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安全管理規定

遊艇安全管理規定

遊艇安全管理規定,為了規範遊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財產安全,防治遊艇污染水域環境,促進遊艇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環境的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遊艇安全管理規定
  • 通過時間:2008年7月8日
  • 實施時間:2009年1月1日
  • 發布時間: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解讀,

檔案發布

《遊艇安全管理規定》已於2008年7月8日經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李盛霖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遊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財產安全,防治遊艇污染水域環境,促進遊艇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環境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遊艇航行、停泊等活動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遊艇,是指僅限於遊艇所有人自身用於遊覽觀光、休閒娛樂等活動的具備機械推進動力裝置的船舶。
本規定所稱遊艇俱樂部,是指為加入遊艇俱樂部的會員提供遊艇保管及使用服務的依法成立的組織。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實施全國遊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照職責,具體負責轄區內遊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檢驗、登記
第四條
遊艇應當經船舶檢驗機構按照交通運輸部批准或者認可的遊艇檢驗規定和規範進行檢驗,並取得相應的船舶檢驗證書後方可使用。
第五條
遊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附加檢驗:
(一)發生事故,影響遊艇適航性能的;
(二)改變遊艇檢驗證書所限定類別的;
(三)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證書失效的;
(四)遊艇所有人變更、船名變更或者船籍港變更的;
(五)遊艇結構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設施、設備發生改變的。
第六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航行、停泊的遊艇,應當取得船舶國籍證書。未持有船舶國籍證書的遊艇,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航行、停泊。
申請辦理船舶國籍登記,遊艇所有人應當持有船舶檢驗證書和所有權證書,由海事管理機構審核後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國籍證書》。
長度小於5米的遊艇的國籍登記,參照前款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遊艇操作人員培訓、考試和發證
第七條
遊艇操作人員應當經過專門的培訓、考試,具備與駕駛的遊艇、航行的水域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應急反應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機構頒發的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
未取得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的人員不得駕駛遊艇。
第八條
申請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未滿60周歲;
(二)視力、色覺、聽力、口頭表達、肢體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過規定的遊艇操作人員培訓,並經考試合格。
第九條
申請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的,應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授權的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考試。
申請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的,應到培訓或者考試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機構辦理,並提交申請書以及證明其符合發證條件的有關材料。
經過海事管理機構審核符合發證條件的,發給有效期為5年的相應類別的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
第十條
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的類別分為海上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和內河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
第十一條
持有海船、內河船舶的船長、駕駛員適任證書或者引航員適任證書的人員,按照遊艇操作人員考試大綱的規定,通過相應的實際操作培訓,可以分別取得海上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和內河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
第十二條
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的有效期不足6個月時,持證人應當向原發證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換證手續。符合換證條件中有關要求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給予換髮同類別的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
