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士授職

官制名。雍正二年(1724)諭令,新進士引見後奉旨內用者,均用為六部額外主事,學習辦事。

官制名。雍正二年(1724)諭令,新進士引見後奉旨內用者,均用為六部額外主事,學習辦事。雍正八年又諭令,新科進士經欽點內用者,著用於六部額外主事上學習行走,三年之後由各該部堂官具題補授實缺。其中果有才猷出眾、明練政治之人,一年之後,即可由該堂官保奏引見。乾隆元年(1736)議準,學習進士三年期滿,該堂官分別引見。其中以主事用者,照甲第名次歸於月選,在未經補授之前,仍令在部辦事;如有熟練部務者,遇本部主事缺出,亦準該堂官保奏引見補授;以知縣用者,歸進士原班選用;如才具平常,奏明咨部以國子監助教、監丞及司經局正字三項,遇缺挨次具題補授;有情願改教職者,準其呈明改補。乾隆四十年議準,學習進士期滿,奏留本部以主事用者,仍照報滿日期先後及行走年份淺深以次挨補。其中如有同時報滿、行走也都未間斷者,則按其科分甲第名次遞補。如有報滿之後不知奮勉、行走怠惰之人, 由各該堂官隨時察核, 甄別辦理,不得遷就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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