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藥管理法
- 外文名:Agricultural Chemicals Regulation Law;
- 目的:為防止農藥通過飲水
- 方法:隨著農藥的廣泛使用而產生
- 時間:20世紀 80年代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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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歷史
20世紀 80年代初期,國外農藥總產量以100%有效成分計算約為200萬噸,品種為1300餘種。美國使用農藥多,有關立法也較為完備。1910年制定《聯邦殺蟲劑管理法》,1947年制定《聯邦殺蟲、殺菌和殺鼠劑法》,要求農藥標籤必須列出詳細使用方法及危險警告。除標明的用途外,禁作其他使用。1972年美國環境保護局又訂立了《聯邦環境農藥管理法》,提出了更進一步的要求。例如對毒理學資料,50年代只要求提供急性、亞急性毒性數據,70年代還要求提供慢性毒性、繁殖致畸以及對水生生物、鳥類的毒性數據等。對生態學影響,50及60年代均未提及,70年代則要求提供環境中穩定度、動態和積累以及對所有非目標生物種的影響。
發展
1982年10月,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在羅馬召開了農藥登記要求國際協調第2屆政府磋商會議,該會秘書處曾調查了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的33個國家,其中有31個國家制定了農藥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