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南瑤族自治縣保障青少年兒童入學權利條例

連南瑤族自治縣保障青少年兒童入學權利條例:2012年3月22日連南瑤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2012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 。 2013年5月22日連南瑤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連南瑤族自治縣保障青少年兒童入學權利條例
  • 種類:地方性法規
  • 施行時間:2013年9月1日
檔案,正文,

檔案

連南瑤族自治縣保障青少年兒童入學權利條例:
(2012年3月22日連南瑤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2013年5月22日連南瑤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適齡青少年兒童入學接受教育的權利,提高民族文化素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連南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
第三條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常住的中國適齡青少年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入學接受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四條適齡青少年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自治縣教育的發展,保障適齡青少年兒童入學接受教育的權利。
第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好保障適齡青少年兒童平等入學接受教育的各項職責。
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各級各類教育均衡協調發展。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
學校應當維護適齡青少年兒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做好適齡青少年兒童入學和防止學生輟學工作,按照國家的教育針和課程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義務教育階段實行常態均衡編班,均衡配備任課教師,不得分設重點或者變相重點班。
第七條自治縣將適齡青少年兒童的入學率、鞏固率和升學率納入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學校的年度考核和領導班子任期考核範疇。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具體的考核辦法。
對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和學校的考核,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牽頭,各有關職能部門配合併負責落實。
第二章職責
第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對保障轄區內適齡青少年兒童入學工作的職責:
(一)制定自治縣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實施科教興縣戰略,堅持教育優先發展;
(二)發展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保障適齡兒童接受基本的、有較好質量的學前教育;
(三)因地制宜,調整、最佳化轄區內義務教育學校布局,積極發展民族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青少年兒童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四)合理配置高中階段教育資源,改善辦學條件,提升辦學水平,辦好民族高級中學和職業技術學校,滿足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的需求;
(五)對義務教育寄宿制少數民族學生和貧困學生給予生活費補助。建立高中階段家庭貧困學生資助制度,扶助貧困學生完成學業;
(六)根據自治縣實際,設定專門學校,對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青少年實施特殊教育和培養,使他們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在普通學校設定殘疾人特教班,方便“三殘”學生及相關殘疾學生就讀,努力提高特教水平,保障適齡殘疾青少年兒童受教育的權利;
(七)按規定編制數配置學校教職工編制,依法確保教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確保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八)逐年加大教育發展所需經費投入,確保教育經費正常撥付,不斷改善辦學條件;
(九)深入推進“平安校園”建設,為校園及周邊打造良好社會環境。
第九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在保障適齡青少年兒童入學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確定轄區內中國小、職業學校、幼稚園的規模、辦學形式、教學內容和招生方案;
(二)向自治縣人民政府提出轄區內中國小校、職業學校、幼稚園的開辦、撤併、搬遷意見;
(三)負責轄區內教師的選聘、交流、培訓、考核、資格認定和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做好校長的選拔、任用、培訓、考核工作;
(四)實施轄區內適齡青少年兒童的入學工作,幫助解決困難適齡青少年兒童接受教育,採取措施防止適齡青少年兒童輟學;
(五)管理和指導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監督學校經費的管理、使用;
(六)在編制部門核定的中國小教職工編制總額內,根據生源情況,負責各中國小校編制的具體分配、管理工作。
第十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每年對教育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適齡青少年兒童入學、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評估,督導評估情況向自治縣人民政府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鎮人民政府對保障轄區內適齡青少年兒童入學工作的職責:
(一)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學校做好轄區內適齡青少年兒童入學工作,幫助解決困難適齡青少年兒童入學接受教育,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適齡青少年兒童輟學;
(二)制定和落實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打造良好的校園及周邊環境;
(三)協助申請新建、擴建校舍所需土地,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四)多渠道籌措資金,改善辦學條件。
第十二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組織和督促轄區內適齡青少年兒童按時入學,防止輟學,並協助做好轄區內學校及周邊環境的綜合治理工作,維護學校和師生的安全。
第三章學校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基礎教育防流控輟工作制度,做好服務區內適齡青少年兒童入學動員工作,防止輟學,保障服務區內適齡青少年兒童在學校接受教育。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規範學生入學、轉學、休學、畢業等檔案管理,保障適齡青少年兒童入學接受教育的合法權利。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與家庭、社會互相溝通,積極配合,營造有利於學生身心健康成長的校園環境和社會環境。
第十五條禁止一切封建迷信和其他有害於學生身心健康的活動及物品進入校園。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宗教等進行妨礙適齡青少年兒童入學和學校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建立公共安全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健全和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託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第十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學校的場地、房舍和設備。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按預算合理使用各項經費,定期公示經費使用情況。禁止挪用、截留、剋扣寄宿生和貧困學生生活補助費。
