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檢測制度

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產品檢測制度
  • 對象: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機構
  • 認證:238家
  • 技術人員:2萬名
檢測機構,抽查檢測規則,

檢測機構

目前,通過農業部授權認可和國家計量認證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中心已達238家,全國省、市、縣農業部門已經建立檢測機構1100多家,檢測內容基本涵蓋了主要農產品、農業投入品和農業環境等相關領域,擁有各類檢測技術人員近2萬名。

抽查檢測規則

第一,抽查檢測應當遵循下列規則:委託符合該法規定條件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抽取的樣品不得超過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數量。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查的農產品,下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另行重複抽查。
第二,關於復檢的程式。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對監督抽查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5日內,向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檢。
採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農產品安全監督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4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採用快速檢測方法。
第三,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設立或者委託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發現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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