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丟失或者損壞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式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補發。
第十三條
依法設立的從事遊艇操作人員培訓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並按照國家有關船員培訓管理規定的要求,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批准。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十四條
遊艇在開航之前,遊艇操作人員應當做好安全檢查,確保遊艇適航。
第十五條
遊艇應當隨船攜帶有關船舶證書、文書及必備的航行資料,並做好航行等相關記錄。
遊艇應當隨船攜帶可與當地海事管理機構、遊艇俱樂部進行通信的無線電通信工具,並確保與岸基有效溝通。
遊艇操作人員駕駛遊艇時應當攜帶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
第十六條
遊艇應當按照《船舶簽證管理規則》的規定,辦理為期12個月的定期簽證。
第十七條
遊艇應當在其檢驗證書所確定的適航範圍內航行。
遊艇所有人或者遊艇俱樂部在第一次出航前,應當將遊艇的航行水域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備案。遊艇每一次航行時,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備案範圍,遊艇所有人或者遊艇俱樂部應當在遊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名、航行計畫、遊艇操作人員或者乘員的名單、應急聯繫方式。
第十八條
遊艇航行時,除應當遵守避碰規則和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特別航行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遊艇應當避免在惡劣天氣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況下航行;
(二)遊艇應當避免在船舶定線制水域、主航道、錨地、養殖區、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區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確需進入上述水域航行的,應當聽從海事管理機構的指揮,並遵守限速規定;遊艇不得在禁航區、安全作業區航行;
(三)不具備號燈及其他夜航條件的遊艇不得夜航;
(四)遊艇不得超過核定乘員航行。
第十九條
遊艇操作人員不得酒後駕駛、疲勞駕駛。
第二十條
遊艇應當在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專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點停泊。
遊艇的專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點,應當符合遊艇安全靠泊、避風以及便利人員安全登離的要求。
遊艇停泊的專用水域屬於港口水域的,應當符合有關港口規劃
第二十一條
遊艇在航行中的臨時性停泊,應當選擇不妨礙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業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錨地、禁航區、安全作業區、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內停泊。
第二十二條
在港口水域內建設遊艇停泊碼頭、防波堤、系泊設施的,應當按照《港口法》的規定申請辦理相應許可手續。
第二十三條
航行國際航線的遊艇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船舶進出口岸的規定辦理進出口岸手續。
第二十四條
遊艇不得違反有關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水域排放油類物質、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遊艇應當配備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裝置、垃圾儲集容器,並正確使用。
遊艇產生的廢棄蓄電池等廢棄物、油類物質、生活垃圾應當送交岸上接收處理,並做好記錄。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條
遊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遊艇所有人負責。遊艇所有人應當負責遊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遊艇處於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態,保證遊艇航行、停泊以及遊艇上人員的安全。
委託遊艇俱樂部保管的遊艇,遊艇所有人應當與遊艇俱樂部簽訂協定,明確雙方在遊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遊艇的日常維護、保養及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責任。
遊艇俱樂部應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的規定及其與遊艇所有人的約定,承擔遊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遊艇俱樂部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並具備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遊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專職管理人員;
(二)具有相應的遊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備保障遊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設施,配備水上安全通信設施、設備;
