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屬縣經貿局管理的二級局,2003年8月單獨組建成新的通道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縣政府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內設辦公室(加掛通道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牌子)、安全監督管理股、法規股等3個職能股室,核定編制9名;直屬事業單位通道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執法大隊,核定編制10名;在全縣21個鄉鎮均設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核定事業編制27個。主要職責是綜合管理全縣安全生產工作及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通道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自組建以來,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和高度重視下,在上級安監部門的精心指導下,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箇中心,以實施《安全生產法》為主線,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從建機制、樹意識、夯基礎、抓落實入手,認真履行縣政府賦予的安全生產綜合協調和安全生產執法監察職能,全面推進安全生產管理規範建設,積極探索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有效辦法和措施,切實加強基礎工作和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管,精心組織開展專項治理和重大隱患的排查整治,有效地預防了各類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保持了全縣安全生產的平穩態勢,為通道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起到了良好的服務保障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道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地址:通道侗族自治縣
主要職責
機構設定
執法依據
類 別 | 序 號 | 法律名稱 | 頒布機關 | 施行時間 |
法 律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 | 2002.11.01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 | 1993.05.01 |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 | 2004.07.01 | |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 | 1996..3.17 | |
5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 | 1999.10.01 | |
6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 | 2005.05.01 | |
行 政 法 規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 國務院批准勞動部發布 | 1996.10.30 |
2 |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 國務院令 第302號 | 2001.04.21 | |
3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 國務院令 第397號 | 2004.01.13 | |
4 |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 國務院令 第493號 | 2007.06.01 | |
5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國務院令 第591號 | 2011.12.01 | |
6 |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 國務院令 第445號 | 2005.11.01 | |
7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 國務院令 第455號 | 2006.09.01 | |
地 方 法 規 | 1 | 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 | 省人大常務委員會 | 2010.10.01 |
2 | 湖南省《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 | 省人大常務委員會 | 2002.03.29 | |
部 門 規 章 | 1 |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 安監總局令第3號 | 2006.03.01 |
2 | 註冊安全工程師管理條例 | 安監總局令第11號 | 2007.03.01 | |
3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 安監總局令第13號 | 2007.07.12 | |
4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 安監總局令第15號 | 2008.01.01 | |
5 |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 安監總局令第16號 | 2008.02.01 | |
6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 安監總局令第17號 | 2009.05.01 | |
7 |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 | 安監總局令第21號 | 2009.07.01 | |
8 |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 | 安監總局令第31號 | 2010.10.01 | |
9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安監總局令第36號 | 2011.02.01 | |
10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 安監總局令第6號 | 2006.06.01 | |
11 |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 國家安監局煤炭監察局令第20號 | 2005.02.01 | |
12 | 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 安監總局令第20號 | 2009.06.08 | |
13 | 冶金企業安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 安監總局令第20號 | 2009.11.01 | |
14 |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 | 安監總局令第34號 | 2010.11.15 | |
15 |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 | 國家安監局煤炭監察局令第18號 | 2005.02.01 | |
16 | 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 | 國家安監局煤炭監察局令第19號 | 2005.02.01 | |
17 | 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 | 安監總局令第5號 | 2006.04.15 | |
18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證實施辦法 | 安監總局令第8號 | 2006.10.01 | |
19 |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 安監總局令第1號 | 2005.09.01 | |
20 |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 安監總局令第23號 | 2009.09.01 | |
21 |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 | 安監總局令第27號 | 2009.11.01 | |
22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 安監總局令第30號 | 2010.07.01 |
行政許可事項
許可項目 |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核發 |
許可依據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調整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和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35號)“保留項目第514項” |
受理機關 | 通道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股 |
許可條件 | 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櫃、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櫃銷售時,專櫃應當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檯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三)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範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100米內無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四)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並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五)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
提交的材料 | 培訓證明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申請報告、周邊環境考核資料、照片和審批表等。 |
辦理程式 | 申請——審查——核發 |
辦理期限 | 法定期限20個工作日,承諾期限6個工作日 |
收費情況 | 否 |
許可項目 | 高危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認證 |
許可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存儲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調整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和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35號)“保留項目第504項” |
受理機關 | 通道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法規宣傳培訓股 |
許可條件 | 通過安全資格考試合格的高危企業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 |
提交的材料 | 申請書、培訓單位證明、身份證複印件及所在單位任職檔案 |
辦理程式 | 申請——審查——核發 |
辦理期限 | 法定期限20個工作日,承諾期限5個工作日 |
收費情況 | 否 |
許可項目 | 第三類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經營備案證明 |
許可依據 |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經營第二類易製毒化學品,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營第三類的易製毒化學品,應當至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調整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和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35號)“保留項目第519項” |
受理機關 | 通道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股 |
許可條件 | 取得經營第三類易製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 |
提交的材料 | 備案申請書、經營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資料 |
辦理程式 | 申請——審查——核發 |
辦理期限 | 當日內 |
收費情況 | 否 |
許可項目 |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存儲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許可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職責: (一)檢查礦山企業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審查批准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 (三)負責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 (四)組織礦長和礦山安全企業安全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調查處理重大礦山事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調整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和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35號)“保留項目第506項” |
受理機關 | 通道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非煤礦山安全監管股 |
許可條件 | 1、礦山建設項目有通過的可行性研究報告;2、礦山建設項目立項通過政府有關部門批准;3、礦山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安全專篇或安全設施設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標準要求;4、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預介報告;5、礦山建設項目符合礦山資源開發規劃並取得採礦許可權。 |
提交的材料 | 安全生產設施設計審查報告及申請表、立項和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檔案、安全預評價報告書、初步設計及安全篇、採礦許可證複印件等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
辦理程式 | 申請——初審——複審——專家評審——簽署審查意見 |
辦理期限 | 30個工作日 |
收費情況 | 否 |
許可項目 |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核發 |
許可依據 |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調整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和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35號)“保留項目第517項” |
受理機關 | 通道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綜合監管和職業健康股 |
許可條件 | 1、符合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衛生要求;2、取得營業執照;3、職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準住人;4、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5、設定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定制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6、高毒作業場所設定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
提交的材料 | 營業執照、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平面分布圖、安全設施設備清單、應急救援方案以及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材料等縣安監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
辦理程式 | 申請——初審——複審——現場核審——辦理證件 |
辦理期限 | 20個工作日內 |
收費情況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