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打工族

退休打工族

一部分老年人退休後再找份工作,成為“退休打工族”,一些企業從節約成本角度考慮聘用退休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退休打工族
  • 外文名:Retired workers
  • 拼音:tuixiudagongzu
  • 解釋:一部分老年人退休後再找份工作
產生背景,勞動糾紛,存在問題,現實案例,法律障礙,法律告知,

產生背景

在中國,“勞動者”是年滿16周歲處於勞動就業年齡內(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的人員。
現實生活當中,有不少退休後的老年人身體狀況良好,有一技之長。於是,越來越多的老年人選擇“再就業”,成為“退休打工族 ”。

勞動糾紛

“退休打工族”作為一個特殊的勞動群體,勞動糾紛之所以呈上升趨勢,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是,大多“退休打工族”仍將自己作為“勞動者”、“職工”看待。其實,中國法律規定,當你拿到退休證告別工作單位的那一天開始,也告別了“勞動者”、“職工”的法律身份,一旦遇到糾紛,應該選擇非勞動法律關係的訴訟途徑進行維權。
中國在退休人員再就業的勞動關係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勞動法》和《勞動契約法》未將退休再就業人員納入保護範圍,用人單位和返聘人員不能依據法律主張權利和承擔義務。

存在問題

現實當中,退休人員大多沒有求職應聘經驗,且很少與對方簽訂契約,即使簽了契約,也都是無效的勞動契約。不少退休人員為了找份工作,盲目就業,一旦發生用人單位隨意辭退、拖欠或不支付工資、同工不同酬等現象,他們很難維權。
《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契約終止。
“退休打工族”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齡,不在《勞動契約法》適用範圍內。《勞動契約法》所調整的範圍,只能是用人單位與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之間建立的勞動契約。
在我國,“勞動者”是年滿16周歲處於勞動就業年齡內(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的人員。
《勞動法》第18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契約無效,無效勞動契約沒有法律約束力。一些退休人員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違反了前述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當屬無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只有“職工”才屬於工傷事故的主體範圍,而退休人員已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自然不能成為職工,也不再是《工傷保險條例》所保護的對象。

現實案例

2010年5月,63歲的陳斌到洛陽市一家修理廠工作,與廠方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契約,每月工資1200元。之後,該廠效益不佳,工資月月拖欠,當初承諾的工資標準也從未兌現,陳師傅離開修理廠時討要工資無果。
陳斌想通過勞動部門要回拖欠工資和經濟補償金,但勞動監察支隊負責人說,陳斌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齡,不在《勞動契約法》適用範圍內,他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屬於無效,無法申請勞動仲裁
今年65歲的劉方退休後在一家機械公司工作。上個月,劉方在工作中右手食指被機器切斷。事發後,公司通知劉方不用來上班了,沒有任何經濟補償。劉方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對方答覆想要追討經濟補償金非常困難。
揚州54歲的李春,退休後到一家酒店上班。一日,李春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其家人認為,李春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應屬工傷,但社保局對工傷申請不予受理,李春家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社保局表示,按照法律規定,受理工傷認定申請,須申請人與其所在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李春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依法不具備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李春與酒店的勞動關係不能成立。
法院認為,事故發生時李春已年滿50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李春一直未辦理社會保險,要求享受工傷待遇於法無據。法院判決,維持社保局不受理李春工傷申請的決定。

法律障礙

調查表明 , “ 退休打工族 ” 作為一個特殊群體 , 其勞動糾紛呈上升趨勢 。
法學專家指出,中國在退休人員再就業的勞動關係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勞動法》和《勞動契約法》未將退休再就業人員納入保護範圍,用人單位和返聘人員不能依據法律主張權利和承擔義務
從目前法院審結的一些勞務官司看,“退休打工族”與企業產生糾紛的數量在不斷上升。他們從事的往往是間斷、臨時性工作,由於缺乏保護意識,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契約,在維權時存在難度。
法學專家指出,目前,我國在退休人員再就業的勞動關係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勞動法》和《勞動契約法》未將退休再就業人員納入保護範圍,用人單位和返聘人員不能依據法律主張權利和承擔義務。
由於缺乏配套的退休人員就業市場引導機制,退休人員再就業一般都是靠朋友或者熟人介紹,而通過這種“地下操作”的方式找工作,十分容易吃“啞巴虧”。
“退休打工族”大都法律意識薄弱。一部分人留在原單位工作,覺得順理成章,可以按老規矩辦事,不用簽契約;有的是單位沒有主動提出,本人不好意思開口要求籤契約;有的“退休打工族”認為有退休工資保障,簽不簽契約不重要,大多與單位達成口頭協定。由於上述原因,一旦發生糾紛,退休人員的很多權利無法得到維護。

法律告知

退休人員應聘,應該與用人單位簽訂僱傭或勞務契約,明確僱傭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其他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在發生糾紛後,退休人員可以按照契約法(並非《勞動契約法》)來爭取權益。
《勞動契約法》針對的勞動者,不包括退休後工作的人員,退休人員返聘或到其他單位繼續工作,和用人單位的關係不屬於勞動契約關係,而是一種僱傭契約關係(或稱勞務契約關係),不再受《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調整。
“退休打工族”如與用工單位發生爭議,或在工作中受傷,發生不測,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以雇員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傷殘鑑定,要求單位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期間一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費用。
老年人退休後應聘,應該與用人單位簽訂僱傭或勞務契約,明確僱傭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其他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在發生糾紛後,退休人員可以按照《契約法》(並非《勞動契約法》)來爭取權益。
還有一點需說明,根據《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退休打工族”被辭退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因為經濟補償金是對擁有勞動資格的適齡勞動者失業時尋找再就業期間的生活提供保障,退休人員已享有退休金,退休人員辭退再就業時,企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簽署的勞務契約上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無故辭退給予經濟補償,則會按照勞務契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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