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成本調查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農產品成本調查專項經費使用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正常進行,財政部、國家計委研究制定了《農產品成本調查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產品成本調查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 發布單位:財 政 部 國家計委
  • 文號:財建〔2001〕354號
概述,詳細內容,

概述

財政部 國家計委關於印發《農產品成本調查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1〕3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計委、物價局:
為加強對農產品成本調查專項經費使用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正常進行,財政部、國家計委研究制定了《農產品成本調查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 政 部
國家計委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對農產品成本調查專項經費使用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產品成本調查專項經費是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分別安排的補助性經費,專項用於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
第三條 中央財政安排的農產品成本調查專項經費年度預算,由財政部對國家計委報送的農產品成本調查專項經費支出預算進行審核後予以確定。國家計委根據財政部批覆的支出預算額度提出年度分配方案,商財政部同意後,由國家計委、財政部聯合發文下達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有關部門。
第四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根據本地區農產品成本調查戶(點)數量、調查任務數量和調查區域大小,並適當參考上一年度本地區調查工作完成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對農產品成本調查專項經費進行分配。
第五條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安排的農產品成本調查專項經費指標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經費分配原則確定分配方案,並下達到下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縣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收到上級部門下達的農產品成本調查專項經費後,應將農產品成本調查登記戶誤工補貼及時送達農戶手中。
第六條 農產品成本調查經費支出範圍包括:
(一)農產品成本調查登記戶誤工補貼;
(二)農產品成本調查幹部和調查戶培訓及業務會議費用補助;
(三)調查資格證書、調查表格等印製費用;
(四)農產品成本調查資料審核、匯總和編印費用;
(五)農產品成本調查人員調查差旅費補助和調查人員外勤補助;
(六)農產品成本調查數據處理、資料遞送和信息交換費用;
(七)其他與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有關的費用。
第七條 除中央財政安排的農產品成本調查經費外,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需要和自身財力情況相應安排資金,以保證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正常開展。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必須精打細算,節約使用農產品成本調查專項經費。
第八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產品成本調查專項經費使用的監督。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農產品成本調查專項經費分配使用方案,應經局長(主任)辦公會研究確定後提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指定一名分管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的領導作為農產品成本調查專項經費直接責任人,負責農產品成本調查專項經費使用的審批,重大事項報請主要領導同志批准。
第九條 地方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自覺接受上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同級審計等部門對農產品成本調查專項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於當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農產品成本調查專項經費使用情況報國家計委,國家計委將上年度中央財政安排的農產品成本調查專項經費使用情況審核匯總後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將不定期檢查中央財政安排的農產品成本調查專項經費使用情況。
第十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和有關責任人違反規定截留、挪用農產品成本調查專項經費的,應依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國發〔1987〕58號)予以處罰、處理。
第十一條 各地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