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

pesticide control law 為防止農藥通過飲水、植物動物進入人體、畜體, 造成急性或慢性積累中毒而制定的關於農藥生產、銷和使用的法規的總稱。它是隨著農藥的廣泛使用而產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藥管理法
  • 外文名:Agricultural Chemicals Regulation Law;
  • 目的:為防止農藥通過飲水
  • 方法:隨著農藥的廣泛使用而產生
  • 時間:20世紀 80年代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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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為防止農藥通過飲水、植物動物進入人體、畜體,造成急性或慢性積累中毒而制定的關於農藥生產、銷售和使用的法規的總稱。它是隨著農藥的廣泛使用而產生的。

歷史

20世紀 80年代初期,國外農藥總產量以100%有效成分計算約為200萬噸,品種為1300餘種。美國使用農藥多,有關立法也較為完備。1910年制定《聯邦殺蟲劑管理法》,1947年制定《聯邦殺蟲、殺菌和殺鼠劑法》,要求農藥標籤必須列出詳細使用方法及危險警告。除標明的用途外,禁作其他使用。1972年美國環境保護局又訂立了《聯邦環境農藥管理法》,提出了更進一步的要求。例如對毒理學資料,50年代只要求提供急性、亞急性毒性數據,70年代還要求提供慢性毒性、繁殖致畸以及對水生生物、鳥類的毒性數據等。對生態學影響,50及60年代均未提及,70年代則要求提供環境中穩定度、動態和積累以及對所有非目標生物種的影響。

發展

1982年10月,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在羅馬召開了農藥登記要求國際協調第2屆政府磋商會議,該會秘書處曾調查了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的33個國家,其中有31個國家制定了農藥管理法。

國內政策

中國從1978年恢復了農藥檢定所,1982年 4月由農業部、林業部、化學工業部衛生部商業部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共同頒發了《農藥登記規定》。此前,1974~1978年農業部曾組織有關單位在廣泛開展研究的基礎上, 先後制定了兩批農藥安全使用標準。1982年6月,農牧漁業部和衛生部又聯合頒發了《農藥安全使用規定》,對農藥的採購、運輸、保管、使用時的安全防護措施,施藥人員的選擇等作了具體規定。對於外國廠商的農藥,還規定其套用效果和殘留方面的資料,需在中國兩個有代表性的地區進行兩年試驗並取得合格的實驗結果,方得進口。改變劑型或變更使用範圍須申請補充登記,外國農藥在中國登記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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