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介紹
操作規程
進口艙單管理操作規程 |
一、艙單交接。接受船勤崗位移交的加蓋船舶進境日期的《進口艙單》,在《進口艙單登記本》上予以登記。對從其它口岸中轉至本港的進口貨物,《進口艙單》應由代理單位報關員直接送達艙單管理崗位,船舶日期為代理送交的中轉船舶到港報告書上的到港時間; 二、艙單審核。通過艙單管理子系統,將《進口艙單》與代理單位的艙單內容進行逐條核對(包括船舶名稱、航次、進境日期、提單號、重量、件數、收貨單位、商品名稱等),核對無誤後加以確認。若發現不一致,則以《進口艙單》糾正代理單位錄入的艙單內容,然後加以確認。對代理單位未將《進口艙單》內容錄全的,及時通知代理單位將《進口艙單》內容錄全並予以確認; 三、艙單確認時限。艙單管理人員如對上述數據審核無誤的,應在收到代理單位的《進口艙單確認書申請表》一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 四、艙單修改。艙單管理崗位人員在審核過程中,如發現《進口艙單》缺頁短項或代理單位錄入內容與艙單記錄不一致,艙單管理崗位人員應通知代理單位,予以補全或修改更正。代理要求更改艙單的,必須填寫《張家港海關進口艙單更改申請》,並出具船公司的更正說明、正本提單、正確艙單,經過三級審批後予以更正; 五、超期兩個月未申報貨物的催核。每月初,列印超期兩個月未報貨物清單,交調研崗位與張家港永嘉貨櫃有限公司和進口貨物代理人的帳冊核對。根據調研崗位反饋的超期兩個月貨物情況,對於已報未核的,予以相應處理,對實際未到貨的,予以刪除,並在原進口艙單上加附相應依據。 六、超期三個月未申報貨物的清理。每月初,列印超期三個月未報貨物清單,交調研崗位人員與張家港永嘉貨櫃有限公司和進口貨物代理人的賬冊進行核對,必要時可以要求實地查看貨物是否已被提取。 七、負責內支線中轉船舶的艙單管理工作。收取內支線船舶的關封,並在《中轉貨物登記表》上登記、核對,及時核銷中轉運輸貨物申報單的電子數據。 八、核注核銷非報關單艙單。對超期未報移交調查貨物、內支線進口中轉轉出貨物、私人物品、進口轉關貨物的艙單以及通關環節未核注的艙單,經填報《張家港海關非報關單艙單核注核銷審批表》後,予以核注核銷並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