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農業部2014年第2號令的《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於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款規定:“境外企業首次向中國出口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向農業部申請進口登記,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未取得進口登記證的,不得在中國境內銷售、使用。
範圍
(1)配合飼料:寵物飼料
(2)濃縮飼料
(3)添加劑預混合飼料
(4)精料補充料
(5)飼料添加劑:《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2045)》,未列入目錄但生產國已批准生產和使用的飼料添加 劑產品為需要評審登記的產品。
(6)動物源性飼料
(7)單一飼料:脂肪粉(植物來源)、飼料用滅活釀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發酵黃豆粉、馬鈴薯蛋白 粉及其發酵製品、膨化豆粕、DDGS和DDG等及經特殊加工工藝處理的單一飼料產品;
(8)其他蛋白飼料、能量飼料及其混合物(不含大宗飼料原料,如棕櫚粕等)。
登記要求
1、境外企業申請進口登記,應當委託中國境內代理機構辦理。
2、申請進口登記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符合生產地和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的要求。
3、生產地未批准生產、使用或者禁止生產、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不予登記。
4、申請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應當向農業部提交真實、完整、規範的申請資料(中英文對照,一式兩份)和樣品。
工作程式
一、外國廠商或其代理人申請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登記證,應當向農業部提交下列資料和產品樣品。
(一)進口飼料或飼料添加劑登記申請表(一式兩份,中英文填寫)。
(二)代理人需提交生產企業委託登記授權書。
(三)提交申請資料(中英文一式兩份),包括下列內容:
1.產品名稱(通用名稱、商品名稱)。
2.生產國(地區)批准在本國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和在其他國家的登記資料。
3.產品來源、組成成份和製造方法。
4.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
5.標籤式樣、使用說明書和商標。
6.適用範圍和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7.包裝規格、貯存注意事項及保質期。
8.必要時提供安全性評價試驗報告和穩定性試驗報告。
9.飼餵試驗資料及推廣套用情況。
10.其他相關資料。
(四)提交產品樣品。
1.每個品種需3個不同批號,每個批號3份樣品,每份為檢驗需要量的3-5倍(固體不少於150克、液體不少於200毫升)。
2.必要時提供該產品相對應的標準品或對照品。
二、農業部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請資料後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交農業部指定的飼料質量檢驗機構進行產品質量覆核檢驗。
三、飼料質量檢驗機構在收到產品樣品和相關資料後3個月內完成產品質量覆核檢驗,並將檢驗結果報送農業部。
四、安全性評價試驗。凡未獲得生產國(地區)註冊登記許可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在中國境內登記時,必須進行飼餵試驗和安全性評價試驗,試驗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進口我國尚未允許使用但出口國已批准生產和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應當進行飼餵試驗,必要時進行安全性評價試驗,試驗方案應經農業部審查,試驗承擔單位由農業部認可,試驗費用由申請人承擔。試驗過程中因產品樣品套用造成的不良後果,由申請人承擔責任。
五、頒發證書。申請資料完整,質量覆核檢驗合格的產品,經農業部審核合格後,發給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產品登記證。需要進行安全性評價試驗的,應當將飼餵試驗、安全性評價結果提交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審定通過後,由農業部發給產品登記證。
六、限用或撤銷登記。凡已登記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一旦證實對人體、動物和環境有危害時,立即宣布限用或撤銷登記。外國廠商應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
七、續展登記。進口飼料和添加劑產品登記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後,仍要繼續在中國境內銷售,應當在產品登記證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登記。辦理續展登記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續展登記申請表。
(二)產品登記證複印件。
(三)生產國(地區)最新批准檔案、質量標準和產品說明書等其他必要的資料。
八、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續展登記或監督抽查檢驗1次不合格的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需再次送交產品樣品,進行覆核檢驗。
生產國(地區)已停止生產、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或連續兩次以上監督抽查檢驗不合格的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不予續展或辦理。
改變生產廠址、產品標準、產品配方成分和使用範圍的,應當重新辦理登記。
工作依據:
2.《進口飼料或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