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國土資源局

通化市國土資源局成立於2001年10月,由原通化市土地管理局和原通化市地礦局合併組建。按地域下轄四個縣(市)國土資源局和一個經濟開發區國土資源局。四個縣(市)局:集安市國土資源局、通化縣國土資源局、輝南縣國土資源局、柳河縣國土資源局;一個經濟開發區局:集安經濟開發區國土資源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化市國土資源局
  • 位置:通化市
  • 成立時間:1986年
  • 隸屬:通化市政府
  • 管轄區域:五縣兩區
主要職能,內設機構,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我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規範性檔案。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並監督執行情況;參與報市政務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各縣(市)土地利用年度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三)負責規範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工作;監督檢查各縣(市)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承擔並組織調查處理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負責全市耕地保護工作;擬定全市實施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指導和組織未利用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工作;負責報國家和省以上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五)負責全市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各縣(市)完成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六)負責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工作;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研究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交易、作價出資和政府收購土地管理辦法;負責建立基準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負責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負責執行並監督國有土地劃撥用地目錄工作;負責依法對原劃撥國有土地改為經營性用地徵收土地租金。
(七)負責指導並完成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確定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
(八)負責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工作;負責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負責監管地價工作;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查待業的監督管理;負責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的初審,管理地勘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對礦產資源探礦資格進行初審;依法管理採礦權的審批發證、審查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對地熱水、礦泉水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保護和規劃管理。
(十)負責對國家、省、市財政劃拔的地勘費及土地整理、復墾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調處理機關日常政務、事務;負責文電、會務、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處理重要檔案的起草和審核以及新聞宣傳、政務信息工作;負責固定資產、通訊、用電、取暖等後勤保障工作。
規劃科:
組織編制實施全市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全市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管理全市土地利用計畫;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組織編制全市及區域性的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復墾整理規劃,參與報市政府審核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
耕地保護科(土地利用科):
負責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擬定並落實全市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農地保護和農地整治政策、農地轉用管理辦法;擬定並執行關於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規定;指導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組織占用農地建設的徵用、劃撥、審查報批工作。
負責國有、集體非農用地審批工作;負責土地資產處置公布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調整;負責土地使用權價格備案工作;負責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管理工作;負責建設用地統計工作。
地籍管理科:
執行地籍管理相關的法規、政策及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組織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組織實施全市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權屬糾紛調處和權屬管理。
礦產資源儲量科(地質勘查科):
貫徹執行國家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負責全市礦產資源統計資料庫建立、更新與維護;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組織建立健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督查專家系統,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測管理;負責礦山年檢報告編制、評審、備案及儲量報表審批工作;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核定工作;負責礦產資源查詢管理事項,負責礦山資源儲量資料的管理及立卷歸檔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組織編制全市礦產資源年報工作;對各縣(市)的礦產資源儲量工作進行指導、檢查。
根據省礦產資源勘查規劃,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礦產資源勘查規劃和專項規劃,碗定探礦權區塊年度投放計畫;負責省國土資源廳授權範圍內探礦權新設、延續、變更、轉讓的區塊覆核工作;負責全市勘查單位勘查資質年檢初審工作;組織國家、省級勘查基金勘查項目、省級礦產資源補償費、政府出資勘查項目的立項、申報,並對其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依據地質勘查規範,負責管理全市範圍內勘查項目開工、季報、年報、年檢管理、監督檢查和野外驗收工作;負責地熱、礦泉水勘查管理;依法調處地質勘查爭議,調處控礦權糾紛,維護探礦權人合法權益和探礦秩序;依法查辦勘查活動中(特別是以探代采)的違法行為,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地質勘查資料、成果匯交管理工作;對各縣(市)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管理進行指導、檢查。
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科(地質環境科):
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市場,負責省國土資源廳授權範圍內採礦權出讓、轉讓;負責採礦權審核上報、礦區範圍劃定、審批登記、發證、變更、延續和註銷、年檢工作;負責組織乙類礦產採礦權價款評估和評估結果確認工作;依法調處採礦爭議、糾紛,維護採礦權和採礦秩序;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信息統計工作,對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制定下達主要礦產開採總量控裁計畫;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市礦產資源規劃、地質以及保護規劃、礦泉水資源勘查開發保護規劃,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治;負責全市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蹟的管理;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保護工作;對各縣(市)的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
法規監察科:
貫徹國土資源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擬定相關實施辦法;組織開展對遵守和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省國土資源廳轉辦、督辦和局領導交辦的全市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及委託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案件進行查處和督辦;負責指導全市國土資源部門的執法監察隊伍建設;對依法查處的市本級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擬定全市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規劃和計畫;組織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政策的調研;起草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和上報;負責市本級國土資源管理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制建設;組織全市涉嫌土地犯罪案件中土地破壞程度的鑑定工作;負責市本級國土資源行政執法的訴訟和複議工作。
黨委辦公室(人事監察科):
負責黨的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及職工隊伍建設;負責行業作風和黨風廉政建設;負責調查處理黨員幹部違法違紀案件;負責組織機關政治理論學習;負責本系統黨員發展和黨的積極分子的培養;負責老幹部、工會、群團等工作。
負責各縣(市)和省級開發區國土資源局的領導幹部考核、任免及後備幹部培養工作;負責管理負責各縣(市)和省級開發區國土資源局的領導幹部和同級非領導職務人員的幹部人事檔案;負責本系統在職人員的工資調整、幹部調動、幹部考核任免、職工晉升職稱、工人技術等級報名考試、全體工作人員年終考核等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職工業務培訓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工資調整及工資補差工作。
財務審計科: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作好日常財務管理工作,保證局機關財務活動規範有序進行;編制局內收支預算,統籌安排使用各項資金;對局屬事業單位及各縣(市)和省級開發區國土資源局的財務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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