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於修訂《農業機械試驗鑑定辦法》的決定

《農業部關於修訂《農業機械試驗鑑定辦法》的決定》是中國農業部發布的檔案,2015 年 第 2 號現公布《農業部關於修訂〈農業機械試驗鑑定辦法〉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農業部關於修訂《農業機械試驗鑑定辦法》的決定,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充分發揮農機試驗鑑定機構作用,農業部決定對《農業機械試驗鑑定辦法》(2005年7月26日農業部令第54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修訂)以下條款進行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部關於修訂《農業機械試驗鑑定辦法》的決定
  • 發文機關:農業部
  • 發文字號:農業部令(2015年第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2015 年 第 2
現公布《農業部關於修訂〈農業機械試驗鑑定辦法〉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韓長賦
2015年7月15日

決定

農業部關於修訂《農業機械試驗鑑定辦法》的決定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充分發揮農機試驗鑑定機構作用,農業部決定對《農業機械試驗鑑定辦法》(2005年7月26日農業部令第54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修訂)以下條款進行修訂。
一、將第十八條修改為:“農機鑑定機構應當在試驗鑑定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出具鑑定報告。”
二、刪除第二十條。
三、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農機鑑定機構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公布通過鑑定的產品和相應的檢測結果。”
四、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對通過推廣鑑定的產品,農機鑑定機構應當在公布後10日內頒發農業機械推廣鑑定證書,產品生產者憑農業機械推廣鑑定證書使用農業機械推廣鑑定專用標誌。”
五、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農業機械推廣鑑定證書和標誌的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起至第5年的12月31日止。”
六、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獲得農業機械推廣鑑定證書產品的商標、企業名稱和生產地點發生改變的,生產者應當憑相關證明檔案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變更換證;改變結構、型式和生產條件的,應當重新申請鑑定。”
七、將第二十八條中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取消被選型資格或收回、註銷農業機械推廣鑑定證書和標誌”修改為“由原發證機構撤銷農業機械推廣鑑定證書”。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農業機械試驗鑑定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