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自然法學

近代自然法學又稱“古典自然法學”,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們倡導的理性主義自然法學,曾經充當了資產階級反對神權主義和封建專治主義統治的強大思想武器。從具體的政治、法律主張上說,古典自然法學家有兩大派:一是以T.霍布斯、H.格老秀斯及一定程度上的美國聯邦黨人所代表的國家主義派;二是以J.洛克、B.斯賓諾莎、孟德斯鳩、T.傑佛遜、P.潘恩所代表的自由主義派。而J.盧梭則在“公意”的基礎上協調了兩派的主張,從而成為古典自然法學的最高成就者。古典自然法學、尤其其中占優勢地位的自由主義思想的理論體系包含有理性法論、自然狀態論、國家契約論、天賦人權論(自然權利論)、權力分立論(尤其是三權分立論)、人民主權論、法律平均論,以及各種民主、法制和自由的主張。它是自然法學歷史上最輝煌的一章,對於法學的發展起著巨大的推進作用,某些觀點甚至對於革命無產階級也有一定的啟迪。儘管如此,古典的自然法學作為資產階級的意識形態,不可避免地有其歷史的和階級的局限性。理性主義法律觀,是一種唯心的歷史觀。它的根本目的在於確立和維護資本主義的私有制,其人權歸根結底是資本的權利。它要達到的理想政治目標即盧梭的民主共和國,也只能是理想化了的資產階級共和國。在19世紀,當歐美各主要國家的資產階級穩固地確立了自己統治地位以後,古典的自然法學便退出歷史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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