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化司關於印發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體系統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農機(農業、農牧)局(廳、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

為規範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體系統的使用維護管理,確保補貼軟體系統安全穩定高效運行,進一步提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的信息化水平,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我司研究制定了《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體系統管理規程(試行)》,現予印發,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通知全文
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體系統管理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體系統(以下簡稱補貼軟體系統)的使用維護、安全管理、最佳化升級、數據套用等,確保補貼軟體系統安全穩定高效運行,進一步提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的信息化水平,進一步簡化程式、方便農民,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補貼軟體系統是指由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組織開發,為全國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提供信息化支撐的網路操作平台,系統主要功能包括用戶註冊、補貼申請、資格確認、銷售供貨、資金結算與兌付、信息統計與分析、檔案管理、用戶管理、補貼產品管理等。通過使用補貼軟體系統,實現補貼政策的全流程網路化操作、全流程網路化公開、全流程網路化監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參與農機購置補貼實施、使用補貼軟體系統的有關單位。
第四條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加強系統維護、人員培訓和日常監管,保障補貼軟體系統正常運轉和有效發揮作用;企業用戶應按要求配置必要的軟硬體,加強內部管理,落實崗位責任,主動參加補貼軟體系統使用培訓,全面執行有關規定和監管措施,認真做好日常維護,為購機戶提供周到服務。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補貼軟體系統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專人操作”的原則,設立部、省、市、縣四級管理員,管理員經同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授權代表其使用管理補貼軟體系統,部分業務可安排同級農機化事業單位配合完成,縣級管理員部分職責可延伸至鄉鎮。
管理員應具有一定的政策業務能力和計算機管理水平,責任心強,按AB角色配備並保持相對穩定。
上級管理員根據下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書面材料開通、變更下級管理員身份,並加強管理。
第六條 經銷企業自主註冊用戶信息,確保信息填報真實準確、及時更新;省級管理員結合實際確定農機生產企業用戶身份信息的開通方式,農機生產企業對自己身份信息負責;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經銷企業,企業用戶對其確定的經銷企業用戶信息真實性負責。系統管理員應加強對企業用戶的監管。
第七條 部級管理員主要職責:
(一)加強業務指導,統一發布信息,督促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在全省範圍內統一組織使用補貼軟體系統;
(二)對省、市、縣級管理員和企業用戶實行監管,定期提交補貼軟體系統使用情況報告,按規定通過補貼軟體系統暫停、取消經銷企業銷售補貼產品資格和農機產品補貼資格;
(三)按規定程式發布補貼軟體系統更新信息,負責核對省級補貼軟體系統信息變更,妥善保管相關信息檔案;
(四)加強補貼軟體系統原始碼和補貼軟體系統信息管理,以系統安全性、穩定性、先進性為重點定期組織全國標準版技術評估;
(五)收集匯總、研究提出補貼軟體系統軟硬體升級完善、設備購置和操作技能培訓的建議,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六)按要求組織查詢補貼相關信息。
第八條 省級管理員主要職責:
(一)組織推進本地區系統管理員、有關部門和企業用戶等統一使用補貼軟體系統,加強對本地區補貼軟體系統使用的業務指導,按規定通過補貼軟體系統暫停、取消經銷企業銷售補貼產品資格和農機產品補貼資格;
(二)制修訂本地區補貼軟體系統管理辦法,明確省以下管理員和企業用戶等的職責,按規定加強監管,統一發布信息;
(三)及時審核補貼信息,每周同步更新補貼數據,當年所有補貼信息應於次年1月底前整理完成,確保準確無誤,並全部通過系統傳輸至部級補貼軟體系統,全程嚴防信息泄露;
(四)及時接收部級管理員發布的補貼更新信息,按規定做好補貼額一覽表和補貼產品信息錄入、變更及發布等工作,按規定格式導出產銷企業的用戶信息並向社會公布;
(五)加強補貼軟體系統原始碼和補貼軟體系統信息管理,以系統安全性、穩定性、先進性為重點定期組織檢查,做好系統維護、更新升級工作;
(六)根據補貼軟體系統運行要求,提出全省補貼軟體系統軟硬體升級完善、操作技能培訓建議,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七)及時向部級管理員提出補貼軟體系統升級完善建議,及時收集報告系統運行中的異常情況。
第九條 省級管理員強化本區域內補貼軟體系統管理,市縣級管理員、鄉鎮用戶、企業用戶和其他用戶按全國補貼軟體系統管理規程和本地區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履行相關職責,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章 系統維護
