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亡罪

原四川省德格土司根據康區的習慣法制定的具體量刑的成文法規之一。其他農牧區的習慣法與此大同小異。逃亡罪規定逃亡的農奴捉回後,先抽100皮鞭,關監懸吊6次,然後再繳納罰金。一般罰哈達l條、藏洋30元(可折合物資、牲畜),並遣送至土司、頭人指定的地點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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