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方式"是指現行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額,依進項稅額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應退稅額=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進價×退稅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退稅方式
- 外文名:Rebate way
其退稅依據是外貿企業購進出口貨物的進價。而生產企業自營(委託)出口應退的增值稅是執行“免、抵、退”或“先征後退”,(不管是執行“免、抵、退”還是“先征後退”,從增值稅角度來看,對企業來講,最終結果是一致的),出口退稅的稅額取決於出口的離岸價銷售收入及其進項稅額。在日常稅收管理中,大部分企業採用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出口,自行辦理出口退稅的形式,也有部分企業是把貨物銷售給外貿出口,由外貿企業辦理出口退稅的形式。這兩種形式由於在退稅方面採用不同的退稅方式,由此也產生了不同的結果。
[案例]
[案情說明]無錫中外合資企業金星公司以農產品為原材料生產工業品出口,2002年上半年自營出口11700萬元,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200萬元,該公司自營出口執行先征後退,徵稅率為17%,退稅率為9%,則上半年應納增值稅額為11700×17%-1200=789萬元,出口環節應退增值稅11700×9%=1053萬元。徵稅機關可征增值稅789萬元,退稅機關應退稅1053萬元,退稅扣減徵稅後該企業實際可得到的稅收補貼為1053-789=264萬元。
[籌劃分析]若金星公司有關聯外貿明新公司,金星公司把產品以同樣的價格銷售給明新公司,明新公司再以同樣的價格銷售到境外,金星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1700萬元,則金星公司應納增值稅為10000×17%-1200=500萬元,明新公司可得到退稅10000×9%=900萬元。稅務機關徵稅500萬元,退稅機關退稅900萬元,金星、明新兩公司實際可得到的稅收補貼為900-500=400萬元。
通過以上例子,我們不難發現,為什麼同樣的外銷收入,卻產生截然不同的結果。
(1)從徵稅機關來看,前者金星公司自營出口可徵稅789萬元,後者卻只能徵稅500萬元,相差達到289萬元。顯然,企業自營出口有利於徵稅機關,因為多征的289萬元可以作為稅收任務收入,相對來講有利於地方政府。
(2)從退稅機關來看,前者金星公司自營出口可退稅1053萬元,後者卻只能退稅900萬元,相差達到153萬元。顯然,企業自營出口增大國家退稅規模,增加出口退稅壓力。
(3)從金星、明新兩公司來看,自營出口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是264萬元,而通過外貿出口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是400萬元,兩者相差達到136萬元。顯然,通過外貿出口對兩公司更加划算。
產生以上原因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1)從徵稅方面來看,產生徵稅差異是由於計稅價格的不同造成的,即由於自營出口的計稅價格是按離岸價全部收入計算,而產品銷售外貿出口的計稅價格是按不含稅的收入計算應納稅額。從上面例子可以看出,前者計稅價格是11700萬元,後者計稅價格是1000萬元,相差1700萬元,必然產生1700×17%=289萬元的徵稅差額。
(2)從退稅方面來看,產生退稅差異是由於退稅的計算依據不同造成的,即由於前者是按出口的離岸價11700萬元計算出口退稅,後者是按銷售以給外貿的價格10000萬元計算出口退稅,也即相差1700萬元,必然產生1700×9%=153萬元的退稅差額。
(3)徵稅率與退稅率的不同,是造成出口企業實際得到稅收補貼差異的根本原因。在徵稅率與退稅率一致的情況下,企業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數額將一樣。如上例,在退稅率提高到17%的情況下,前者應退稅額為1989萬元,扣除徵稅789萬元,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是1200萬元。後者應退稅款為1700萬元,扣除徵稅500萬元,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也是1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