第十條 已經授權並開通身份的用戶應按規定做好網路和設備接入工作,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自覺遵守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部、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當制修訂補貼軟體系統管理制度,定期對系統軟硬體運行情況和運行環境進行維護並記錄。
第十二條 部級管理員負責向省級管理員提供全國標準版補貼軟體系統,主要操作流程應與年度實施指導意見一致;省級管理員如需對全國標準版進行改動,應從技術角度徵求系統開發維護單位意見,並書面向部級管理員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執行,確保改動後的操作流程與本省年度實施方案一致。
第十三條 所有用戶可依據補貼政策操作程式變化的需求和工作實際,提出補貼軟體系統功能修正和升級等建議;系統開發維護單位和省級管理員應及時收集用戶需求和系統變更建議,從管理和技術兩方面定期組織研究,交流各地好做法和管理經驗,並上報部級管理員。
第十四條 根據事權與支出責任相一致的原則,全國標準版補貼軟體系統升級完善、技術支持、技術評估等由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負責;各地提出的差異性流程、個性化功能所發生的系統改動和非標準版系統技術評估等由相關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負責,現場技術服務費用由系統開發維護單位與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協商解決。
第十五條 部、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與系統開發維護單位簽訂契約,明確雙方職責、工作內容、升級要求、經費支付、服務承諾等,並按契約要求組織驗收,系統開發維護單位應嚴格遵守契約約定。
第十六條 部、省級管理員履行相關報批程式後,按規定向補貼軟體系統導入、變更數據和信息;督促用戶按流程操作,確保電子流程和紙質文檔內容一致、基本同步;按規定開通系統更新和數據傳輸功能,確保軟體同步更新,確保省級數據及時上傳;按要求將可公開的信息在補貼軟體系統公告欄中全部公開,主動接受監督;補貼軟體系統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情況列入績效管理進行重點考核,省級實施和結算進度以補貼軟體系統的數據為準。
第十七條 生產企業負責錄入產品信息,確保完整準確真實有效,確保產品具有全國唯一出廠編號,確保錄入的產品信息與銘牌信息一致,確保下發給經銷商的產品信息與出廠發貨信息一致。
第十八條 各級管理員和用戶應及時、妥善處理各類待辦事項,因特殊原因造成系統無法正常使用的,應統籌做好工作安排,並及時向系統其他用戶公告;應設立備用伺服器,制定突發事件應對預案,確保各類業務有效運轉。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部、省級管理員應對補貼軟體系統的伺服器和客戶端運行環境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主動防範系統性、安全性風險;伺服器和客戶端在維修、停用和報廢前應進行安全性評估和處理,防止系統信息泄露。
第二十條 未經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批准,部、省級管理員和系統開發維護單位不得提供補貼軟體系統原始碼、應用程式、信息檔案,並應確保數據準確無誤後方能對外提供。市縣級管理員對外提供補貼信息檔案須經上級管理員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條 部、省級管理員應定期對補貼軟體系統的數據進行備份,年度備份數據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二條 補貼軟體系統實行用戶實名制管理,所有用戶均應採用實名開通身份和日常操作,系統信息查詢和重要操作均實行日誌化管理,日誌由部、省級系統維護單位分別負責保存兩年。
第二十三條 補貼實施過程中,所有用戶應確保至少每兩個工作日登入一次補貼軟體系統,查收系統通知公告,檢查系統使用情況,如有異常應及時向系統開發維護單位和省級管理員書面報告;省級管理員協助解決異常情況,遇有系統性問題應及時上報部級管理員。
第二十四條 上級管理員應通過安全渠道發放用戶登入賬號和密碼;用戶應妥善保管登入賬號和密碼,並至少每季度變更一次密碼;所有用戶發生變更的,應及時更換登入賬號和密碼;嚴格在許可權範圍內操作,不得冒用其他用戶賬號登入和操作;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擅自讓未經授權的人員登入查看補貼軟體系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部、省級管理員加強補貼軟體系統數據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部級管理員負責省際數據問題查找,並將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省級管理員。
省級管理員在補貼實施啟動後,應定期(至少每3月一次)組織數據信息自查,重點檢查補貼對象、補貼檔次、補貼額的確定和銷售價格、出廠編號、發動機號、協定編號、身份證號等錄入錯誤、信息不完整、不規範或異常變動等問題,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發現補貼實施中的問題;自查結果應及時在省級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中通報;督促整改省際和省內錯誤信息,應於一個月內在部、省補貼軟體系統資料庫中同步更正,發現的問題應作為下次自查的重點內容。
第二十六條 部、省級管理員應按規定對違法違規的產銷企業進行暫停、取消用戶資格和許可權操作,並及時將處理執行情況公開。省級管理員應將處理執行情況上報部級管理員。
市、縣級管理員應及時將產銷企業違法違規問題上報省級管理員;經批准,省級管理員通過補貼軟體系統以通知公告形式發布有關問題和整改要求;產銷企業在補貼實施過程中應至少每兩天登入一次補貼軟體系統,按要求進行整改。
第二十七條 所有用戶應落實崗位管理責任,發生問題的,追究崗位人員責任。生產企業應加強自身管理和對所確定經銷商系統操作的監管,經銷商發生問題的,生產企業須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補貼軟體系統各版本的原始碼、應用程式、信息檔案等均歸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所有。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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