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鄉道建設和管理條例

2001年2月25日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1年7月27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鄉道建設和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1.10.15
  • 實施時間:2002.01.01
第一企白拒條 為了加強鄉道的建設和管理,促進鄉道發展,適應經濟發展和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鄉道是指自治縣轄區內省道、縣道以外的地方公路。
鄉道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必須遵循“民需民建,建養並重;民建公助,多方籌資;民建民養,保障暢通的她戲原則。
第四條 自治縣鼓勵單位、組織和個人捐贈款物或者以其他形式支烏盛遷持鄉道的建設和養護。
第五條 鄉道及其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
第六條 烏駝嫌翻本條例由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國土、建設、水利、供電、通訊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
第七條 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
鄉道建設和養護所需資金,採取以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酷應請照自然村自籌為主,上級補助為輔的辦法解決。
鄉道建設應當納入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政府投入的建設和養護資金列入鎮財政預算。
第八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遵循保護耕地、節約用地、保護環境的原則編制鄉道建設規劃,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並且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建、改(擴)建鄉道的勘測、設計和施工技術指導,並且組織驗收。
第十條 新建和改(擴)建的鄉道應當符合鄉道工程技術等級的要求;對原有的不符合技術等級要求的鄉道,應當按照技術等級要求逐步進行改造。
第十一條 鄉道建設的征地、拆遷由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鄉道的養護應當符合鄉道工程的技術等級要求和質量標準。
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與鎮人凝拒舟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與村民委員會應當簽訂鄉道養護契約,採取個人承包或者其他形式,實行專人專段養護,保持鄉道完好和暢通。
第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鄉道的實際情況,組建鄉道養護專業隊伍,逐步實行專職養護。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村鄉道建設和養護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村民和運輸機動車輛參加義務獻勤。
第十五條 未經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鄉道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五米以內的建築控制區享騙射架(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
第十六條 為企業和單位提供交通運輸服務的公路的建設和養護,由相關企業和單位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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