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 簽約時間:1887年
- 簽約雙方:清政府與葡萄牙
- 又名:《中葡北京條約》
- 簽署地點:北京
- 雙方代表:清政府:孫毓汶,葡萄牙:羅沙
- 條約類型:不平等條約
歷史沿革,條款修訂,條約內容,主要內容,條約影響,
歷史沿革
自澳門總督亞馬留在1846年4月上任後,葡萄牙已對澳門地區推行一系列殖民統治政策,並拒絕向清政府繳納地租銀。當時的葡萄牙人已在澳門居住、進行貿易、通過澳門議事會和澳門總督對澳門進行管理。而在1864年(清同治三年),葡萄牙沒有成功取得《中葡和好貿易條約》的互換檔案,結果該條約不能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檔案,讓葡萄牙正式占據澳門。雖然占據澳門的計畫告吹了,但葡萄牙仍等待機會正式占據中國的土地。直至1886年(光緒十二年),葡萄牙與英國代表就鴉片緝私徵稅的合作與清政府談判。
1887年(清光緒十三年)3月26日,在清政府擔任海關總稅務司的北愛爾蘭人羅伯特·赫德指示金登乾(James Duncan Campbell)前往里斯本,與曾任澳門總督的葡萄牙代表羅沙(Tomás de Sousa Rosa)和葡萄牙外長巴羅果美(Henrique de Barros Gomes)舉行會議,並草簽了《中葡里斯本草約》。因《中葡里斯本草約》雙方己“定準在中國北京即議互換修好通商條約”,於是在同年12月1日,清政府派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奕匡和工部左侍郎孫毓汶為代表,與葡萄牙代表羅沙(Tomás de Sousa Rosa)在北京正式簽署《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條約當中列明:“由中國堅準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不過,昔日該條約並沒有劃定界址。到次年4月28日兩國互換文書後,條約正式生效。但由於《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受到中國官員與人民的反對,就劃定界址的交涉一直沒有議定,而其後清政府與葡萄牙國內所發生的政治變化,更中斷了雙方的就澳門界址問題的交涉。既然澳門界址是沒有清楚劃定,故此葡萄牙占領澳門地區是從開始已缺乏完整的條約所支持。
條款修訂
及至1928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第40年期滿,須按條約內規定“10年修改一次”(第46條)。國民政府於7月10日通知葡萄牙駐華公使,聲明《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已於1928年4月28日期滿。其後在同年12月27日,國民政府與葡萄牙籤訂《中葡友好通商條約》,澳門的地位與界址問題沒有被提及。但當時雙方以秘密召會所達成的默契,《中葡友好通商條約》並不廢除《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只對其中條款作出修訂,結果保留了有關澳門地位的條款。
條約內容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這個條約共54款,另有兩個附屬專約。條約內容分三類,一是澳門地位問題,二是鴉片稅厘並征問題,三是中葡通商問題。與澳門地位有關的重要兩款是: 第二款——前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訂預節略內,大西洋國永居管理澳門之第二款,大清國仍允無異。惟現在商定,俟兩國派員妥為會訂界址,再行特立專約,其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照依現時情形勿動,彼此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
第三款——前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訂預立節略內,大西洋國允準未經大清國首肯,則大西洋國永不得將澳門讓與他國之第三款,大西洋國仍允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