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進出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

農藥進出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是指農業部及其授權發證機關依法對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管理名錄》(以下簡稱《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管理名錄》)範圍的進出口農藥實施登記管理簽發的證明檔案。

定義,適用範圍,管理規定,

定義

農藥進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農藥出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監管證件代碼為“S”。

適用範圍

1.農藥是指用於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於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製劑
2.實行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管理的農藥詳見農業部、海關總署公告第1315號附屬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農藥管理名錄》。進出口農藥包括原藥製劑成品

管理規定

1.進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管理名錄》管理的農藥,海關分別驗核農業部農藥檢定所簽發並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藥審批專用章”的農藥進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或農藥出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辦理進出口手續。
2.農藥進出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有效期為三個月,實行“一批一證”制,每份證明在有效期內只能使用一次,證明內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須由簽發部門換髮新證。
3.自2010年10月18日起,農藥進出口管理電子聯網核銷系統將在全國海關正式聯網運行。舊版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及非農藥登記管理證明統一改為新版農藥進出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並實現電子聯網核銷功能。同時,停止簽發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及非農藥登記管理證明。此前簽發並仍在有效期內的登記證明,可在2010年12月31日前繼續使用。
4.農藥進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農藥出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在報關單“隨附單據”代碼欄填報監管證件代碼“S”,在編號欄填報農藥進出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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