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通州區促進產業發展暫行辦法》於2009年發布,本辦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通州區促進產業發展暫行辦法》中設立產業園區發展基金。區政府每年安排1500萬元專項資金,用於各產業園區發展。主要支持區內各產業園區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和改善投資環境,提高園區建設水平。
內容
通州區促進產業發展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主導產業培育和重大項目引進,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提高綜合經濟實力,實現《通州新城規劃》確定的功能定位和城市發展目標,根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區政府重點支持總部經濟、重大項目及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主導產業發展;支持產業園區、規範的農民就業產業基地和現有企業發展;支持和鼓勵各單位、社會中介組織和個人引進新企業、新項目。
第二章 促進新企業(項目)引進
第三條 對新落戶通州區的下列各類企業(項目)給予支持:
(一)投資規模大、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廣、經濟效益好、帶動能力強、稅收貢獻大、吸納本地勞動力多的現代服務業、現代製造業領域重大項目;
(二)對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改善投資環境有重大影響的城市功能性和社會公益性項目;
(三)在通州區設立的以投資或授權形式,對多個區域的企業、機構行使管理或服務職能的且在通州區註冊、結算、納稅的企業總部(地區總部);
(四)金融、商務、現代物流、文化創意、中介服務等現代服務業項目;
(五)其他符合通州區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和項目。
第四條 對入駐通州區產業園區和規範的農民就業產業基地的新建項目,先征後返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用於企業發展。投資5000萬元——1億元的給予其所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30%返還;投資1億元(含)——5億元的給予其所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40%返還;投資5億元(含)以上的給予其所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50%返還。
第五條 新企業(項目)建成投產或運營後,當年上繳稅收達到1000萬元且形成區級財力達到200萬元以上的,按分檔累進比例給予三年期獎勵,用於企業發展和員工福利。
(一)年上繳稅收達到1000萬元——5000萬元的,按形成區級財力部分的15%給予獎勵;
(二)年上繳稅收達到5000萬元(含)——1億元的,按形成區級財力部分的20%給予獎勵;
(三)年上繳稅收達到1億元(含)——2億元的,按形成區級財力部分的30%給予獎勵;
(四)年上繳稅收達到2億元(含)以上的,按形成區級財力部分的40%給予獎勵。
第六條 凡在通州區新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企業及金融機構後台,且註冊資金5億元以上,年上繳稅收500萬元以上的企業,不能享受第五條之規定的,除享受北京市有關政策規定的補貼外,在轄區內租用辦公用房的,按其上繳稅收形成區級財力部分的30%給予三年期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150萬元;購買辦公用房的,按其上繳稅收形成區級財力部分的40%給予三年期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七條 在通州區新註冊的文化創意企業,且年上繳稅收100萬元以上的,按其上繳稅收形成區級財力部分的20%給予三年期技術改造、創新和孵化資金支持。並每獲一項新的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著作權登記等授權,獎勵相關單位、人員2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優先採購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通州區自主創新文化創意產品。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專業中介服務業發展。對新引進的國際、國內知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諮詢公司、人才中介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金融租賃企業、貨幣經紀公司、國際保理公司、資信管理公司及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公司等企業;為通州區鼓勵產業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培訓機構;風險投資公司從事第三方物流投資或從事高新技術產業化投資的;經認定從事專業信息服務的企業,年上繳稅收達到500萬元以上的,按其上繳稅收形成區級財力的20%給予三年期獎勵。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現代物流產業發展。對新引進的現代物流企業年納稅額500萬元以上且形成區級財力100萬元以上的,按其形成區級財力的20%給予三年期獎勵,用於企業發展和員工福利。
第十條 對於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引進的特別重大項目或特殊種子型企業,經通州區促進產業發展聯席會議認定,可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特別支持。
第十一條 新企業(項目)建成投產或運營後,享受第五條規定的企業,按其第一年上繳稅收形成區級財力部分的5%,給予企業主要經營者(或企業領導集體)一次性獎勵,但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二條 對為本區新引進符合第五條規定企業的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給予其一次性獎勵。
第十三條 享受第五條規定的企業,區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積極為其符合條件的高級管理、技術人才等人員辦理戶口或居住手續,為其子女在當地入學提供便利服務。
第十四條 對於新建企業安排通州區勞動力500人以上就業且勞動關係維持在一年以上的,區政府按照就業人數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三章 促進產業園區和現有企業發展
第十五條 設立產業園區發展基金。區政府每年安排1500萬元專項資金,用於各產業園區發展。主要支持區內各產業園區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和改善投資環境,提高園區建設水平。
第十六條 支持現有企業發展。對現有企業區政府另行制定納稅大戶考核獎勵辦法。但下列企業不在獎勵範圍之內:
(一)新建企業(項目)享受本辦法且在獎勵期之內的;
(二)享受“一事一議”政策且在支持、獎勵期之內的。
第十七條 鼓勵、支持企業上市和資本運作。對企業成功上市並將上市公司註冊地和稅務關係定在通州區的,區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第四章 最佳化產業發展環境
第十八條 建立通州區促進產業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區投資促進局。負責對享受本辦法的企業(項目)進行認定,協調解決企業(項目)落戶、建設過程中的相關問題,協調有關部門為企業做好服務。
第十九條 實行新企業(項目)入駐綠色通道制度。推行項目代辦制、服務承諾制和項目會審、簽批制,對聯席會議確定的重點項目,由有關部門全程代辦手續。
第二十條 實行聯合踏勘制。凡涉及規劃、國土、環保、水務等多部門預審的,聯席會議辦公室協調,由牽頭責任單位受理,實行聯合踏勘,出具聯合踏勘意見。凡實行聯合踏勘的項目,各單位必須嚴格按要求派員準時參加,單位或個人不得單獨到現場踏勘。
第二十一條 建立投訴追究制度。對年內受到企業投訴兩次的機關事業單位,經查問題屬實的,取消該單位年度評優資格;對涉及人員,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建立領導幹部聯繫重點企業和項目制度。舉辦政府與企業間各種形式的座談會、論壇會、推介會等活動,完善企業與政府交流、溝通的平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2009年4月1日以後在通州區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的落地實體企業(不含住宅房地產項目)。同一項目和企業在本區內不重複享受相同類別的資金支持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需資金涉及區、鄉鎮體制的,由區、鄉鎮兩級按財政分成比例共同分擔,區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中安排。
第二十五條 嚴格項目準入,防止圈占土地資源。用地規模要與項目建設需要相適應,按城市總體建設規劃要求,以規定的容積率、建築立面要求及建設年限,按時完成建設。
第二十六條 對因虛假申報獲得支持和獎勵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即追回相應資金,取消相應榮譽,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有關規定執行。遇國家和北京市政策發生較大調整時,本辦法將相應進行調整。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