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照相機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在1995.08.08由國家工商局, 機械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口照相機銷售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5年08月08日
- 實施時間:1995年10月01日
- 頒布單位:國家工商局, 機械部
檔案原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國照相機市場的管理,促進民族工業的發展,維護進口照相機的正常流通,嚴厲打擊走私販私和非正常進口照相機的違法行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口照相機(含進口照相機鏡頭,下同)是指:
(一)進口單位(包括收購華僑合法帶進口接受捐贈物資的部門,下同)直接進口的照相機。
(二)執法機關依法處理的進口照相機。
(三)生產企業以進口零部件組裝,依法使用國外商標,並準許其內銷的照相機,視同進口照相機。
第三條
凡進入國內市場的進口照相機,實行市場準銷審核和機身號碼備案(簡稱準銷和備案,下同)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
機械工業部負責進口照相機進入國內市場的準銷和備案工作。
第五條
申辦進口照相機準銷和備案的單位,應當出具以下原始資料:
(一)進口單位
1.海關核發的《貨物進口證明書》和《稅單》;
2.商檢局核發的《進口商品檢驗證明》;
3.有關進口照相機的品名、型號、國別、機身號碼一覽表軟碟資料。
(二)生產企業
1.主管部門批准內銷的檔案;
2.內銷產品所含減免稅進口材料的補稅手續或進口材料的海關《稅單》;
3.杭州照相機機械研究所質量檢測中心出具的質量合格證和國產化鑑定證書;
4.有關內銷進口照相機品名、型號、國別、機身號碼一覽表軟碟資料。
(三)拍賣單位
1.執法單位的處罰證明;
2.有關進口照相機的品名、型號、國別、機身號碼一覽表軟碟資料。
第六條
申辦進口照相機準銷和備案的時間:
(一)進口單位在進口照相機辦結報關手續後二十日內辦理;
(二)生產企業在進口照相機出廠前辦理;
(三)拍賣單位在進口照相機拍賣前辦理;
第七條
機械工業部對已準銷和備案的進口照相機,如數將準銷標貼發放給申辦單位;同時在五日內將備案軟碟附本35份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條
申辦單位應當在進口照相機銷售之前,將準銷標貼貼上在每台進口照相機的明顯部位。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憑機械工業部的備案材料及準銷標貼,對進口照相機實施管理。
第十條
機械工業部對申辦單位手續不全的,不予備案;對有走私販私嫌疑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嚴禁未經備案和未貼上準銷標貼的進口照相機進入市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銷未經備案和未貼上準銷標貼的進口照相機。違反本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具體情節,予以處罰;
(一)對申辦單位逾期未備案或未貼上準銷標貼的,暫扣物品,限十日內補辦手續,並處物品等值10%以上的罰款;對補辦不到手續的,沒收物品。
(二)對經銷未經備案或未貼上準銷標貼進口照相機的,沒收物品,沒收非法所得,可並處物品等值10-20%的罰款。
第十二條
對偽造、買賣準銷標貼的,沒收物品,沒收銷貨款,沒收非法所得。
第十三條
對為經銷未經備案和未貼上準銷標貼的進口照相機提供手續、證明、資金、運輸工具、倉儲等方便條件的,沒收專用工具,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額1-3倍的罰款;無法確定非法所得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對違反上述規定經銷未經備案和未貼上準銷標貼的進口照相機的行為,除按本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外,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違反黨紀、政紀的, 交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十月一日起生效。實施細則另發。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機械工業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