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工作實施細則

遂寧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工作實施細則
為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規範招標投標行為,按照省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意見》(川府發〔2014〕62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完善招投標操作制度
第一條 招標項目劃分標段應符合相關規定,在招標檔案中載明。在工程技術上緊密相聯、不可分割的單位工程不得分割標段。禁止以劃小標段等方式將項目肢解發包,附屬工程一般應隨主體工程一併發包。
第二條 規範聯合招標和打捆招標。一個審批檔案包含多個獨立子項目,且子項目業主不同的,項目業主可組織聯合招標。同一項目業主的同類項目,在同一時間段實施的,可作為一個契約段或分為若干契約段一次打捆招標。不同項目業主的同類項目,因特殊情況不宜獨立實施的,可聯合招標,但應簽訂聯合招標協定,以一個招標人的名義招標。打捆招標和聯合招標的監督工作由審批層次較高的部門負責。
第三條 規範評標委員會組建。招標人擬派進入評標委員會的代表,應熟悉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招標項目經濟、技術要求,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主任。行政監督部門(包括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被監督項目的評標專家或招標人評標代表參與評標。
第四條 強化招標投標信息公開。招標人應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市公共資源交易網公示評標報告、中標候選人單位、業績、投標檔案中註冊建造師、項目技術負責人、質檢員、施工員、安全員及評標委員會專家名單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不得少於3天,且最後一天須為工作日。
第五條 不得排斥潛在投標人。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原則上實行資格後審。實行資格預審的,一律實行強制性標準法,所有符合資格預審檔案規定條件的都應允許參加投標。
隧道、橋樑、水利水電樞紐、大跨度鋼結構等技術複雜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後報市政府同意確認,項目審批部門可核准實行資格預審。實行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按省評標委員會的組成規定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檔案;評審地點按評標規定執行。資格預審的監督及違法違規的處理按招標評標規定執行。
第六條 各縣(區)、園區和市直部門不得以獲得本地區、本行業獎項作為中標條件或評分加分條件。評標標準(包括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權重)須在招標檔案中作出詳細規定。實行綜合評估法的,投標報價(商務標)分的權重不得低於60%,經評審的最低報價(低於成本的除外)得滿分,經評審的其他報價按比例折減計算得分。
因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等原因需採用其他評標標準或改變計分辦法的,須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且獲得審批部門批准。
第七條 為招標項目提供勘察、設計、諮詢服務的單位,不得參加該項目施工、重要設備和材料採購的投標。
從事項目總承包的企業,可按招標檔案要求,參加項目監理以外的勘察、設計、施工、採購等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投標。
第八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招標不比選,在市、縣(區)政府搶險救災項目工程隊伍儲備庫中,選擇確定承包單位。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實施前,應當先簽訂契約,確因情況緊急未簽訂契約的,應當自工程項目實施之日起3日內補簽契約,明確承包單位、工程費用、驗收標準、工期、質量安全保證責任等內容。
第九條 規範保證金和建設資金管理。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須通過投標人或中標人的基本賬戶以銀行轉賬方式繳納或退還。履約保證金可結合項目實施進度、中標人履約情況等因素,採用分段擔保或分期退還等方式,禁止以任何方式變相退還履約保證金。
項目業主的建設資金只能撥付給中標人在項目實施地銀行開設、留有投標檔案承諾的項目經理印鑑的企業法人賬戶。
第十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為行政監督和市場交易提供服務,維護現場秩序並對違反現場秩序的行為進行記錄、制止和糾正,涉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職責的,移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須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交易。
第二章 嚴格項目契約和履約管理
第十一條 嚴格實行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主要技術負責人壓證施工制度。投標檔案承諾的上述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原件,須在簽訂契約前,由中標人壓在項目業主,項目業主將相關證件提供給行業主管部門後,方可簽訂契約,至契約標的主體完工後退還。
第十二條 嚴格契約涉及人員管理。嚴格限制投標檔案承諾的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主要技術負責人的變更。因傷亡、長期生病、違法被責令停止執業、犯罪或涉嫌犯罪被羈押及因安全、質量等管理不善原因造成工程嚴重損失,不能有效履行契約等原因確需變更的,應徵得項目業主同意,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後,變更後的人員方可進場。變更後的人員應為投標單位人員,具有的資格和條件不低於原投標檔案承諾人員所具有的資格和條件。
第十三條 嚴格項目發包管理。嚴禁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包或違法分包。中標人派駐施工現場的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和主要技術負責人與投標檔案不符的(已按程式變更的除外),視同轉包。
項目業主及監理單位發現進場施工人員與投標檔案中相關人員不符的,應及時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要及時依法查處。項目業主、監理單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的,由監察機關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或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規範設計變更工作。嚴格執行設計變更管理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範圍的重大設計變更,須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因設計單位原因造成低價中標高價結算的,設計單位應承擔工程價款的增加額。項目業主或招標代理機構在設計招標時,須將本款內容載入招標檔案。項目業主與設計單位簽訂委託設計契約時,須在契約中載明本款內容。
第十五條 嚴格增加工程量的管理。增加工程量超過該單項工程契約價10%的,須按施工單位申報、監理簽字、業主認可、概算批准部門會同行政主管部門評審的程式辦理,並在項目實施地建設工程交易場所公示增加的工程量及價款。
第十六條 突出清理重點和整合方式,對執行到期、功能模糊、績效不高的專項資金予以取消;用途趨同、投向重複、規模較小專項資金予以歸併;扶持政策對象交叉、區域範圍重疊的專項資金予以調整。清理整合後的專項資金使用方向,按新設立要求重新確定,確保黨委、政府重大決策推進實施。
