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公告
通遼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九號
《通遼市移風易俗條例》已於2023年6月29日通遼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經2023年7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現予以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通遼市人大常委會
2023年8月3日
條例全文
通遼市移風易俗條例
(2023年6月29日通遼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23年7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進城鄉移風易俗工作法治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內蒙古自治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移風易俗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移風易俗,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摒棄高價彩禮、薄養厚葬、人情攀比、鋪張浪費等陳規陋習,維護公序良俗,推行婚事新辦、喪事簡辦、文明祭掃、餘事內辦、孝老愛親等社會風尚,提升新時代社會文明程度的活動。
第三條 移風易俗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結合,遵循依法依規、以人為本、因地制宜、系統推進的原則。
移風易俗工作應當構建黨委領導、政府實施、部門落實、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文明格局。
第四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移風易俗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落實專項經費保障,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移風易俗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市、旗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移風易俗工作。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民政、農牧、教育、衛生健康、公安、司法、民族事務、林業和草原、市場監督管理、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城市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作配合,共同做好移風易俗相關工作。
第六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要求,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移風易俗工作。
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轄區內移風易俗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組織開展移風易俗主題實踐、教育培訓、志願服務、評優選樹等工作。
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宣傳移風易俗法規及政策、報導先進事跡、依法曝光典型案例、製作和刊播公益廣告等工作。
第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先進模範、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移風易俗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十條 推行婚事新辦。倡導不要彩禮、不要嫁妝和自創家業的新型婚戀觀;倡導婚前醫學檢查;倡導集體婚禮、公益婚禮、旅行婚禮等新形式,婚儀從簡、婚宴從儉,訂婚不操辦。
反對宣揚低俗婚戀觀;反對大操大辦、攀比禮金;反對惡俗婚鬧。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第十一條 推行喪事簡辦。倡導節地生態集中安葬。在實行火葬的地區,提倡暫存、播撒、植樹、種花、種草、海葬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在允許土葬的地區,提倡以深埋、不留墳頭的方式安葬遺體。
反對喪期冗長、僱人哭喪、鼓樂擾民、低俗表演、封建迷信等喪事行為。
禁止製造、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禁止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出售和使用棺材等土葬用品;禁止散埋亂葬;禁止修建活人墓、豪華墓或者硬化大墓。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條 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墓園應當加強殯葬服務設施建設,公示名稱、性質、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土地性質、面積、四至、使用年限、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推廣使用新型環保喪葬用品。
第十三條 殯儀服務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接受民政部門監管,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積極宣傳綠色、文明殯葬。
第十四條 倡導文明祭掃,以敬獻鮮花、植樹綠化、踏青遙祭、網路祭掃、集體共祭、公祭悼念等方式弔唁和祭奠。
第十五條 倡導滿月、慶生、祝壽、升學、入伍、建房、喬遷、開業等餘事內辦。反對餘事大操大辦,藉機收受禮金。
第十六條 推行孝老愛親。踐行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等家庭美德,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尊敬長輩,贍養老人,做到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
(二)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共同勤儉持家;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實施道德品質、身體素質、生活技能、文化修養、行為習慣等方面的培育、引導和影響;
(四)家庭成員應當互敬互愛、互相幫助、和睦相處,培育、傳承和弘揚良好家風家訓。
反對性別歧視、誠信缺失、賭博酗酒、好逸惡勞等行為。禁止家庭暴力和歧視、侮辱、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第十七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推動本行政區域內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修訂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充實移風易俗內容和約束性措施。
第十八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市、旗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應當將移風易俗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基層組織建設、基層社會治理、精神文明建設的評定依據和推薦條件,對在移風易俗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家庭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不違背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將個人遵守移風易俗相關情況作為申請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等事項的評定參考。
第二十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監督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依法及時受理和處理投訴、舉報,並將處理結果向投訴人、舉報人反饋,且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一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開展移風易俗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治理。
第二十二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設頒證場所,免費舉辦結婚登記頒證儀式,開展婚姻家庭輔導,宣傳移風易俗政策,鼓勵當事人婚事新辦。
旗縣級人民政府、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搭建婚事新辦平台,為集體婚禮、公益婚禮、旅行婚禮等創造條件。
第二十三條 鼓勵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推廣積分制、互評亮榜等管理模式,對移風易俗先進典型進行表彰、獎勵。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推進移風易俗捐款、捐物。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移風易俗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對拒不執行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或者以暴力抗拒監督、檢查的,或者打擊報復投訴人、舉報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移風易俗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