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血功能

造血功能障礙可由多種原因引起,在臨床比較常見。例如,隨著腫瘤發病率的增加,一些腫瘤病人在採用了大劑量放、化療後,會出現骨髓嚴重抑制、造血功能不足、免疫力進一步下降,從而形成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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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血功能

1.本指動物肌體自身製造血液的能力。
2.有時喻指某些部門、單位、組織等內部調節以保持自身活力的能力,即企業在完成一個生產經營周期所創造資金的能力。
△這家工廠十分注重不斷提高幹部工人的思想文化素質和技術水平,增強了本企業的造血功能。

造血功能障礙

白血病病人骨髓移植過程中造成的骨髓嚴重損傷,某些藥物的毒副作用和化學毒物對骨髓造血功能的破壞,多種自身免疫性疾病(如再生障礙性貧血、特發性血小板減小性紫癜血液病紅斑狼瘡多發性硬化等嚴重免疫性疾病免疫系統紊亂)等,也引起骨髓造血細胞破壞,導致病人貧血出血、易感染,嚴重時危及生命。國內外醫學界對上述疾病的治療手段有限,療效不理想。病情嚴重者需進行骨髓移植,但骨髓供體難找,治療費用高,危險性大。重新建立正常的造血和免疫系統是治療這些疾病的關鍵,也是目前醫學界面臨的一大難題。

造血功能治療藥物

(Hematopoietic agents)
一、紅血球生成素(hu-erythropoietin簡稱EPO (如Eprex、Recormon)、 darbepoetin alfa(如Aranesp)):
(93/5/1、95/11/1)
使用前應作體內鐵質貯存評估,以後三至六個月追蹤。
1.如Hb在8 gm/dL以下,ferritin小於100 mg/dL之值仍可能貯存不適當。
2.transferrin saturation正常是20 – 45 %;如小於20 %有可能是鐵質缺乏。
(1)限慢性腎臟功能衰竭,接受透析病人,其hematocrit (Hct)在28 %(含)以下之病患使用。
(2)限慢性腎臟功能衰竭引起之貧血,creatinine>6 mg %,且hematocrit在28 %(含)以下病患使用。
(3)使用時,應從小劑量開始,Hct目標依病人狀況及需要為33 %-36%之間,如超過36%即應暫停使用,俟降至36 %以下再投與。 (95/11/1)
(4)如Hct值維持在目標值一段時間(一至二個月),宜逐次減量,以求得最低維持劑量。
(5)每名病人所用劑量,一個月不超過20000 u(如Eprex、Recormon)或100mcg(如Aranesp)為原則,如需超量使用,應附病人臨床資料(如年齡、前月Hct值、前月所用劑量、所定目標值....等等)及使用理由。 (93/5/1)
(6)使用本類藥品之洗腎患者,每周應檢查Hct值乙次,CAPD及未透析患者,如因病情需要使用本類藥品時,每月應檢查Hct值乙次。檢查費用包含於透析費用內,不另給付(未接受透析病人除外)。
(7)使用本類藥品期間如需輸血,請附輸血時Hct值及原因。
3.治療與癌症化學治療有關的貧血:(95/11/1)
(1)限患有固態腫瘤且接受含鉑(platinum)化學藥物治療而引起貧血,且其Hb在8 gm/dL以下(Hb<8 gm/dL)之病人使用。
(2)Epoetin beta(如Recormon)與epoetin alfa(如Eprex)初劑量為150U/Kg每周3次,最高劑量300U/Kg每周3次;Darbepoetin alfa(如Aranesp)初劑量2.25mcg /kg,每周1次,最高劑量4.5mcg/kg,每周1次。
(3)符合下列情形之病人,應即停止使用本類藥品之:
Ⅰ.Hb超過10 gm/dL(Hb>10 gm/dL)。
II.於接受治療第6周到第8周內若Hb之上升值未達1。
(4)每次療程最長24周。
二、 G-CSF(filgrastin inj如Filgrastin;lenograstin inj如Granocyte):
(85/10/1) (93/4/1) (96/1/1)
1.限……
(1)用於造血幹細胞移植患者。
(2)血液惡性疾病接受靜注化學治療後。
(3)先天性或循環性中性白血球低下症者(當白血球數量少於1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ANC)少於500/cumm)。
(4)其他惡性疾病患者在接受化學治療後,曾經發生白血球少於1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ANC)少於500/cumm者,即可使用。 (96/1/1)
(5)重度再生不良性貧血病人嚴重感染時使用,惟不得作為此類病人之預防性使用(86/9/1)。
(6)化學治療,並中性白血球缺乏之發燒,若中性白血球小於100/cumm、癌症不受控制、肺炎、低血壓、多器官衰竭或侵犯性黴菌感染等危機程度高之感染。
(7)對於骨髓造血功能不良症候群(MDS)的病人,若因嚴重性的中性白血球過低(ANC<500/cumm)而並發感染時,可間歇性使用G-CSF,但不得作為長期且常規性使用。
(8)周邊血液幹細胞的趨動─不論在自體或異體幹細胞的收集,應於收集前之4~5日開始皮下注射G-CSF,其劑量為10μg /KG/day。
2.患者如白血球超過4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超過2000/cumm時,應即停藥。惟當預估其骨髓功能不易恢復時,雖其血球已達上述標準,仍可給予半量之治療,若仍可維持血球數,則可給予四分之一劑量,若仍可維持血球數,則停用。任何時候,若白血球或中性白血球數過度增高,即應停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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