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縣發展和改革局

通渭縣發展和改革局,是通渭縣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位於通渭縣西街64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渭縣發展和改革局
  • 所屬地區:通渭縣
  • 管理範圍:發展和改革
  • 屬性:政府機關
地理位置,單位職責,

地理位置

通渭縣發展和改革局,位於西街64號。

單位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調控和綜合平衡、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提出經濟結構調整方向,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
通渭縣發改局
(二)負責監測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職責,研究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等重大問題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三)承擔總體指導和綜合協調推進全縣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職責,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審定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協調經濟體制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工作,研究投資巨觀調控和投資體制改革政策;牽頭負責投資體制改革、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小城鎮發展改革試點工作。
(四)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價格和收費政策及管理目錄,依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和調整縣管價格和收費標準,組織開展價格與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組織開展全縣價格成本調查和監審、市場價格監測、涉案財務價格鑑定和價格認證;承擔全縣價格評估機構資質和人員資格審核;指導全縣價格和收費管理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職責,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利用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安排縣級預算內建設資金,負責縣級許可權範圍內政府投資項目(除工業和通信業項目外),即全部或部分使用了中央預算內投資、省級預算內和預算外、市級預算內和預算外、縣級預算內和預算外、國家批准設立的基金(債券)等建設資金以及政府承擔償還或擔保責任的國外貸款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竣工驗收工作;審批、核准、備案除省上和市上審批、核准、備案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研究確定和管理重大建設項目,協調解決重大項目建設中的問題,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目標考核。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實施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相關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實施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
(七)承擔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職責;組織擬訂全縣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政策並協調實施;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參與編制生態建設規劃、協調生態建設工作。負責編制以工代賑及易地扶貧搬遷規劃,負責以工代賑及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的審批、申報,組織協調項目資金和項目建設管理。
(八)對全縣糧食流通履行監督檢查;完善全縣糧食流通巨觀調控政策措施,實現全縣糧食供需平衡和糧油市場穩定;負責對糧食經營者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及原糧衛生進行監管;指導全縣國有糧食企業改革,促進糧食企業產權多元化;對下屬糧食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管。
(九)研究分析市場供求狀況,做好重要商品供求的總量平衡,組織制定重要農產品、生產資料批發市場發展規劃、調控政策建議;
(十)負責全縣社會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事業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衛生、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和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
(十一)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促進清潔生產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
(十二)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等方面的有關政策建議;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指導和協調全縣招投標工作,對全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十三)提出全縣利用外資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提出全縣利用外資的總規模和投向,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資金的使用。
(十四)統籌規劃、指導全縣開發區建設與發展工作,協調解決開發區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制定並督促落實有關政策措施,負責開發區建設管理工作。
(十五)貫徹落實國家西部大開發的方針、政策,推進西部大開發工作;指導協調全縣國民經濟動員工作。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上級發展改革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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