學校不得向學生或者學生家長違規收費。
第十九條建立完善學生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按照有關規定,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購買學生意外傷害校方責任險。
第二十條學校保障每學年教育教學活動時間,按照國家規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組織學生停課參加社會活動。
第二十一條學校應當尊重和維護學生受教育的權利,平等公正對待學生,不得歧視。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或者勸退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開除或者勸退高中階段的學生,應當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專門學校除了按照國家規定的義務教育課程計畫,開齊開足各類課程,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外,應當加強對學生的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開展矯治工作。
第四章教師
第二十二條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遵守職業道德規範。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學校應當實行教職工年度績效考核制度,完善激勵機制,將師德修養、教育教學工作以及青少年兒童入學和防止學生輟學工作實績的考核結果作為受聘任教、崗位調整、績效工資、評聘專業技術職稱(職務)、實施獎懲等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教師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全體學生全面發展。應當尊重學生人格,不得歧視、厭棄身體有缺陷、學習有困難的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教師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和學歷。
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按規定落實培訓經費,加強教師繼續教育的管理,不斷提升教師的素質和能力。
第二十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制定相應的支持政策,鼓勵和組織優秀教師到農村中國小校任教。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區域內校際間教師交流服務期制度。義務教育階段城鎮學校教師晉升高級教師專業技術職稱(職務)或申報特級教師、省級以上優秀教師,應具有在農村中國小校任教1年以上的經歷。
第五章家庭
第二十六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尊重適齡青少年兒童入學接受教育的權利,不得利用習俗等影響適齡青少年兒童入學接受教育,依法保障適齡青少年兒童入學並完成義務教育。
第二十七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引導青少年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菸、酗酒、鬥毆、流浪、沉迷網路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培養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和入學接受教育的意識。
第二十八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行使監護職責,確保適齡青少年兒童入學接受教育。
第六章學生
第二十九條每學年開學前,由學校向服務區內應當入學的適齡青少年兒童或者監護人發出入學通知書。義務教育階段的適齡青少年兒童應當按規定的時間到學校辦理註冊手續,按時上學。
第三十條義務教育階段的適齡青少年兒童因疾病或者其它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休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附具有關證明,經學校報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一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青少年兒童進行文藝、體育和民族傳統工藝專業訓練的單位或者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青少年兒童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第三十二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招用或者介紹未滿16周歲的青少年兒童務工。
第三十三條對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青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送專門學校進行特殊教育和培養,完成義務教育。對有不良行為,家長缺乏管教能力,在普通學校無法學習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青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進入專門學校學習。
第三十四條家庭、學校和社會應當關心、愛護在專門學校就讀的青少年,尊重他們的人格,不得體罰、虐待和歧視。專門學校畢(結)業的青少年可以回原學校班級繼續就讀或升學。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未採取措施組織適齡青少年兒童入學和防止輟學的鎮、村,由其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適齡青少年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未依法保障適齡青少年兒童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村(居)民委員會或者當地鎮人民政府通過組織法制培訓等形式,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拒絕接收服務區內符合條件的適齡青少年兒童入學的;
(二)義務教育階段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或者變相設重點班的;
(三)違反規定開除、勸退學生以及脅迫學生轉學或者開具虛假學歷證明和轉學證明、隱瞞輟學情況的;
(四)因管理不善而造成適齡青少年兒童入學率、鞏固率、升學率和教育教學質量明顯下降的;
(五)違反教育收費規定的;
(六)挪用、截留、剋扣寄宿生和貧困學生生活補助費的;
(七)玩忽職守造成師生傷亡事故或者嚴重經濟損失的。
學校有前款(六)、(七)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處分或者解聘:
(一)因工作失職造成適齡青少年兒童入學率、鞏固率和升學率明顯下降,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二)、(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個人或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青少年兒童失學、輟學的;
(二)招用未滿16周歲的青少年兒童務工或者為未滿16周歲的青少年兒童出具有關務工證明材料的;
(三)利用宗教或者邪教引誘適齡青少年兒童輟學或者干預、妨礙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
(四)在學校傳播淫穢讀物或者向學生灌輸迷信思想的;
(五)家長、監護人或者其他人到學校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或者煽動、組織他人到學校謾罵、侮辱、威脅、毆打教職工和學生的;
(六)破壞、侵占學校場地、房舍、設備及其它財產的。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2013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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