七、轉變財政資金支持方式
第十七條 合理界定財政資金支持範疇。在滿足基本支出需要的基礎上,財政資金重點投向公共服務項目、民生領域重點項目和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促進產業發展的資金重點投向高端成長型產業、新興先導性服務業。
第十八條 逐步建立以間接扶持為主的財政支持體系,主要通過產業引導基金、財政貼息、以獎代補等間接扶持方式,引導企業資本、民間資本向財政支出的重點領域積聚,既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效應,又確保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第十九條 在公共運輸、環境保護、醫療衛生、養老事業等領域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推進實施一批試點項目,積極探索政府公共領域社會投入新機制,減輕政府投入資金壓力。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深度和廣度,凡是能夠由社會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一律採取政府購買的方式提供服務,充分激發市場活力,提高公共服務效率。
八、規範資金分配下達
第二十條 全面實施專項資金績效分配,建立科學、公開、透明的專項資金分配決策機制。專項資金分配主要採取以下方式:
1.對上級財政已明確項目和額度的,由各級財政部門及項目主管部門參照上級下達方式直接轉撥。
2.對納入上級規劃的基建及其他重大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收集相關資料、提出分配預案,再由財政部門根據該計畫及預案審核資金分配方案,按程式報批下達。
3.對產業發展項目及不適用按規劃分配的基建項目,通過發布公告、專家評審、集體決策等程式擇優分配;對區域性整體運作、分配對象主要為縣(區)、市直園區的,通過發布公告、公開答辯、專家評審、集體決策等程式擇優分配。
4.對直接補助類民生項目適用據實分配,政府購買服務、以獎代補資金適用據效分配。
5.對享受補助的對象具備同等條件,同時依據自然條件、經濟水平、發展績效等因素體現分配差異的普惠性專項資金,根據補助範圍、標準和預期效益,選取相關因素對其需求、貢獻、績效、承受能力等指標進行測算,形成分配權重或補助係數,按測算結果進行資金補助。
6.對搶險救災、維穩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等特殊事項或各級黨委、政府會議決定、領導批辦事項,按照特事特辦原則補助。
第二十一條 嚴格資金分配下達時限,上級安排的專項資金在收到後30日內分配下達;本級財力安排的各類專項資金,於同級人代會批准預算後的60日內分配下達。由財政部門直接支付的,嚴格按照各類資金撥付程式、年度項目計畫和項目進度撥付。
九、嚴格資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不得用於規定使用範圍以外的開支;嚴禁以任何形式或名義發放獎勵、補貼;嚴禁隨意調整預算,改變支出用途。因客觀原因確需調整用途、變更項目內容或調整預算的,項目主管部門必須提出變更申請,並附變更政策依據和說明,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按規定實行報賬制的,報賬資金不能突破年度預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未經財政部門批准,各有關部門(單位)不得開設專項資金銀行賬戶,不得將支出賬戶的資金轉移到其他賬戶或辦理定期儲蓄存款。
十、強化激勵約束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對市直部門和各縣(區)政府、市屬園區管委會專項資金使用績效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範圍,強化支出績效目標管理責任,切實提高管理水平。建立考核評價與資金安排掛鈎機制,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次年預算安排和轉移支付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國庫資金管理
十一、規範各類賬戶管理
第二十五條 嚴格實行財政專戶歸口財政部門國庫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制度,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專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3〕46號)規定加強新開財政專戶審批管理,未經財政部核准,一律不得新開設財政專戶。凡是無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財政部檔案依據開設的財政專戶,一律予以撤銷。
第二十六條 加強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和監控,預算單位新開立銀行賬戶,由本單位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開戶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並報經同級人民銀行核准後,到指定的商業銀行辦理賬戶的開立手續。各級預算單位賬戶逐步納入財政大平台管理。
十二、深化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第二十七條 預算單位的所有財政性資金應全部納入財政國庫集中收付範圍,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外,預算安排的資金全部實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八條 按照“區域完整、單位完整、資金完整、賬戶完整、流程完整、業務完整”的要求,規範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流程,合理界定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範圍,基本工資、政府採購、基本建設、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一次性支付和轉撥單位等資金全部納入財政直接支付範疇。
第二十九條 加快推進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財政機構不健全、不具備清算條件的偏遠鄉鎮,可暫緩實施改革,但其財政資金支付信息要在財政大平台中反映。2015年底,將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覆蓋到所有縣(區)、市屬園區具備條件的鎮(鄉、街道)。
第三十條 加強國庫資金的調度管理,市對區(市級園區)主要依據當年市財政與區財政國庫資金往來情況,充分考慮區年度財政收入預算數、上年轉移支付額度,以及當年可能新增轉移支付額度進行資金調度;對上一年度市財政超調或欠調區財政國庫資金的數額,原則上通過核定當年國庫資金調度額時逐月予以抵扣。
十三、規範財政借墊款管理
第三十一條 加大財政對外借款存量清理力度。各級財政部門要採取切實可行措施,必要時運用法律手段,抓緊清理回收財政對外借款。對符合制度規定的對外借款應按照借款協定約定的還款期限及時收回核銷;對符合制度規定應當在支出預算中安排的款項,按規定列入預算支出;對逾期或不符合制度規定的對外借款一律限期消化或收回。
第三十二條 嚴格控制新增財政對外借款。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畫撥款,對年度預算執行中確需新增的支出項目,一般應通過調整當年預算解決,不得對外借款。對於確需出借的臨時急需款項,應嚴格限定借款對象、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對象應限於行政事業單位、納入年度預算的非行政事業單位公益性項目,嚴禁向個人和競爭性領域企業借款。
第三十三條 嚴格規範財政對外借款審批程式,建立財政對外借款內部審核機制,明確對外借款條件,規範借款審批程式。確需對外出借財政資金的,借款單位應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提出明確意見後,報請同級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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