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吉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同意通化市組建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備案的函》(吉編行函〔2013〕209號),組建通化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加掛通化市中醫藥管理局牌子,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化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性質:市政府工作部門
- 取消的職責:開辦托老托幼機構衛生許可
- 承接的職責:特殊情況的再生育審核職責
現任領導,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現任領導
主任:於鳳翔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開辦托老托幼機構衛生許可。
2.保健用品生產場地衛生許可。
3.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二)下放的職責:將改建、擴建公共場所選址和設計衛生許可下放縣(市)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
(三)整合的職責:
2.將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職責,劃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將組織實施藥品法典、貫徹落實國家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承接的職責:
1.特殊情況的再生育審核職責。
2.新建公共場所選址和設計的衛生許可職責。
3.外國醫療團體來通短期行醫審批職責。
4.醫療廣告的審查和保健相關產品的廣告證明、在網際網路上從事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的審核職責。
5.醫療保健機構從事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服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發放職責;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職責、從事助產技術服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發放職責;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職責、從事婚前醫學檢查技術服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發放職責。
(五)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宣傳貫徹、跟蹤評價和技術諮詢等工作。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關於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協調推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根據國家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制定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貫徹執行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承擔省下達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任務,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收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根據省委託受理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的標準備案申請,提供企業標準備案指導等工作,為食源性疾病及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提供技術支持。
(四)負責組織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協調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貫徹執行國家、省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組織實施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省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監督實施基本藥物的採購、配送、使用。協調相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省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和省內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建議。
(八)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吉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組織實施促進全市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建議。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十二)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申報和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組織指導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根據國家、省要求,組織衛生和計畫生育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工作。
(十五)制定全市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六)承擔全市保健工作巨觀指導和負責在我市召開的國際性、國家和省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衛生保障工作;承辦市委、市政府指定的有關保健醫療方面的工作任務及相關事項;負責全市離休幹部醫療經費管理及其醫療保健任務的協調和指導。
(十七)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防治地方病工作委員會、防治結核病工作委員會、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科)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務公開、政務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訪等工作;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域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衛生援外方面及機關外事方面的工作。
組織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內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按照相關規定參與衛生和計畫生育有關專項資金的管理。承擔機關及直屬預算單位的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市直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提出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建議。
(二)人事科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的協調管理工作;負責高級專家的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管理幹部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法規宣傳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監督執行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地方性標準;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組織重大處罰事項的聽證,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普法宣傳和相關法律法規諮詢等工作。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
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四)規劃與信息科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承擔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配合做好基層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機構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制定及監督管理工作;執行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辦法和標準;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五)醫政醫管科
組織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地方規範和標準;執行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臨床護理、醫院藥事、醫院感染控制、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監督指導全市醫療機構評審評價工作,擬訂全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執行醫療事故和計畫生育手術技術鑑定的管理制度,協調、指導、監督醫療事故的處理。
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指導全市醫療機構對藥品、醫療器械的採購、配送、使用政策措施的落實;貫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優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協調相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省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和省內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建議。
執行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市級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重點科研基地建設,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參與擬訂全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市衛生學校醫學教育,組織指導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工作。
承擔全市保健工作巨觀指導和負責在我市召開的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衛生保障職責。承辦市委、市政府指定的有關保健醫療方面的工作任務及相關事項。負責全市離休幹部醫療經費管理及其醫療保健任務的協調和指導。指導縣(市、區)幹部醫療保健工作。
(六)中醫藥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中醫、中醫中藥結合、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療醫藥的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規劃全市中醫醫療、科研、教學機構的結構布局並指導和協調其運行機制的改革;監督執行各類中醫醫療、保健等機構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對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護理及臨床用藥等進行監督和業務指導;依據有關規定在中醫行業推行醫護人員執業資格準入制度;擬定和組織實施全市中醫中藥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規劃;組織擬定和實施全市中醫藥教育發展規劃,加強中醫藥人才培養,對中醫藥教育質量進行監督和業務指導。
(七)疾控監督科(衛生應急辦公室、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依法管理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的防治工作,開展疾病監測,做好預警預測;承辦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防治愛滋病委員會、防治地方病工作委員會、防治結核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計畫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制度、規劃、預案和措施,指導和推進全市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根據授權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根據省委託受理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的標準備案申請,指導企業標準備案等工作;承擔省下達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任務,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收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為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食源性疾病暴發識別和溯源分析提供技術支持。
(八)婦幼健康服務科
組織實施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協調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負責組織指導病殘兒童的醫學評審鑑定工作;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九)基層衛生科(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組織實施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措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各項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
貫徹落實國家、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研究提出深化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議,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承辦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計畫生育管理科
指導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貫徹落實計畫生育政策,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負責組織計畫生育工作考評,貫徹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負責計畫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工作。承辦市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研究提出全市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擬訂全市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
負責全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及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數據統計,擬訂全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指導基層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推進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的落實。
人員編制
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37名。核定部門領導職數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縣(處)級非領導職數2名;科級領導職數14名(含黨委辦公室主任1名、副科長3名);科級非領導職數7名。機關工勤事業編制2名,工勤經費管理員額1名。
其他事項
(一)指導市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二)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市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全市人口發展規劃,落實國家和省、市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三)與通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市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與通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四)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按照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要求,組織協調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收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五)機關機構改革後,由主管部門適時提出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調整、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調整等事項的意見。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