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登記

農藥登記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和《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國對農藥這一特殊商品實行農藥登記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藥登記
  • 法律依據:《農藥管理條例》
  • 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 適用對象:辦事處或代理機構
作用,適用對象,登記種類,登記證種類,提交資料,注意事項,

作用

農藥登記證是農藥進入市場銷售必須取得的三證之一,農藥申報人必須按照《農藥登記資料要求》的內容提供有關材料,進行毒性、殘留、環境、藥效等試驗,並將材料提交至農業部進行審查,符合條件方能取得農藥登記證。
國家農藥登記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適用對象

我國境內生產(包括原藥生產、製劑加工和分裝)、銷售的農藥產品;
從境外進口農藥產品。境外申請者要在我國境內有依法註冊的辦事處或代理機構。

登記種類

1、尚未登記產品的登記種類:新農藥登記、特殊新農藥登記、新製劑登記(包括新劑型、新含量、新混配製劑)、相同產品登記;
2、已登記的產品的登記種類:擴大使用範圍、改變使用方法和變更使用劑量登記(新作物、新的防治對象、新的使用方法)、分裝登記(分裝農藥的原包裝農藥必須是在我國已經登記過的)、續展登記。
註:特殊農藥包括(1)衛生用農藥;(2)殺鼠劑;(3 )生物化學農藥;(4 )微生物農藥;(5 )植物源農藥;(6 )轉基因生物;(7)天敵生物

登記證種類

農藥登記證分為正式登記證和臨時登記證。
農藥正式登記證:有效期為5年,可以續展。
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為1年,可以續展,累積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也就是說臨時登記只是過渡,最終必須進行正式登記;

提交資料

1、資料真實性和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聲明;
2、省級農藥檢定機構的初審意見(境外申請人可以不提供);
3、申請表(按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設計的相應申請表填寫);
4、產品摘要資料;
5、產品化學資料
6、毒理學資料(製劑要求急性毒性,原藥要求全套資料,但相同原藥或過保護期原藥除外);
7、藥效資料(原藥不要求);
8、殘留資料(原藥不要求);
9、環境影響資料(製劑、原藥一般均要求);
10、相同農藥產品證明材料(對相同農藥產品);
11、技術鑑定資料和有關證明材料(必要時);
12、標籤或者所附具的說明書;
13、製劑所用的原藥來源和登記情況證明(對製劑產品);
14、其他包括企業簡介、工商營業執照、產品專利商標說明等。

注意事項

1、各企業根據自己的產品結構,篩選符合自己的產品;
2、考慮是否有成熟的生產技術和生產設備;
3、產品的效果如何;
4、考慮該產品是否屬於國家限制使用或即將限制使用的產品;
5、該產品的登記成本;
6、是否能通過購買殘留、環境授權等方式減少登記成本,壓縮登記時間;
7、是企業自行啟動登記還是委託專業的農藥登記代理公司進行登記;
8、該產品能否開到農藥原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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