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秘通商條約

《中秘通商條約》亦稱《中秘天津條約》,為中國清朝於同治十三年五月十三日(1874年6月26日)與秘魯共和國訂立的條約。由北洋大臣李鴻章與秘魯使臣葛爾西耶(Aurelio Garcia Y.Gareia)簽於天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秘通商條約
  • 別名:中秘天津條約
  • 簽訂地點:天津
簽訂背景,主要內容,條約影響,條約評價,

簽訂背景

自從古巴秘魯虐待華工的詳情不斷傳入中國,特別是在美的太常寺卿陳蘭彬關於古巴虐待華工的調查報告公布後,清廷迫於輿論的壓力,不得不把保護已在古巴、秘魯的華工問題提到議事日程。同時,秘魯也急於與清廷簽訂通商條約。

主要內容

清穆宗同治十三年五月十三日(1874年6月26日),北洋大臣李鴻章與秘魯共和國使臣葛爾西耶(Aurelio Garcia Y.Gareia)簽於中國天津。凡十九款。主要內容:
(1)兩國可互派使臣駐京;
(2)兩國可互派領事駐對方有他國領事所駐之地;
(3)兩國可在對方通商口岸貿易,互享最惠國待遇
(4)不準在澳門及中國各口誘、掠華人出洋;
(5)秘魯享領事裁判權
同日還簽訂了《中秘天津會議專條》,亦稱《查辦華工會議專條》。

條約影響

該約某些條款表面上對等互惠,但在當時條件下實際上只能惠及秘魯。然而,這條約並未換約生效,原因是容閎以查辦專員身份去秘魯,然後在給清廷總理衙門的報告中說:“華工到彼,被賣開山種蔗及(在)糖寮、鳥糞島(工作),(備受)虐待。契約限內,打死及自盡,投火爐、糖鍋,死者甚多,實可慘憫。”
清廷委派丁日昌於光緒元年(1875年)秘魯使臣受勒謨爾來華之時負責換約。丁日昌要求受勒謨爾發表一個聲明:“聲明換約後,即當遵約辦理,再不能仍照從前之凌虐。”受勒謨爾不等丁日昌把話說完,就“怫然”而去。丁日昌於是報告總理衙門,主張“暫緩換約”。這件事,一直拖到宣統元年(1909年),才由駐秘魯公使伍廷芳於謁見秘魯總統奧古斯托·萊基亞·薩爾塞多以後加以解決,由伍廷芳與秘魯外交部議定“廢除前例證明書”九條(其實不算證明書,只是一種“約定書”)。當時秘魯自身已有勞工組織進行排華,秘魯政府只嫌華工去秘魯的太多,而不再有興趣縱容歹人誘騙華工進口了。

條約評價

黎東方細說清朝》秘魯不費一船一炮,獲得了列強所獲得的“最惠國條款”。凡是列強所享有的在華特權(包括協定關稅與領事裁判權),秘魯一體均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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