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條約研究會是1915年成立的協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商條約研究會
- 創建時間:1915年
通商條約研究會是1915年成立的協會組織。
通商條約研究會是1915年成立的協會組織。協會宗旨以“研究通俗教育事項,改良社會,普及教育”為宗旨。協會建設內設小說、戲曲、演講3股,分管小說、戲曲、影片、講演材料等的編輯、撰寫和審核工作。...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一個非常重要的條約,是葡萄牙占據澳門三百多年來中國政府對澳門地位做出規定的第一個條約,也是迄今為止唯一的一個條約。也就是說,條約不僅使葡萄牙從此可以“一體均沾”地享受西方列強通過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在中國攫取的所有侵略權利,而且對澳門地位的規定更是給中國領土主權和國家...
中普《通商條約》是普魯士強加在中國身上的不平等條約。這個條約的簽訂,表明中國與普魯士建立了正式的外交關係,也使得普魯士取得了與英法等帝國主義列強在華的同等特權,為普魯士在中國掠奪原料、傾銷商品創造了便利條件。中普《通商條約》簽訂10年後,德意志統一,這個條約為德國所繼承,成為中德間第一個不平等條約。
《中韓通商條約》是1899年9月11日中國和韓國在韓國首都漢城(今首爾)簽訂的條約。中國清朝政府的代表是徐壽朋,大韓帝國政府的代表是朴齊純。雙方條約文本均為漢字,總計15款。中方文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暫存於台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恆溫恆濕的庫房保存。《中韓通商條約》是這兩個國家在當時極少數對外簽訂的...
《中葡友好通商條約》的簽訂,使葡萄牙人在法律上已不再擁有“永居管理”澳門的權利。情況簡介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或稱《中葡北京條約》),是指滿清政府與葡萄牙政府於1887年在北京簽署的不平等條約,已於1928年由國民政府宣布期滿。《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當中列明:“由中國堅準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
《中秘通商條約》亦稱《中秘天津條約》,為中國清朝於同治十三年五月十三日(1874年6月26日)與秘魯共和國訂立的條約。由北洋大臣李鴻章與秘魯使臣葛爾西耶(Aurelio Garcia Y.Gareia)簽於天津。簽訂背景 自從古巴、秘魯虐待華工的詳情不斷傳入中國,特別是在美的太常寺卿陳蘭彬關於古巴虐待華工的調查報告公布後,...
《朝美修好通商條約》(朝鮮語:조미수호통상조약,英語:USA–Korea Treaty of 1882)又稱《薛斐爾條約》,是1882年朝鮮王朝和美利堅合眾國簽訂的條約。這個條約是在當時朝鮮的宗主國清朝的斡旋下簽訂的,它是朝鮮與外國締結的第二個通商條約,也是朝鮮與歐美國家締結的第一個條約。條約規定美國享有...
條約 中華民國,美利堅合眾國,為欲借適應兩國人民精神、文化、經濟、及商務願望之條款所規定、足以增進彼此領土間友好往還之辦法,以加強兩國間悠久倖存之和好聯繫及友誼結合,受決訂立《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為此各派全權代表如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特派: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世傑博士,中華民國外交部條約司司長...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是1882年10月中國清朝與朝鮮王朝在中國天津簽訂的一項通商條約,是宗主國對屬國的不平等條約。該條約總計八條,主要內容為中朝開放海禁,允許邊民在鴨綠江兩岸的柵門、義州和圖們江兩岸的琿春、會寧自由貿易,兩國互相派員駐通商口岸,中國在朝鮮享有領事裁判權、協定關稅權等特權。這個條約使...
研究通商條約,發起和平研究會。派代表出席國際和平研究會,提出意見書,並通函全國各商會一致協助。民國11年,該會電呈北京政府的有關部,要求組織關稅研究會、商約研究會。民國17年,該會與上海市民提倡國貨會、上海國貨工廠聯合會、上海機聯會、上海商品陳列館5團體集會,組成提倡國貨大同盟委員會。民國18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