(三)具有為遊艇進行日常檢修、維護、保養的設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遊艇廢棄物、殘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應急預案,並具備相應的應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七條
遊艇俱樂部依法註冊後,應當報所在地直屬海事局或者省級地方海事局備案。
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局或者省級地方海事局對備案的遊艇俱樂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應當進行核查。具備第二十六條規定能力的,予以備案公布。
第二十八條
遊艇俱樂部應當對其會員和管理的遊艇承擔下列安全義務:
(一)對遊艇操作人員和乘員開展遊艇安全、防治污染環境知識和應急反應的宣傳、培訓和教育;
(二)督促遊艇操作人員和乘員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規定,落實相應的措施;
(三)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點的遊艇的安全;
(四)核查遊艇、遊艇操作人員的持證情況,保證出航遊艇、遊艇操作人員持有相應有效證書;
(五)向遊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氣象、水文情況和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務;遇有惡劣氣候條件等不適合出航的情況或者海事管理機構禁止出航的警示時,應當制止遊艇出航並通知已經出航的遊艇返航;
(六)掌握遊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員情況,並做好記錄備查;
(七)保持與遊艇、海事管理機構之間的通信暢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內部管理的應急演練和遊艇成員參加的應急演習。
第二十九條
遊艇必須在明顯位置標明水上搜救專用電話號碼、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水上安全頻道和使用須知等內容。
第三十條
遊艇遇險或者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遊艇操作人員及其他乘員、遊艇俱樂部以及發現險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員應當立即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遊艇俱樂部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在救援到達之前,遊艇上的人員應當盡力自救。
遊艇操作人員及其他乘員對在航行、停泊時發現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需要施救的,在不嚴重危及遊艇自身安全的情況下,遊艇應當盡力救助水上遇險的人員。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遊艇、遊艇俱樂部和遊艇操作人員培訓機構實施監督檢查。遊艇俱樂部和遊艇所有人應當配合,對發現的安全缺陷和隱患,應當及時進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發現遊艇違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環境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責令遊艇立即糾正;未按照要求糾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責令遊艇臨時停航、改航、駛向指定地點、強制拖離、禁止進出港。
第三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發現遊艇俱樂部不再具備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將其從備案公布的遊艇俱樂部名錄中刪除。
第三十四條
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遊艇操作人員培訓許可擅自從事遊艇操作人員培訓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六條
遊艇操作人員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暫扣培訓許可證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的處罰:
(一)不按照本規定要求和遊艇操作人員培訓綱要進行培訓,或者擅自降低培訓標準;
(二)培訓質量低下,達不到規定要求。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在海上航行的遊艇未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登記證書和必備的航行資料的,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海事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其停止航行;對遊艇操作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並扣留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3至12個月。
違反本規定,在內河航行的遊艇未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登記證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暫扣遊艇;情節嚴重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遊艇操作人員操作遊艇時未攜帶合格的適任證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遊艇操作人員持有的適任證書是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吊銷該適任證書,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遊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在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專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點停泊,或者臨時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二)遊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備案範圍,而遊艇所有人或者遊艇俱樂部未在遊艇出航前將船名、航行計畫、遊艇操作人員或者乘員的名單、應急聯繫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
