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適用範圍,管理規定,
定義
適用範圍
管理規定
1.進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管理名錄》管理的農藥,海關分別驗核農業部農藥檢定所簽發並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藥審批專用章”的農藥進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或農藥出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辦理進出口手續。
2.農藥進出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有效期為三個月,實行“一批一證”制,每份證明在有效期內只能使用一次,證明內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須由簽發部門換髮新證。
3.自2010年10月18日起,農藥進出口管理電子聯網核銷系統將在全國海關正式聯網運行。舊版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及非農藥登記管理證明統一改為新版農藥進出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並實現電子聯網核銷功能。同時,停止簽發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及非農藥登記管理證明。此前簽發並仍在有效期內的登記證明,可在2010年12月31日前繼續使用。
4.農藥進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農藥出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在報關單“隨附單據”代碼欄填報監管證件代碼“S”,在編號欄填報農藥進出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