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口岸

進出口口岸亦稱“口岸”。指經國家批准的能夠提供人員、貨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國境同國外通商(通郵),並設有外貿、海關、商檢等機構的港口、機場及邊境鐵路、公路車站和通道。口岸是國家的門戶,進出口貿易都必須通過口岸進行。因此,加強口岸建設,對於發展對外經濟貿易有著重要作用。

經國務院批准,對外開放的省、自治區,通常包括一個或幾個對外開放的港口、機場、邊境鐵路、公路車站等.如廣東口岸,就包括廣州、九龍、黃埔、湛江、汕頭、海口、江門、拱北等設有海關機構的港口、機場、鐵路、公路車站。為適應對外經濟交流的需要,我國在各邊境、沿海設立的海關機構(包括海關、分關和支關),增加較多,大大加強了我國口岸的建設。
目前.我國對外經濟貿易,主要靠沿海幾個口岸進行,內地雖然已經陸續開放了一些口岸,但現在出口商品中仍以向沿海口岸調撥的形式為主,自營出口占一小部分。今後隨著沿海口岸的發展,內地口岸自營出口的擴大和出口條件的改善,必將進一步推動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
根據管理許可權,口岸分為一類口岸和二類口岸兩種:
一類口岸,系指國務院批准開放的口岸(包括中央管理的口岸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部分口岸)包括:
(1)對外國船舶、飛機、車輛等交通工具開放的海、陸、空客貨口岸;
(2)只允許我國籍船舶、飛機、車輛出入國境的海、陸、空客貨口岸;
(3)非正式開放口岸,但允許外國籍船舶進出我國領海內的海面交貨點、發貨點。
二類口岸,系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開放並管理的口岸。包括:
(1)依靠其他口岸,派人前往辦理出入境檢查、檢驗手續的國內外貿運輸裝卸點、起運點、交貨點;
(2)與毗鄰國家地方政府之間人員往來和邊境貿易的口岸;
(3)只限邊境居民通行的出入境口岸。國家規定,凡正式開放的口岸,均根據需要設立邊防檢查、港務監督、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機構和其他有關的口岸機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