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四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遊艇從事營業性運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船舶的管理規定,辦理船舶檢驗、登記和船舶營運許可等手續。
第四十四條
遊艇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交納相應的船舶稅費和規費。
第四十五條
乘員定額12人以上的遊艇,按照客船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葉紅軍局長助理解讀《遊艇安全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發布了《遊艇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公眾更好地理解辦法的有關內容,記者就相關內容採訪了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葉紅軍局長助理。
  • 《規定》出台的背景:
遊艇業在國際上有著巨大的市場份額,全球每年的遊艇經濟收入超過500億美元,已開發國家平均每171人就擁有一艘遊艇,挪威、紐西蘭等地更高達每8人擁有一艘。專業人士認為,當地區人均GDP達到5000美元時,遊艇經濟就開始萌芽了,這也印證了我國遊艇業的發展狀況。
據統計,目前我國已經有200多家遊艇製造企業,產值超過1000萬的企業就有30多家,這些企業主要集中在深圳、上海、青島、天津、廈門、珠海等城市。沿海有遊艇100多艘,主要集中在青島、深圳等地。遊艇業作為新興產業受到很多地方領導的高度重視,紛紛對遊艇業的發展寄予厚望,把她作為城市品牌。遼寧、河北、山東、江蘇、上海、浙江、福建、廣東、海南等沿海和內陸水上旅遊資源豐富且經濟相對發達的省市遊艇業已有所發展,其中以深圳、上海、青島、日照等地發展較快。青島、日照由於有2008年奧帆賽和世帆賽的因素,遊艇業發展非常迅猛。深圳毗鄰香港,且四季如春,發展遊艇業具有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上海加快發展遊艇經濟,要將奉賢區打造為遊艇城。與已開發國家平均每171人擁有一艘遊艇相比,我國遊艇的人均占有量仍有巨大提升空間。可以預計,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人們生活觀念的逐步轉變,遊艇業將會在我國得到迅猛發展。
目前我國水上交通安全監管的法規主要是針對營運船舶來制定的,很多規定對遊艇安全監管不適用。為了適應社會的發展需要,服務經濟建設,促進遊艇業的健康發展,迫切需要按照遊艇的特性,制定包括遊艇的登記、檢驗、航行規則和遊艇駕駛員的培訓、考試以及遊艇俱樂部的運作模式等內容的管理制度。
  • 遊艇安全監管和立法的原則:
遊艇作為一種私人性質的、非營運用途的休閒船舶,主要用於遊覽觀光、休閒娛樂、商務接待,有其自身的特點,在建造風格上追求個性化,不參與公共運輸運輸,如果完全套用營運船舶的管理理念來管理遊艇,會阻礙其健康發展。
遊艇不同於營運船舶,除了遵守國際避碰規則外,其他國際海事公約,如《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大多對它不適用,屬於非公約船,因此國際上缺少一致的標準和規範。在登記和檢驗制度上,有的國家不需要檢驗,有的需要檢驗但不需要登記,甚至有的完全不需要登記和檢驗;在遊艇駕駛員的配備要求上,有的由主管機關主導培訓、考試、發證,有的完全由行業協會承擔培訓、考試、發證工作,各國的要求和做法各不相同,但共同的一點都是實行較寬鬆的管理。因此對遊艇的管理,一方面必須立足於我國國情,在現行海事法律、法規框架下,借鑑國外遊艇發達地區的管理經驗,除必須嚴格遵守航行規則外,應當簡化遊艇的登記、檢驗手續,對遊艇駕駛員不能按照《船員條例》的要求進行註冊管理,不實行船舶簽證、安全檢查和安全配員制度,建立一個寬鬆的、有利於遊艇健康發展的法律環境。
結合國外遊艇管理經驗,審視我國遊艇管理現狀,遊艇安全監管和立法堅持以下原則:
(一)保障遊艇安全與促進遊艇業健康發展相結合;
(二)遊艇自身安全與公共安全兼顧;
(三)實施有利於保障遊艇安全的特殊管理制度的;
(四)實行海事管理機構監管、遊艇業主自主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
  • 遊艇的定義和《規定》的適用範圍:
明確遊艇的內涵十分重要。在起草《規定》的過程中,我們對加拿大、紐西蘭、香港特別行政區等國家或者地區的遊艇定義進行了研究。加拿大航運條例規定,遊艇系指僅用於個人娛樂而非商業目的船艇。紐西蘭有關法律規定,遊艇系指僅用於船東娛樂或作為船東住所的,且不被用於出租或取得報酬的船舶。香港商船(遊艇)規例規定,遊艇系指符合以下條件的小輪、私人遊艇、充氣式船隻、中式帆船、西式中國帆船或其他船隻:1、已裝備或者載有引擎,或設計為可裝設或載有引擎,藉以使該船只能靠機械設備推進;2、純為遊樂而擁有或使用的;3、並非為收取租金或報酬而出租(根據租船協定和租購協定的條款租出者除外)。
結合有關國家或者地區對遊艇的定義,《規定》將遊艇定義為:“本規定所稱的‘遊艇’,是指僅限於遊艇所有人自身用於遊覽觀光、休閒娛樂等活動的具備機械推進動力裝置的船舶”。考慮到遊艇俱樂部所有提供給會員使用的船艇,遊艇使用人用於遊覽觀光、休閒娛樂等非盈利活動,也屬於《辦法》所稱的“遊艇”。
在起草《規定》過程中,曾經有一種觀點,建議將遊艇界定在長度20米以下、乘員定額12人以下的範圍,超過這一範圍的一律按照營業性客船進行管理。因遊艇在檢驗、登記、簽證、船舶配員等安全管理上較營業性客船寬鬆,採取這一限制措施有利於防止群死群傷事故的發生。但是大多數遊艇業主、遊艇製造商、銷售商以及有些主管部門對這一限制措施表示了不同意見,因為這樣帶來的直接後果是大家都不會生產和購買超過限定長度的遊艇,導致遊艇向中小型規模發展,這與促進遊艇業健康發展的立法初衷不協調。同時,考慮到乘員定額12人以上的遊艇,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發生,所以《規定》規定,“乘員定額12人以上的遊艇,按照客船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 遊艇的檢驗和登記:
