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秘通商條約
- 別名:中秘天津條約
- 簽訂地點:天津
簽訂背景,主要內容,條約影響,條約評價,
簽訂背景
自從古巴、秘魯虐待華工的詳情不斷傳入中國,特別是在美的太常寺卿陳蘭彬關於古巴虐待華工的調查報告公布後,清廷迫於輿論的壓力,不得不把保護已在古巴、秘魯的華工問題提到議事日程。同時,秘魯也急於與清廷簽訂通商條約。
主要內容
(1)兩國可互派使臣駐京;
(2)兩國可互派領事駐對方有他國領事所駐之地;
(4)不準在澳門及中國各口誘、掠華人出洋;
(5)秘魯享領事裁判權。
同日還簽訂了《中秘天津會議專條》,亦稱《查辦華工會議專條》。
條約影響
該約某些條款表面上對等互惠,但在當時條件下實際上只能惠及秘魯。然而,這條約並未換約生效,原因是容閎以查辦專員身份去秘魯,然後在給清廷總理衙門的報告中說:“華工到彼,被賣開山種蔗及(在)糖寮、鳥糞島(工作),(備受)虐待。契約限內,打死及自盡,投火爐、糖鍋,死者甚多,實可慘憫。”
清廷委派丁日昌於光緒元年(1875年)秘魯使臣受勒謨爾來華之時負責換約。丁日昌要求受勒謨爾發表一個聲明:“聲明換約後,即當遵約辦理,再不能仍照從前之凌虐。”受勒謨爾不等丁日昌把話說完,就“怫然”而去。丁日昌於是報告總理衙門,主張“暫緩換約”。這件事,一直拖到宣統元年(1909年),才由駐秘魯公使伍廷芳於謁見秘魯總統奧古斯托·萊基亞·薩爾塞多以後加以解決,由伍廷芳與秘魯外交部議定“廢除前例證明書”九條(其實不算證明書,只是一種“約定書”)。當時秘魯自身已有勞工組織進行排華,秘魯政府只嫌華工去秘魯的太多,而不再有興趣縱容歹人誘騙華工進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