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4日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0年5月26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2000年7月1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實施《廣東省計畫生育條例》第十條的規定
- 頒布單位: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0.07.18
- 實施時間:2000.07.18
第一條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畫生育。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少數民族公民,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按人口計畫及間隔期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少數民族夫妻雙方是農業人口的;
(二)少數民族夫妻一方是農業人口,另一方是非農業人口,第一個子女是女孩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一方是非少數民族,併到少數民族一方落戶居住的。
第三條 少數民族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符合本規定已生育兩個子女,經地級市以上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一個或者兩個子女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縣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按人口計畫及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第四條 本規定自2000年7月18日起施行。本縣過去有關計畫生育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