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於加強畜禽養殖管理的通知》是農業部為貫徹落實《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法》、加強畜禽養殖管理、規範畜牧業生產行為、依法科學使用飼料、獸藥、切實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和安全、改善養殖條件、健全檔案記錄製度等發布的通知。
內容簡介,管理的意義,備案工作,建立養殖檔案,加強監督管理,
內容簡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畜牧獸醫(農牧、農業)廳(局、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以下簡稱《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和我部《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規定,為規範畜禽養殖行為,把好養殖產品質量安全關,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以下簡稱《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和我部《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規定,為規範畜禽養殖行為,把好養殖產品質量安全關,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管理的意義
畜禽養殖是畜牧業發展的關鍵環節。貫徹落實《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法》,加強畜禽養殖管理,有利於規範畜牧業生產行為,依法科學使用飼料、獸藥,切實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和安全;有利於改善養殖條件,健全檔案記錄製度,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有利於引導散養農戶向規模化、規範化方向發展,加快畜牧生產方式轉變,建設現代畜牧業。
備案工作
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是當前轉變畜牧業生產方式的主要載體。各省(區、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畜牧法》、《動物防疫法》和《辦法》的規定,抓緊起草公布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規模標準,制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程式,報請省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所在地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畜牧技術推廣機構,要及時做好畜禽養殖和養殖小區備案工作(備案表格式見附屬檔案1),發放畜禽標識代碼,通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並向社會公布。各地要將本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情況進行匯總,每年12月底前報送我部畜牧業司和獸醫局。
建立養殖檔案
建立養殖檔案是落實畜禽產品質量責任追究制度,保障畜禽產品質量的重要基礎,是加強畜禽養殖場管理,建立和完善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體系的基本手段。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和指導畜禽養殖場依法建立科學、規範的養殖檔案(檔案格式見附屬檔案2),準確填寫有關信息,做好檔案保存工作,以備查驗。同時,要加強種畜個體的管理,按照《辦法》和優良種畜登記的要求,建立種畜個體養殖檔案(檔案格式見附屬檔案3),詳細註明有關信息,種畜調運時個體檔案應當隨同調運。各地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時應當依法查驗種畜個體養殖檔案。
加強監督管理
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嚴格按照《農業部關於貫徹實施〈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農醫發[2006]8號)規定,切實加大執法監督工作力度,及時糾正和查處違反畜禽養殖、標識使用及養殖檔案管理有關規定的各類違法行為,切實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種畜調運時應嚴格查驗個體養殖檔案,合格的方可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的發生和傳播。
實施畜禽養殖管理是《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法》的重要內容,也是發展健康養殖業的基本要求。各地在貫徹執行《畜牧法》和制定配套規章時,要及時收集整理可能遇到的案例以及有關建議,並反饋至我部畜牧業司和獸醫局。
實施畜禽養殖管理是《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法》的重要內容,也是發展健康養殖業的基本要求。各地在貫徹執行《畜牧法》和制定配套規章時,要及時收集整理可能遇到的案例以及有關建議,並反饋至我部畜牧業司和獸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