監督是憲法和《審計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加強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是充分發揮審計監督職能、維護財政經濟秩序、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促進依法行政、加強廉政建設的重要環節。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單位要從堅持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高度進一步提高認識,將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加強督促檢查,促進審計發現問題的有效解決,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科學發展目標實現。
二、明確責任,完善機制
(一)建立健全整改情況報告制度。建立和完善政府領導、部門負責、審計機關督促、各有關單位協調配合的整改工作機制。依法接受審計的單位應按照《審計法》和《條例》的規定,認真落實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認真採納審計建議,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審計機關報告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政府各部門要就整改情況向政府報告,並向審計機關反饋。在審計機關匯總各部門整改情況的基礎上,政府依法就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出報告。
(二)健全完善協調配合機制。各級財政、稅務、發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要依法協助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並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配合審計機關及被審計單位共同做好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財政部門要及時扣繳和清收審計機關提請收繳財政的資金;稅務部門要依法足額徵收審計機關提請徵收和追繳的稅款;發改部門對審計機關提請處理的有關項目要及時清理、調整或停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及時督促被審計單位停止損害國有資產的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要及時查處審計機關移送的案件線索。對依法提請或移送的事項,有關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將處理結果或情況書面反饋審計機關。
(三)健全完善督促檢查機制。審計機關依法對被審計單位的整改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審計組在審計實施過程中,應當督促被審計單位及時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機關在出具審計報告、做出審計決定後,應當檢查被審計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落實審計決定、採納審計建議的情況;對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要作為督促檢查的重點;每次審計都要檢查被審計單位對上次審計的審計決定執行情況和審計建議的採納情況;對突出問題屢查屢犯、屢禁不止的縣(市、區)、部門單位,對經督促仍未解決的重大問題,要深入剖析原因,實施重點監督,必要時要向本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領導機關作出專題報告,提請有處理權的機關作出處理。各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檢查下屬單位的整改工作。市人民政府督促所屬各部門的整改工作並研究解決涉及全局的重大問題。
(四)健全完善行政問責機制。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部門和各單位對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工作的情況,要作為年度目標任務考核的內容。對整改不力甚至拒絕、拖延整改或弄虛作假的被審計單位,由本級政府相關領導與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必要時,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對由於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部門和單位,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辦發〔2009〕25號)、《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及上級主管部門及時對有關責任人問責。
(五)建立健全整改結果公告制度。結合審計結果公告,對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予以公告。各部門和各單位要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和各專門機關的監督,接受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民眾的監督以及輿論監督,不斷提高整改的成效。
三、深化改革,標本兼治
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要在認真整改的基礎上加強分析研究,針對問題發生的制度、體制和機制方面的原因,通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體制、機制和政策,從源頭上採取措施,預防和減少問題的發生。對於形成原因較為複雜、涉及面較廣的問題,要抓住關鍵環節、多管齊下、綜合治理。對應當解決但目前難以解決的問題,要作出規劃,積極研究解決。要把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同推進各個領域的改革、反腐倡廉建設、政府法制建設有機結合,認真抓好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