遊艇作為非公約船舶,沒有專門針對它的統一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其檢驗管理由各國國內法規定。有些國家和地區對遊艇管理比較嚴格,如歐盟和英國。有些國家和地區對遊艇管理比較寬鬆,如加拿大、紐西蘭和香港。
在歐盟,2003年出台了2003/44/EC指令,要求無論是本地製造還是進口歐盟的遊艇(主要對98年以後製造或進入歐盟的船舶),長度在2。5-24米之間的,其設計和建造必須符合指令要求。經檢驗符合指令標準的貼CE標誌。在英國,其《大型遊艇法》出台後,要求新大型遊艇從設計階段就將如何符合該法考慮在內。對於已建成的遊艇,通過改造也要符合該法要求。
在加拿大,遊艇作為小船的一種,主要由《小船法規》規定,其他法規如《碰撞法》及《運輸法》中也有涉及。《小船法規》第3、4、5、6條,要求遊艇配備救生、安全設備、航行設備等。對這些設備的檢驗不是強制的,遊艇主可自願申請檢驗,經檢驗合格的貼標。該標不具有法律效力,僅能證明在檢查時,船舶的安全設備符合相關要求。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遊艇管理法規僅要求150GT以上,載客60人以上及形態比較怪異的遊艇必須申請檢驗,檢驗內容主要是安全設備。紐西蘭不對遊艇進行檢驗。
不難看出,遊艇檢驗的寬嚴是各國對本國遊艇業管理方針的體現,遊艇檢驗的項目和程度應與本國國情相適應,也取決於各國遊艇管理的方針。
我國遊艇檢驗管理立法也應立足國情。我國遊艇業尚在起步階段,無論是遊艇製造還是使用都不夠成熟,現階段對遊艇檢驗管理不宜過於寬鬆,以免影響遊艇自身及公共安全;同時,也不能過於嚴苛,以免影響遊艇業的健康發展。所以《規定》在遊艇檢驗方面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遊艇應當經船舶檢驗機構按照交通運輸部批准或者認可的遊艇檢驗規定和規範進行檢驗,並取得相應的船舶檢驗證書後方可使用;二是遊艇應當申請附加檢驗。
關於遊艇的登記。不同的國家或者地區對遊艇的登記採取不同的態度,有的要求登記,有的不要求登記,即便是要求登記的,一般情況下也不要求提供遊艇檢驗證書。在香港船舶註冊登記與牌照申請是可以分開進行的。領取牌照是法定要求:無論營業性質還是非營業性質的船舶,只要在香港水域活動而非臨時靠港都需要取得牌照,但只有具有香港身份證的個人或香港公司方可申請。申領牌照手續比較簡單,只需填寫“遊樂船隻牌照申請書”,提供船長、顏色、廠商名稱等船舶概況即可,無需提供技術證明。對特殊遊艇,即150GT以上,載客60人以上及形態比較怪異的遊艇必須申請檢驗後方可發牌照。船舶註冊登記是自願的:經過註冊登記確認所有權的船舶可掛香港旗航行,同時有物權證明的性質,註冊對申請人沒有限制。在紐西蘭,政府不要求遊艇進行登記,一艘新的遊艇應有一份Coastguard與船舶工業協會簽發的安全證書,而所謂的安全證書實質上相當於遊艇出廠時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書。通常遊艇主均會參加一個遊艇俱樂部,並自覺到Coastguard或找驗船師對遊艇及其設備進行定期檢驗。
我國對遊艇登記,採用基本等同於商船的管理制度。
  • 遊艇操作人員的管理:
不同的國家對遊艇操作人員的要求也不一樣。
加拿大1999年《遊艇操作人員適任管理法規》頒布之後,新出現的遊艇操作人員均須通過考試取得證書。加拿大遊艇操作人員的培訓考試和發證均由培訓機構進行。培訓機構要經過質量管理體系的認證,對其授課、考試及發證過程進行評估。在香港,遊艇操作員由香港海事處認可的機構進行培訓,相關人員可參加培訓機構組織的考試也可參加海事處組織的考試,考試合格後,向海事處申請簽發《遊艇船長(輪機員)證書》。紐西蘭海事局未對操作員證書做法定要求,僅要求艇上有一人履行船長職責並具有良好“船藝”即可。 英國按船舶大小對遊艇操作人員職位作了分類要求。乘員定額12人以上的遊艇,視為客船,要求按照商船配備船員。乘員定額12人以下的遊艇,若長度在24米以上且80GT以上3000GT以下,要按照相關法律要求分別配備甲板部和輪機部的人員;對小於24米或者80GT的船舶在配員上沒有強制要求。
《規定》對遊艇操作人員實行了較為嚴格的管理制度。一方面,遊艇操作人員不是職業船員,不需按照《船員條例》的規定進行註冊管理,只需要取得操作證書(類似於船員管理中的適任證書)。 另一方面,遊艇操作人員應當接受培訓、考試,取得遊艇操作人員證書,方可上船。在培訓、考試科目上,有別於營運船舶,特別是不需要掌握貨物配載等方面的要求。
  • 遊艇俱樂部的管理:
遊艇俱樂部是實施遊艇業自主管理的主要組織。對遊艇俱樂部管理的如何,直接影響遊艇水上交通安全。《規定》從以下幾個方面做了規定,第一,遊艇俱樂部應當具備法人資格,具備一定安全和防污染能力,並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第二,遊艇業主與其加入的遊艇俱樂部之間通過協定,明確遊艇俱樂部對遊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責任,確保遊艇處於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態;第三,除了遊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責任可以由遊艇俱樂部與遊艇業主協商明確責任外,以下責任和義務,必須由遊艇俱樂部承擔:對遊艇操作人員和乘員開展遊艇安全、防治污染環境知識和應急反應的宣傳、培訓和教育;督促遊艇操作人員和乘員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規定,落實相應的措施;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點的遊艇的安全;核查遊艇、遊艇操作人員的持證情況,保證出航遊艇、遊艇操作人員持有相應有效證書;向遊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氣象、水文情況和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務;遇有惡劣氣候條件等不適合出航的情況或者海事管理機構禁止出航的警示時,應當制止遊艇出航並通知已經出航的遊艇返航;掌握遊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員情況,並做好記錄備查;保持與遊艇、海事管理機構之間的通信暢通;按照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內部管理的應急演練和遊艇成員參加的應急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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