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人授職

舉人授職,官制名。清制,凡近省舉人,經三次會試而未中者, 或遠省舉人 會試一次未中者,可以呈請吏部註冊以知縣用。

官制名。清制,凡近省舉人,經三次會試而未中者, 或遠省舉人(指福建、湖南、四川、兩廣、雲南、貴州) 會試一次未中者,可以呈請吏部註冊以知縣用。如願就教職,即註冊以教職用。均按中舉順序,由吏部銓選。凡註冊以知縣用者,至銓選之期,由吏部移咨所在省之督撫,通知本人赴部候選。並由督撫先行核驗,如該舉人年力已衰,即改用教職。直隸州州同亦以舉人選用,升轉與知縣同。滿洲舉人選用為知縣、小京官及考補順天府教授,均與滿洲進士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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